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小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人字(92)第044号各地、州、市、县教委、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职改办:现将《云南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小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凡是完成了四项基础工作的中小学、幼儿园等,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地、县所属单位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即可按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职改字〔1992〕05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开展经常性评聘工作。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职改办和省教委职改办反映。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会云南省人事厅一九九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为顺利开展我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人事部、省人民政府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中学教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应遵循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和国家人事部人职改(1990)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要求,坚持聘任制方向,贯彻改革精神,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紧密结合,克服大锅饭、终身制等弊端,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2班人,推动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二、评聘范围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下列人员可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一)全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中学的专任教师(含民办、顶编代课教师)(二)按照教育部门规定审批或备案的成人中等文化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部)的专任教师;(三)省、地、(州、市)、县(市、区)经编制部门确定为独立事业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室专职从事中学教研的人员;省、地、县独立教育事(四)在中学直接从事电化教育、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育、勤工俭(五)从其它部门调到中学任教者(不含原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后才能参加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校各单位要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把首次评聘时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然后,根据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岗位所需人员的任职资格,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有的单位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等,可报请当地人事职改部门适当增加岗位数额。根据中学的实际情况,在设置岗位时,可将高中级职务岗位数下达到学校并按学科设置,如岗位偏紧应主要保证重点学科。(一)推荐评审教师职务,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评聘的原则,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学历、资历等任职条件进行评审、在掌握评审条件时,要注意政策导向,强调能力、实绩和贡献,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1、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教师任职条件必须严格坚持政治与业务并重、德才兼备的原则,克服偏重业务条件,忽视思想政治表现的倾向。要重视和加强对推荐评聘对象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教书育人方面的3考核。要确保思想政治表现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业务水平高、又红又专的教师得到优先评聘。2、教学与教研的关系(主要是晋升高级职务者)中学教师是以教学为主,评聘工作要充分考虑这一特点。为了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基础教育的研究,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在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时,可把是否具有一定的教研成果作为一个参考条件。但是,要特别注重教师的教学工作实绩。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考核标准和办法,认真做好教学考核评估工作,对那些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工作认真负责、授课时数多、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应优先评聘。对那些虽有一些教研成果,但教学效果一般、教学质量不高的教师,仍不能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那些无理拒绝学校分配的任务,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要求,教学态度不好、教学质量差的教师不能评聘高一级职务。3在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既要注意教师的理论水平,又要强调教师的实践经验,特别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对那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教师应优先评聘。对那些刚从学校毕业的青年教师,应要求他们4、学历、资历与能力的关系。凡推荐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原则上应按试行条例的要求,具备规定的履职年限和学历要求。但是要强调能力和实绩,对那些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履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也要大胆地破格评聘。(二)关于中学教师的《专业合格证书》问题,按国家教委和人事部联发的教人(1991)8号文件规定,即: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国家教委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学教师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一种证明,上述中学教师的《专业合格证书》与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中指的培训班颁发的专业证书不同,今后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中学任教后的考核定职问题,按《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对已从事过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后才取得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学历的教师,如果其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还未达到按新学历考核定职的级别,可以4不经过试用期即进行考核定职。如果其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已等于或高于考核定职的级别,可从受聘现任职务起,按新取得的学历计算相应的履职年限。(四)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教师破格晋升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必须同1、政治思想表现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2、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履行中学二级教师职责5年以上,履职考核优秀.34、熟练地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5、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67、业绩和成果得到单位大多数教师公认。(五)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教师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同1、政治思想表现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2、从事教学工作25年以上,并履行中学一级教师职责5年以上,履职考核优秀。34、对所教学科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5、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做出6、在培养年轻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7、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取得了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8、业绩和成果得到单位大多数教师公认。五、任职资格的评审(一)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组建,负责中学高级职务的评5审。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地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组建,负责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推荐符合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县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完全中学组建,负责评审中学二、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推荐符合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选。初级中学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评议提出符合中学各级教各级评审委员会按云职改字(1992)05号通知要求,办理审批和备案(二)评委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教书育人成绩优良,办治表现及业务水平能力的材料,学校提交其任现职以来历年的考核材料一并上报。经有关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转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中,推荐评审高级职务的,省属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州市的,须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省教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送高评委评审。上报评审采取等额上报等额评审,下一级评委未通过的人员,上一级评委不予受理。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按《云南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其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评审。在评审中,凡涉及评审组织成员本人及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评审结果,报批准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六、教师职务的聘任(一)我省中学教师职务均应实行聘任制。中学各级教师职务均由中(二)聘任教师职务,要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校长与受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受聘人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起止时间、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聘任期间应承担的具体教学任务,包括课程门数、课时、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三)教师职务的聘期每届一般为1-3年。可以续聘连任。对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或者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不具备任职条件者,应解除聘约,并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对6低聘、解聘职务的教师,应视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聘的教师,不发职务工资及奖金。教师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解除聘约。对任期已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教师,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重新签订聘约。没有在本年度做好续聘工作的单位,不得进行下年度的评聘工作。(四)在中学首批评聘时,少数已评聘了教师职务,但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或《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如目前仍未取得者,原则上应降低一级职务聘任,但对在老、少、边、山、贫地区工作的教师,如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可以续聘,但不能晋升高一(五)在国内外脱产进修超过一年的教师和病休超过一年的教师,列为缓聘,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六)受聘教师的职务工资,从聘任之下月起计发,并按现行管理体制办理审批手续。只确认任职资格不受聘的人员,不享受该职务的工待遇。(七)加强聘后管理,各校各单位,要按照聘任制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当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办法、履职考核办法、奖惩办法等,并认真付诸实施,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建立和管理好教师考绩档案。逐步做到考、评结合,增加考核的动力和评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七、其它问题中学校级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按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根据我省中学教师实际情况,在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原已聘任过教师职务,现仍履行一定同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及工作量,符合相应任职条件者,也可以在学校小学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问题。在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未修改前,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或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和能力符合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根据需要,单位推荐,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经省教委批准,也可以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7职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集中,困难较多。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建立职改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抽调工作积极、懂政策、熟悉业务的同志到职改办工作;二是要根据上级有关职改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拟定实施意见,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三是各级领导、职改部门和评委的同志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四是要增强评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体现公开、平等、合理的原则;五是要注重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教师都能理解、支持并主动配合这一工作,保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云南省小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为顺利开展我省小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人事部、省人民政府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小学教师职一、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指导思想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应遵循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和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要求,坚持聘任制方向,贯彻改革精神,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紧密结合,克服大锅饭、终身制等弊端,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一)全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弱智儿童学校(班)、扫盲夜校(班)的专任教师(含民办、顶编代课教师)(二)按照教育部门规定审批或备案的成人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