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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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属下企业。本制度车辆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及属下企业的各类非生产性和非经营性的公务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办公室是集团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二、车辆定编及采购(一)集团及属下企业车辆配置实行内部定编。集团车辆编制数量按省市车辆定编部门下达的编制数量确定。属下企业车辆编制数量,由集团根据省市定编部门下达的编制和属下企业的实际工作需要审批确定。(二)集团及属下企业车辆配置定编,应包括配置数量、车型和配置。集团及属下企业车辆定编指标,由办公室会管理部、财务部编制,报集团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后下达执行。(三)属下企业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小轿车排气量不超过2400CC,7-12座商务车排气量不超过3000CC,越野吉普车排气量不超过3600CC。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基础上,车辆采购应以国产车型为主,严禁超标准购车和超豪华装饰车辆。(四)集团及属下企业车辆配置定编总指标采取一次性审批下达,执行过程中按年审查和调整,各属下企业按年度向集团报批专项采购计划和预算。集团年度车辆采购计划和预算由办公室编制,会财务部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执行。集团年度车辆采购计划和预算由办公室编制,会财务部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执行。年度车辆采购计划和预算由办公室编制,会财务部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执行。采购计划和预算由办公室编制,会财务部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执行。计划和预算由办公室编制,会财务部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执行。(五)集团及属下企业车辆定编指标执行情况,由办公室按年度进行检查,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年审批的车辆购置计划和预算不能延至下一年度使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采购计划、车型或预算的,须另行向集团报批。(六)集团及属下企业车辆采购应向地区一级的车辆代理供应商采购。一次性采购两辆(含)以上同类型车辆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并按集团有关制度执行。其它情况可采取多家(不少于3家)询价比价方式采购,询价结果按集团有关制度审批后执行。(七)各单位在车辆采购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车辆质量、配置和必备资料,并按规定购买各项税费、规费和保险(全保)等,在上述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收车和支付购车尾款。各单位购车后,必须及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并填写《车辆档案登记表》,报办公室备案。规定购买各项税费、规费和保险(全保)等,在上述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收车和支付购车尾款。各单位购车后,必须及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并填写《车辆档案登记表》,报办公室备案。二、车辆使用及日常管理(一)集团车辆使用及调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集团领导(含总经理助理)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个人上下班交通问题以交通补贴包干形式解决。集团各部门(含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员工)在广州市中心区域(以办公室通知范围为准)日常公务活动和外勤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辆,以交通补贴包干形式解决公务交通和上下班交通问题。(二)集团公务用车主要保证公司领导工作用车、公司接待、广州市中心区以外公务活动、公司银行现金存取、公司财务票据业务、公司文件交换和机要件取送、特殊需求的重大公务(商务)活动、公务陪同、公司安排的集体活动和其它特殊紧急公务等。(三)集团各部门公务用车应填写《用车申请表》,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办公室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记录。(三)属下企业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包干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报集团审批执行;未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包干的企业,公务用车由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企业领导不设专车;乘坐企业上下班交通车的企业领导和员工按有关规定收取交通费。(四)各单位车辆应由固定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人员驾驶车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违者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和相关联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责任。(五)集团车辆原则上不借给集团以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需临时借给集团以外单位使用不超过三天的,须报发展能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外单位长期借用的,最终报集团董事长审批。车辆借用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费用原则上由借用单位承担,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及一切损失由借用单位承担。(六)集团属下企业借用集团车辆,借用不超过七天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借用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借用一个月以上的报集团董事长审批。有关审批手续及责任按上述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集团车辆原则不借给个人使用。因工作需要借给个人使用的,借用一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借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借用一周以上的,报集团董事长审批。有关审批手续及责任按上述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将集团车辆外借的,一律严肃处理。如因此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将一并追究当事人和借用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集团车辆统一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长途行车250公里以上允许在指定加油站以外的加油站加油,其发票经办公室车管人员审核确认和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车辆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费用按月由办公室专人办理结帐手续。第二十三条车辆长途行驶500公里以上或大客车、中巴车长途行驶400公里以上的,原则应安排2名专职驾驶员出车,避免长途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第二十四条集团车辆使用完毕、班后或节假日期间,必须统一停放在公司指定的车辆停放点。因工作需要,车辆在班后或节假日期间需在公司指定停放点以外场所临时停放的,须经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同意。车辆临时停放,应选择正规的车辆保管场所停放,并索取正规车辆保管发票。第二十五条集团及属下企业必须为车辆按期购买全保保险险种以及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按期办理车辆的年审工作并自行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第四章车辆保养与维修第二十六条新车上路行驶,须严格遵守转动部件磨合期最高时速限制,经常检查机油清洁度和部件性能情况并做好情况记录。第二十七条运行的车辆每5000公里原则上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和保养,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报车辆管理人员,按程序批准后及时予以排除。第二十八条车辆应定期清洁、打腊、吸尘,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车辆清洗、吸尘和除菌,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车辆打蜡保养,每年进行一次车内清洁和除味;对外接待用车时,应提前进行车辆清洁;长途用车和雨天后应及时清洁车辆;不得在车内放置配置外的个人无关杂物,车内前后玻璃不得张贴与年审标识无关的贴纸类或悬挂装饰物。第二十九条集团车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保养和维修。车辆在使用和保养过程中,一旦发现故障和损坏,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并说明原因,由车辆管理员提出维修意见,按程序批准后及时安排维修。(一)车辆常规保养和单次维修费用在200元(含)以内的一般性维修项目,由车管人员鉴定和安排维修。(二)单次200元以上的保养及维修项目,由车管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后,按集团财务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权限审批。(三)车辆在长途行车途中或远离指定维修点出现突发故障时可就近维修,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电话报办公室领导批准。正常情况下,凡未经批准送维的费用不予报销。(四)车辆进行常规保养和维修,原则上需事先填写申请表,按程序报批后,由车辆管理员统一安排维修。第三十条集团车辆指定保养维修点必须具备车辆各级保养和大修的资质,并通过市场比选方式选择确定。原则上办公室每半年对维修点的维修和服务质量考核检查一次,一年进行一次综合项目市场比选,确定继续指定或另行选择。第五章车辆调配及报废第三十一条集团车辆调配和报废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按集团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第三十二条车辆调配是指集团及属下企业因工作需要和资产调整,对车辆产权和使用权进行的相应调整。集团对属下全资子公司车辆可直接进行调配。属下企业需在集团范围内调配车辆的,须向集团提出专项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调配的同时,应相应办理有关资产划拨和产权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集团及属下企业车辆报废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并符合政府规定的报废年限和条件。属下企业车辆报废应上报集团并经办公室鉴定后,按集团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凡到达规定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得办理调配和转让。第三十四条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情况进行调配、转让或拍卖,但须报经集团审批。第三十五条车辆办理报废和拍卖转让后,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原有车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第六章车辆行驶及安全第三十六条驾驶人员由于车辆乱停乱放或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原则上不予报销。由于车辆突发故障等特殊情况导致违反交通规则而被罚款的,需经单位车管人员核实,最终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予报销(属下企业需经分管领导审批)。第三十七条不得将车辆交给本单位无《机动车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由此发生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借车人和驾驶人各承担责任50%,并视情况作严肃处理;擅自将车辆交给外单位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借车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况作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每天出车前,必须提前发动车辆并检查车辆的机械及安全状况,连续行车超过4小时的,应每4小时停车休息检查一次,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车管人员。第三十九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交警,听候处理,同时向单位车管人员报告;交通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应采取积极措施救治并向单位车管人员或部门领导报告,严禁逃逸;驾驶人员应如实向交警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第四十条车管人员接到驾驶人员或他人对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必须迅速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报告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联系现场堪察,做好善后与理赔相关工作。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交通事故报告制度。一般事故应及时向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人员轻伤或车辆损坏较重的,除立即向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外,应同时上报集团有关部门及领导(包括: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和集团分管领导),并在两天内向集团呈交书面报告;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严重损坏的,必须同时报至本单位主要领导和集团主要领导,并在24小时内向集团呈交书面报告。属于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的交通事故,同时向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严肃处理。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结案后,相关单位(部门)应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裁定,将事故经过、善后处理、原因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以及交警部门签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裁定书,向集团作专题报告。第四十三条集团执行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交警部门结案书裁定的责任划分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况,由办公室会财务部门提出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报集团分管和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并对当事人及时进行教育。当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时,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并计扣其当月工资400元;当交通事故双方均负有责任时,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50%,并计扣其当月工资200元;当对方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时,驾驶员不承担经济责任。第四十四条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因私事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扣罚当月工资1000元。情节严重者,还将进行记过、停职、降级或开除处理。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行车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高速功利型车管理规则。乘车人员不得以赶时间为由,要求驾驶员违章超速行驶,不得在车内大声谈笑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并对驾驶员安全行车起监督作用。凡执行高速公路及长途行车任务的驾驶人员,出发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位,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故障行车。第四十六条车辆临时停放或定点保管场所必须是正规的车辆保管场所。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及时锁好方向盘、防盗锁、车窗和车门,做好检查并随身携带车辆证件和钥匙使。发生车辆被盗案件应保护现场和立即报案,及时报告单位车管部门、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并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书面报办公室。无法破案追回车辆以及超出保险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根据责任以及集团《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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