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委托-代理理论Theprincipal—agenttheory委托-代理原理激励机制政策中的激励机制2预备知识:从社会契约理论到企业契约理论组织或组织的协调与契约的关系企业的主流契约理论的先河—Coase,1937;之后有Alchian,Demsetz,1972;Williamson,1975,1980;Ross,1977;张五常,1983;……;最新的模型由杨小凯与黄有光于1994年提出。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交易费用理论与代理理论,前者的重点限于研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企业的边界是什么?为什么有企业存在?),后者则侧重于企业的内部结构与企业中的代理关系。而代理理论又可分为代理成本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两类。3源于本世纪40年代,在70年代获得迅速发展的委托—代理理论,逐渐成为信息经济学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并不断受到经济学界和社会的重视。一般认为,任何有组织的或需要进行组织的行动.都需要某种契约协调组织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当这些社会契约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并发挥效用时,就成为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然而,这些社会契约如何达成,效率如何,以及市场参与者如何改进和限制这些契约的作用等,成为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探讨的问题。45.1委托—代理原理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就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委托人。经济活动中的许多经济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5只要在建立或签定合同前后,市场参加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委托人。委托—代理的均衡合同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展开对策的结果。6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委托人代理人代理人道德风险所在土地所有者佃农耕作努力股东经理管理决策工作努力经理员工工作努力债权人债务人项目风险房东住户房屋修理选民代表或议员代表选民利益7接上表公民政府官员奉公廉洁原告/被告代理律师努力办案雇主雇员工作努力保险公司投保人风险防范买者卖者质量保证病人医生诊断质量与节约治疗费8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条件市场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且双方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者;在这两个个体中,其中之一(代理人)必须在许多可供选择的行为中选择一项预定的行为,该行为既影响其自身的收益,也影响另外一个个体(委托人)的收益;委托人具有付酬能力并拥有规定付酬方式和数量的权力,即委托人在代理人选择行为之前就能与代理人确定某种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报酬是委托人观察代理行为结果的函数。9委托-代理关系有五种基本模式单个委托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医生与病人;单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复合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中央政府与若干家垄断信息厂商;多个委托人(复合委托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数干个计算机个人用户与“国联在线”(ISP)公司;多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保险市场上多家保险公司争夺投保人的竞争;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彼此均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瞎子背瘸子后,彼此均为委托人和代理人。10无论是哪种委托—代理对策模型,代理人掌握委托人不了解的市场信息或私人信息,如政府不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资本家不了解经理的实际能力和工作努力程度等。这样,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和相互退让,最后达成双方接受的合同,以及在这个合同约束下的行动,都可以看成是具有私人信息的局中人之间的对策及对策均衡的结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称为均衡合同。11代理人与委托人都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且他们二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也就是说,第一,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代理人的具体操作行为;第二,代理人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后的最终结果,因为代理人选择行为的最终结果是一种随机变量,其分布状况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由于存在该项条件,委托人不能完全根据对代理行为的观察结果来判断代理人的成绩。12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达成均衡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代理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即所谓刺激一致性或激励相容条件;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况下,代理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是为参与条件;在代理人执行这个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该合同所取得的效用,是为收益最大化条件。13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使代理人行动效用最大化,才能获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收益,然而,要使代理人采取效用最大化行为,必须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刺激。14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转化为信息刺激机制的设计问题,其设计思路大体是相同的:委托人设计一套信息刺激机制,该机制能够使代理人在决策时不仅需要参考原有的信息,而且还需要参考由信息刺激机制发出的新信息,这种新信息能够使代理人不会因为隐瞒私人信息威显示虚假(或错误)信息而获利,甚至有所损失,从而保证代理人无论是否隐瞒信息成是否采取“信息欺骗”行为,代理人所获的收益都是一样的,因而代理人没有必要隐瞒私人信息和采取“信息欺骗”行为,结果,最终也就保证了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信息刺激一致性。15委托—代理的信任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曾经报道;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普通职员中超过60%的人对自己的职业不满意,认为自己从事的职业应属于受社会同情的职业。结果,有可能教师在上课时担心警察没有尽职责,没有维护好社会治安而使家里财产被盗窃,而警察在巡逻时则对妻子在医院看病放心不下,担心医院医生没有负责任认真护理妻子的病情。医生在工作时则忧心自家的该子由于学样老师上课不负责任而考不上大学。由此形成相互之司缺乏“信任的委托—代理关系。16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构成市场经济的灵魂,没有对委托-代理均衡合同的信任,就难以有发达的市场经济。阿罗(1968)曾强调,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制的特征之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信赖关系足以强烈到这样的地步,以至于即使进行欺骗是“理性的经济行为”,代理人也不会实施欺诈。许多人指出,缺乏这种信任是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阿罗(1973)又进一步指出,道德因素在不同程度上进入了每个合同,没有它,任何市场都不能正常地运转。在每次交易中都包含有委托-代理的信任因素。更深入地看,在任何复杂的交易中,要拟定一个包含每种可能意外事件的合同,其成本将十分高昂。某些方面必须留待需要的时候再作解释,这就隐含地表明即使缔约的一方有所损失,也将有可能同意合同的含义。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中,经济合同履约率一般在80%以上。据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统计,1996年全国合同履约率平均60%左右,某些地区甚至不到40%。没有规范的合同秩序,就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而规范的合同秩序来源于委托—代理制度的完善和委托—代理信任程度的提高。17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委托-代理的信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委托-代理合同的承诺或规则的承认和自觉遵守;二是所谓护“敬业精神”。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中国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相当时间来逐步提高委托-代理的信任度。有两个中国留学生A和B同时在美国一家餐馆刷盘干,其中A在美国已学习6年,而B刚到美国留学。老板告诉他们每个盘子刷6遍,但从不来监督和检查。结果,B每个盘干从开始刷6遏逐步减少到后来刷2遍,并将这个“宝贵经验“传授给A。结果没想到A说:老板叫我们刷6遍,我们就应该刷6遍.因为他给我们的是刷6遍的工资。另外一则来自笑话的故事也很能说明问题。有位中国留学生与热恋中的美国姑娘上街过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小伙子见左右无车就迈步过衔,但美国姑娘却等到绿灯后才过街。美国姑娘事后提出分手,小伙子不解.美国姑娘说:你连最基本的交通规则都不遵守,我能够相信休会一辈子遵守爱情规则吗?小伙子得个刻骨铭心的教训回国后又与一位姑娘谈恋爱,当他与姑娘结伴上街遇红灯后,吸取在美国的教训,自动自觉地等到绿灯后再过街,而姑娘见左右无车且已迈步过街。结果,姑娘以小伙子“脑袋有毛病”为由吹了。18上述例子似乎可以说明,市场参加者遵守各种经济规则的水平,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然而、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不可能在其他参与者不遵守的情况下要求某些个别参与者严格遵守,即使个别参与者能够在一时严格遵守规则.但他们也没有动机长期严格遵守规则。增加委托-代理的信任要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甚至要比单纯从制度上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要复杂得多,也要漫长得多。它甚至与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相互适应。因此,国民素质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仅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和必要,而且它们本身也构成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内容,特别是为提高委托-代理合同的信任提供不可缺少的社会环境。195.2激励机制概念:所谓激励,就是委托人拥有一个价值标准,或一项社会福利目标,这些标准或目标可以是最小个人成本或社会成本约束下的最大预期效用,也可以是某种意义上的最优资源配置,或个人的理性配置集合。委托人怎样使代理人在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达到委托人规定的或希望的具体分标准或社会目标。更进一步分析,激励就是委托人如何使代理人在选择与不选择委托人标准或目标时,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自愿地或不得不选择与委托人标准或目标相一致的行动。20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使代理人行动效用最大化,才有可能获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收益,然而,要使代理人采取效用最大化行为,必须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刺激。这样,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转化为信息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激励与信息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一个简单事例加以说明:人们为使驴“自觉地”、或“有干劲”地不停地拉磨,或者将驴的眼睛蒙起来(信息蒙闭),或者在驴的头部前面用竹竿挂一个它喜欢吃的红萝卜(信息引诱)。一般来说.这两种方式都属于激励,但后一种激励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经济学的激励范畴。2122激励机制的目标古今中外有不少“激励”的典故。古代以色列国王所罗门就曾经应用激励机制解决两个妇女争夺小孩的所属权。某日,两个妇女同时来到所罗门王面前述说一个小孩属于自己、并且都说对方的小孩死了,而将自己的小孩抱走。当她们激烈的争论时,所罗门王命令武士将剑取来,然后对两个妇女说:我要将这个小孩砍成两半,一人分一半。结果,孩子的亲生母亲说:把孩子给他吧,千万不要杀他。另一个妇女说:这孩子不应届于我们中的任何一个,把他分成两半吧。于是,所罗门王说:前一个是孩子的真正母亲。中国宋代清官包公也曾经用类似的激励机制来解决同类案件,区别在于包公将两位妇女争夺的小孩寿朗放在画好的圆圈中间,令两位妇女各站一边一人抓一只手“拔河”,声明谁将小孩拔出圈,小孩就归谁。结果可以想象,拔输的妇女才是真正的母亲。23无论是所罗门王,还是包公,他们设计激励机制的目标都是“如何让人说真话”。如今,许多古代的激励机制思想已经被改造为多种形式的鼓励他人“说真话”和“不偷懒”的机制。例如,由总经理给过生日的员工送上亲笔签名的生日贺卡,给老雇员更为方便的停车位,或者采取效率工资制等。由于委托人与代理入之间信息分布的非对称,代理人可以利用两种方式获得对委托人的对策优势地位。一是利用委托人难以观察到的私人信息(如是否有真才实学,产品质量是否过关等)而获得信息优势,使委托人处于不利的战略选择地位。例如,滥竿充数典故所说的齐宣王为委托人,南郭先生为代理人,南部先生利用齐宣王观察不到的私人信息,混在乐队中充数。但是,当齐宣王的儿子好独奏时,南郭先生就不得不“说真话”而辞职。这说明南部先生的反应也是很理性的。24另一方面,代理人利用委托人难以观察到的私人行动(如是否在工作上真正努力,是否改变原有的行动规则等)而获得信息优势地位。这种信息优势地位的获得通常是代理入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采取的有利于自身收益(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人行动。例如.当一家企业(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