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处理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法律纠纷的处理3/21/2020纠纷处理机制一、纠纷的产生:1、当事人违反协议2、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3、当事人因侵犯他人权利3/21/2020二、纠纷的种类:1、民事纠纷2、行政纠纷3、刑事纠纷3/21/2020三、纠纷的处理机制1、自力救济:自决和和解2、社会救济:调解和仲裁3、公力救济:诉讼3/21/2020仲裁一、仲裁与仲裁法1、仲裁: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2、仲裁法:3、仲裁委员会: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1)组成人员: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3/21/20204、仲裁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以纠纷可以仲裁。*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集体承包合同纠纷*三个特性:主体的平等性;争议事项的可处分行;争议内容的财产性3/21/20205、仲裁制度:(1)协议仲裁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3/21/2020案例法院案由民事经济→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仲裁程序案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来申请人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豆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联豆业的委托代理人贾宝贵、司建军,闫霞、隋永勤、孟海英、郭峥的委托代理人董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3/21/2020裁判要旨本院经审理认为,三联豆业在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均记载高甲春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联豆业申请认为,其签字是个人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决定了其能够代表公司,其签字应属职务行为。三联豆业认为,仲裁条款系事后擅自添加,缺乏证据证明。三联豆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2012年2月10日对账单上仲裁约定无效的申请。3/21/2020(2)或裁或审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21/2020案例法院案由案例民事经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案件由来原告楚巧枝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巧枝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华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3/21/2020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原告就豫AFA561号轿车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这二份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员会”,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楚巧枝的起诉。3/21/2020(3)一裁终局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21/2020案例法院案由民事经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来上诉人李峰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海彬,被上诉人张献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桂芳到庭参加诉讼。3/21/2020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张献文与李峰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1月6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出具(2012)驻仲交调字第5号调解书一份,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案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相关依据,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3/21/2020二、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2、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21/20203、效力:P233(1)对当事人:(2)对仲裁机构:(3)对法院: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3/21/2020案例法院案由民事经济→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仲裁程序案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来申请人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对(2013)穗仲案字第990号案进行管辖,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3/21/2020裁判要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凌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了仲裁协议,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双方也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名和盖章,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仲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可见,该协议对仲裁的事项、范围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争议,即属于双方约定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3/21/20204、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5、仲裁协议的失效:(1)仲裁裁决被执行或履行(2)当事人放弃(3)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3/21/2020三、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5日内决定仲裁协议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仲裁庭的组成:合议仲裁庭:3名—设有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庭:1名3/21/2020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21/20203、开庭申请:应当开庭;不公开开庭;可先行调解3/21/2020四、仲裁裁决: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如何处理?(1)调解书: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与裁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的执行:3/21/20201、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A.婚姻纠纷B.买卖合同纠纷C.收养纠纷D.继承纠纷2、下列有关仲裁事项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D.仲裁均公开进行3/21/20203、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C.提请仲委员会作出裁决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3/21/2020诉讼一、诉讼与诉讼法:1、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诉讼活动:法院审判活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3、诉讼法:三大诉讼法3/21/20204、诉讼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民诉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诉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3/21/2020(2)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民诉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3)辩论原则《民诉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刑诉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21/2020(4)处分原则《民诉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3/21/20205、审判机关:法院按行政区划分设置:4级专门法院:军事;海事;森林等3/21/20206、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民诉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依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3/21/2020(2)回避《民诉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

1 / 4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