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开评标现场见证服务行为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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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开评标现场见证服务行为若干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秩序、规范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14部委39号令),结合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现场的见证服务工作。第三条开评标现场包括开标区、专家抽取室、评标区和中心视频见证工作室。第二章开标区见证服务规定第四条开标区主要指中心六楼1、2、3、5开标室、集中评标一室及见证服务人员工作室。第五条开标室是中心提供给参加开标会的相关人员举行开标会及等候评标结果的场所,中心保安人员配合现场见证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开标区秩序,管理开标区公共设施。第六条信息部负责开标室的安排调整工作,并在开标当日8:30前将各开标室开标项目信息传送到六楼电梯口的电子大屏供服务对象查阅。第七条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根据开标室安排信息在开标前做好开标室布置和设备调试工作。中心保洁人员在开标当天8:30前打开相应的开标室,打开室内饮水机,并将-2-茶叶、一次性纸杯等放于饮水机旁供参会人员使用。中心保安做好参会人员在楼梯口至开标室间过道内的引导和服务工作。第八条主体资格审验见证。开标当日,项目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政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应在递交交易文件截止时间前到场办理资格审验手续,领取工作牌,佩证上岗,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要对各方主体做好签到及证件领取登记服务工作。第九条投标人现场签到见证。项目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在递交交易文件截止时间前组织投标人签到,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见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组织投标人代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签到,对超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到场仍然允许其参加开标的应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做好记录,按规定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第十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到场情况见证。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职责和职能按时参会、组织开标,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否则不得组织开标或继续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到场依法实施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负责人(已入库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必须到场。第十一条开标程序见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投标人报名名单自动解密,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打印解密的《投标人信息一览表》,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和项目负责人出席开标会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3-人、证、表不符等情况,应如实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见证查验过程并如实记录。开标过程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开标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场内严禁吸烟;2.凡与开标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场;3.参加会议的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到静音),开标期间不得大声喧哗;4.投标人有疑问的应举手发言,参会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随意在场内走动;(二)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三)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四)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能在开标室的身份证刷卡器上识别),核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五)解密(拆封)及唱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一起插入CA锁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唱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唱标;(六)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七)开标结束。-4-第十二条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负责见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开标现场所有已解密唱标的投标文件和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及时、完整地推送到评标系统;第十三条开标结束至评标结束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代表应当留在开标室内等候评标结果以及评标专家要求的答疑澄清。如需提前离开,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提醒,并告知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第三章专家抽取见证服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类及工程建设类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都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2号)文件及要求办理;如有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参与评标的,属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必须出招标人盖章的《招标人评标代表登记表》和《招标人评标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属政府采购类项目的必须出具采购单位的采购人代表委托函。抽取终端的操作由中心信息部工作人员负责。第十五条抽取程序见证。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抽取:(一)抽取手续见证。招标人在办理抽取事宜前,须提前完善报批手续。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招标代理机构需提前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规定进行远程预约。随机抽取统一使用《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后由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并由项目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二)核验申请资料见证。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时,-5-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须核验招标人提交的《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和《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查看相关表格填写情况以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确认情况,未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的,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不予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提醒并做好记录。(三)抽取人员组成见证。参加专家抽取的人员组成为招标人代表1人和项目行政监督机构代表1人,其它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四)抽取结果确认见证。中心专家抽取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抽取条件进行抽取,不得任意放宽或缩小范围进行抽取。抽取结束后及时从系统中打印《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送项目行政监督机构代表、招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抽取人员在抽取人一栏签字后将记录表送中心风险防控部现场工作人员。第十六条抽取结果保密见证。评标专家抽取期间,所有参与抽取的人员不得将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带入专家抽取室;评标专家抽取后,专家抽取人员在接受评标专家路线咨询、请假事宜时,不得向咨询的评标专家透露涉及项目交易的任何信息;评标专家未全部到场前,抽取人员不得提前离开抽取室。第十七条专家的补抽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监督部门确认,可补充抽取评标专家,抽取人员记录补抽原因。(一)确定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的;-6-(二)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三)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标活动的。第四章评标区见证服务第十八条评标区包括中心六楼的评标区域、政府采购类项目还包括开标区域的集中评标一室;第十九条中心风险防控部现场工作人员负责专家的接待和服务工作,负责核对验证评标专家身份及组织签到,负责维护评标区秩序。第二十条专家回避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过去三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第二十一条进入评标区条件见证。评标区入口处设有物品存放柜,评标专家、行政监督人员、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必须经风险防控部工作人员验证并存放所有通讯电子设备及其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随身物品后方可进入评标区。-7-第二十二条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根据评标室安排信息在评标前做好评标室布置和设备调试工作。专家抽取结束后,到评标区入口处专用电脑上登录电子开评标系统,为通过风险防控部工作人员验证无误的专家分配评标账号和登录密码。第二十三条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为评标专家分配完评标账号和登录密码后,应与中心风险防控部现场工作人员一起在专家签到区域等候,做好现场见证服务工作;评标视频监控室的见证人员通过影音系统对评标现场进行管理,及时根据现场监督人员的要求配合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作好记录,对拒不纠正的,按规定及时报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并协助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为了便于电子监控系统识别身份,进入评标区的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等均应佩戴相应的工作卡,工作卡由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发放。第二十五条评标区秩序见证。评标区域内应保持安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随意串岗。第二十六条评标区监督人员行为见证。评标期间,除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外不允许任何人进入评标区,现场监督人员进入评标区后不得发表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言论,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关照特定投标人;-8-第二十七条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见证。评标专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评标;(一)评标开始前,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其中招标人指派的代表不得担任评委组长;评委组长应组织全体专家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了解项目情况、评审程序和有关评审资料、评标办法,统一评审口径;(二)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三)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评审中应严格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不得无依据随意否决投标;(五)评审中需启动澄清或询标程序时,由中心现场见证人员通知相关人员到评标区门扣,再由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带至评标区,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全过程监督;(六)在评标报告编制、签署和提交完成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地点。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不得带走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9-(七)评标委员会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结果提出的质疑(异议),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八)评标专家应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评标工作完成后,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项目评审有关的情况,也不得透漏已知悉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一旦得出,任何人不得更改。第二十九条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评标过程,评标结束后应及时收集评标过程全部资料,按中心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册后交档案室归档。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一)擅自进入评标区、监控区等特定区域的;(二)资料不齐而强制要求抽取评标专家的;(三)将违规资料或物品带入评标区的;(四)主体身份审查不合格,强行要求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五)迟到、早退、脱岗的;(六)私自接触评标专家,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独立评标的;-10-(七)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八)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投标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因迟到、资料不齐、资格条件不符合等强行要求交易的;(二)在开标、评标现场大声喧哗、起哄、无理取闹的;(三)擅自进入评标区的;(四)在禁止区域使用通讯工具的;(五)私自接触评标专家,或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依法独立评标的;(六)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专家抽取人员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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