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公司概述第一节公司的基本观念一、公司的定义(一)公司的传统观念: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社团法人。这一观念现在已有变化。譬如,2005年《日本公司法》就已经放弃了营利性和社团性。现在大多数法制均承认公司人格可以否认。尽管这一观念已不再是绝对真理,但仍然反映了主体经济现实。第一节一、公司的定义第一节公司的人格性公司人格是权利义务的归属点,公司具有人格意味着公司能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公司的人格要素(1)具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国籍;(2)具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4)能够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一节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成员由多数股东构成公司的社团性质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公司的社团性质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公司的营利性“股东至上”(shareholderprimacy)“利润最大化”(maximizationofprofits)第一节《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第一节(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第一节二、公司的特征集中管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centralizedmanagement——separationofownershipandcontrol)《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里没有涉及股东直接管理公司的权利,为什么?第一节二、公司的特征集中管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所有权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导致了对企业的集中管理。集中管理是大型企业组织的必然产物。董事会与经理层对管理权的分享。两权分离的后果导致有限责任、股权自由转让以及公司的永久存在。但应注意的是,两权分离的程度在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之间有所不同。第一节二、公司的特征所有者的有限责任(limitedliabilityforitsowners)《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法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为什么公司法认可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第一节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分散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成本、刺激投资者积极性。但是,有限责任也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如对债权人不公平,股东过度投机,提高代理成本,以及滥用有限责任等不良后果。第一节降低监控代理人成本;降低监控其他股东成本;通过促进股份的转让,有限责任可以刺激管理层进行更为有效的管理;使得市场价格能够反映企业价值;允许更加有效的多元化;有利于股东作出最优化投资决策。二、公司的特征所有者权益的自由转让(freetransferability)凡财产者皆可转让。财产的可转让性提升了财产的价值。股权较之于其他财产,其流通性更高一些。为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股权的自由转让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股权的自由转让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财产的价值。股权转让的自由程度亦因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有所不同。第一节二、公司的特征公司的永久存在(perpetualexistence)公司的永久存在是公司人格的时间延伸。公司的这种“永久性存在”将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公司的永久存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存续期限。公司的永久存在是一个变化的概念,实际上公司控制权会发生不断地更替。第一节三、公司的性质(一)公司完全是法律的产物吗?“法人”理论(theoryoflegalentity)第一节三、公司的性质(二)公司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安排吗?第一节雇员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区“契约关系”理论(nexusofcontracttheory)契约关系理论中所谓的“契约”(contract),就其经济学家所指的意义而言,包括:第一节契约论理论反对公司法人理论,认为“公司的法人性恰恰掩盖了交易的本质”,反对股东“所有”公司这一概念,认为股东仅仅是这种自愿交易协议网络中的一个因素,因而不承认将股东看作是企业的终极所有人。契约关系理论在公司法中具有广泛的运用和重要的意义,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关于强制性法律规范(mandatoryrules)的地位的争论,认为即使不是完全也应当最大限度地消灭强制性规范,扩张任意性规范。第一节不能精确反映现实情况公司并不完全是一种契约安排公司法并不能完全取消强制法而代之以任意法第一节评价:孰是孰非,依然是个问题契约关系理论所提供的这种经济模型具有积极意义。经济学家关于“契约”的概念远远要比法律家对它的界定要广泛得多。许多强制性规范在本质上并不像想象的那样重要。第一节四、公司能力(一)公司能力概述公司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范围(1)财产权(2)名称权(3)名誉权(4)受遗赠权等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3)章程上的限制第一节公司行为能力(1)具有独立的意志:意思与表示(2)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商事交易活动(1)产生时间不同(2)意思与表示的不同四、公司能力第一节公司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与公司的独立财产权侵权能力公司在公法上的能力行政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必须是公司机关的行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须有违反法律的事由。四、公司能力第一节第二节对传统公司观念的修正一、“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PCV)《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123第二节(一)揭开面纱的理论基础“防止欺诈”(topreventfraud)或者“谋求公平”(toachieveequity)代理学说(agencytheory)工具学说(instrumentalitytheory)企业主体理论(enterpriseentitytheory)第二节(二)揭开面纱的适用原则在适用解开公司面纱原则时,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是否充足,是否遵守公司程式,是否存在过度控制,以及是否存在欺诈等。法院在运用这些标准时,通常是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许多情况下,仅仅单一的因素很难构成揭开面纱的充足理由。第二节(二)揭开面纱的适用原则缺乏充足资本(inadequatecapital)缺乏充足资本因自愿交易和非自愿交易而有所不同。第二节在合同交易中,单纯的资本不充足或者只有名义资本这一因素通常并不构成揭开面纱,除非是在“非常情况”下(under“extreme/unusualcircumstances”)。在侵权案件中,缺乏充足的资本则是揭开面纱考虑的首要因素,甚至可以单独适用。(二)揭开面纱的适用原则欺诈或者错误行为第二节(二)揭开面纱的适用原则没有遵守公司程式(failuretofollowcorporateformalities)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没有遵守公司程式,均有可能适用揭开面纱原则。诸如:(1)没有完成公司的设立;(2)没有投入充足资本或者发行股份;(3)没有召开会议或者进行选举;(4)股东进行商业决策的模式像合伙人决策一样,没有明确区分公司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相混同;(5)没有遵守其他法定形式要件,等等。第二节但并非所有没有遵守公司程式的情形都可以使其股东承担个人责任。一般而言,至少还需要如下两点理由:①没有遵守公司程式可能表明股东只是将公司作为其“他我”或者“工具”,而不是将公司作为独立的存在,或者涉及到欺诈行为;②揭开面纱可能被视为一种确保公司程式必须依法得到遵守的一种制裁。第二节(二)揭开面纱的适用原则对单一营业实体的虚假分割①揭开面纱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某一个单一的实体是否被人为地分割为不同的公司(artificialdivisionofasinglebusinessentity)以降低其资产上的责任。Berle教授将此现象称之为“企业实体理论”(enterpriseentitytheory)。②但这一理论的特别之处在于,对于这种将单一的实体进行人为地分割,通常的反应是使整个实体对营业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使股东对这种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第二节(二)揭开面纱的适用原则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责任如果母公司没有能够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事务上保持着明确的区分,对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进行混同管理(confusionofaffairs)或者进行了过度控制(excessivecontrol),可导致对这些公司的独立存在的否认。第二节(二)揭开面纱的适用原则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责任(1)将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departmentordivisionoftheparent)。(2)将母子公司业务或者母公司将不同的子公司的业务进行混同管理(mixingbusinessaffairs)。(3)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具有共同的管理人员(commonofficers),且职责不清。(4)将母子公司资产或者不同的子公司的资产予以混同(mixingassets)。第二节但下列行为是允许的:(1)单纯的持股。(2)单纯的人事连锁。(3)公司合并财务或者税务报表。(4)母公司维持中央现金管理。(5)母公司为所有的子公司提供中央会计和法律服务,并公平合理或者按照比例收取费用。(6)母子公司具有共同的办公室或者在一起办公,只要该种安排是合理的,并保持着独立的身份,诸如独立签字,分开的电话名册等等。(7)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母公司指派的人构成,并且听从母公司的指示,或者母公司的组织章程包括了子公司。第二节(二)揭开面纱的适用原则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责任大多数法院在运用揭开面纱解决母子公司关系责任问题时所适用的原则与适用于股东个人的揭开面纱的原则是一致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专门适用于公司集团及其揭开面纱的法律机制。典型者如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第二节(二)揭开面纱的适用原则揭开面纱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居次理论”(subordinationtheory)“深石原则”(thedeeprockdoctrine)实际上是一种衡平法上的公平标准(testoffairness)第二节二、“一人公司”(one-personcorporation)一人公司概念形式一人公司与实质一人公司设立时一人公司与设立后一人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与法人一人公司第二节一人公司立法例国外的情况(1)完全不承认。(2)不承认设立时一人公司,但承认设立后一人公司之存立。(3)承认设立后一人公司,但对于设立时一人公司,仅就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承认,而不及于股份有限公司。(4)既承认设立时一人公司,又承认设立后股东经变动后的一人公司。第二节一人公司立法例国外的经验有二:(1)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多,承认一人股份公司的国家少。(2)承认设立后一人公司的国家多,承认设立时一人公司的国家少。我国公司法正式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专门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第二节承认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经营风险。有利于维持企业,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一人公司的理论证明公司的人格基础并不是建立在公司的社团性之上的,甚至它并不以公司的社团性为前提。公司人格存在的前提在于两权分离。公司人格存在的基础在于公司自身的财产性。公司人格依赖于制度保障,尤其是要坚持公司程式主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