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范围-1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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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8页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范围1.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派出到控、参股公司、房地产项目任职的所有人员。1.2外派异地工作人员原则以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为主。2.选派程序2.1公司总部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外派建议,填写《拟外派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一),说明外派意图及拟外派人选建议;2.2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对拟外派人员进行考察、提出相关建议,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担任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人选,按照公司管理授权中的规定办理;2.3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部组织并会同派出部门与外派人员、派驻公司签订外派协议(外派协议样本见附件二),对外派期间的工作任务、考核要求、外派期限、薪酬福利等进行明确规定;2.4公司总部按法定程序推荐至派驻公司。3.外派人员的基本资格要求3.1公司总部正式员工;3.2具备外派岗位从业经历与相应的专业素质;3.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担任管理人员时需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3.4担任派驻公司部门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者,需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并在公司总部工作至少半年(含)以上;其余人员需具备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并在公司总部工作半年(含)以上;3.5身体健康,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3.6公司总部规定的其他要求。3.7如遇有特殊情况而与上述条件不相符时,须经人力资源总监和公司总裁特批后方可派出。4.外派人员的任职要求4.1全面完成公司总部交办的外派任务和工作指标;4.2维护公司总部的整体利益和公司形象;4.3严格遵守外派协议规定的各项要求;4.4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总部机密;4.5遵守派驻公司各项管理规定;4.6公司总部规定的其他要求。5.薪酬福利第2页共8页5.1按规定享受相应比例的异地工作补贴。5.2福利核定5.2.1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享受派驻公司规定的福利,具体标准参照原岗位福利项目标准与派驻单位相应岗位福利项目标准,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核定。5.2.2外派人员不再享受公司总部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项目。5.3工资福利发放与管理5.3.1一般情况下,外派人员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各项福利、社会基本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按月发放和代扣代缴。如有特殊情形,需由派驻公司办理以上事宜时,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上报人力资源总监和总裁审批后,书面通知派驻公司办理。5.3.2外派人员工资、各项福利、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驻公司承担,并在每月30日前将所需费用交至公司总部财务部。派驻公司需每月30日前将外派人员《考勤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5.4外派人员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时,工资、各项保险费用由其常驻单位负担。工资以外的其他补贴亦由常驻单位负担,不得在两个单位重复发放。6.异地补贴6.1名词解释:6.1.1异地补贴:异地补贴是指对因公司工作需要从原工作地点外派至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员工发放生活补贴和住房补助。6.1.2异地工作:与短期出差不同,是指外派异地工作>3个月。6.2异地补贴内容:6.2.1异地补贴发放范围:由公司派往原工作地点以外(不含境外)的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员工人员或出差(不含境外)时间超过叁个月的人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享受异地补贴。6.2.2异地补贴标准及城市分类:6.2.2.1异地补贴标准(单位:元/月):职务一类城市二类城市三类城市四类城市项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监2500200017001500经理(含副经理)15009008007006.2.2.2城市分类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二类城市:成都、天津、宁波、无锡、南京、苏州、大连、青岛、常州、温州、杭州、厦门、珠海第3页共8页三类城市:重庆、济南、西安、武汉、沈阳、昆明、长沙、福州、哈尔滨、乌鲁木齐、郑州、太原、惠州四类城市:唐山、石家庄、长春、南宁、贵阳、呼和浩特、包头、南昌、合肥、兰州、徐州、吉林6.3外派异地工作人员的探亲休假及探亲路费报销标准:6.3.1外派异地工作的员工自派出日起,原则上可享受一年2次异地工作休假。并报销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标准如下:(参考现行规定执行)职位假期频率假期时间可乘交通工具备注总部副总监、各子公司总监及以上每次3个工作日(含路程)飞机经理级、主管级1年2次每次3个工作日(不含路程)火车硬卧调往异地工作满半年,即可享受异地假。原则上每半年享受一次异地假,本半年不享受的,不累计到下半年。6.3.2休假方式:按照请假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按照费用开支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审批、报销。6.3.3说明:1)主管级、经理级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持相关票据,以当期火车硬卧票价为上限予以报销。2)原则上,异地调动人员享受异地假时,应先使用年假及倒休。3)如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京出差的,则视为安排一次返京机会,鼓励合并执行。返京的差旅费报销按公司差旅报销相关规定执行。6.3.4异地调动人员享受异地休假期间,薪资按相应时数的30%扣除(除科技总部正常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由异地分公司自行规定的相关休假)。6.3.5如本人因工作原因无法享受异地休假,则其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前往探望时,可按员工享受的报销次数和标准报销1人的往返交通费。6.3.6对返京人员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严格按考勤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6.3.7对于因工作任务而不能允许探亲的,假期天数可以累加。6.4异地补贴计算方法:外派异地工作人员领取异地补贴应按实际在异地工作的天数领取;领取补贴的月份应以当月实际天数为基数。第4页共8页6.5注意事项:6.5.1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各公司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应的异地补贴管理规定,上报总部人事行政中心审批后执行。7.考核外派人员的考核按照公司总部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直接上级考核比例为50%,所在公司的直接领导考核比重占50%,考虑到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做如下规定:7.1业务考核外派人员的业务考核由公司总部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述职。每季度一次。7.2日常考核外派人员的日常考核由派驻公司负责,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日常考勤等方面。7.3全面考核全面考核由公司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负责组织,考核方式具体详见当年公司考核管理规定和业绩目标协议书。7.4考核奖惩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外派人员奖惩的依据,经公司批准后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执行。8.轮换8.1外派人员期限:为使管理工作不受人员更换的影响,外派期限一般为二年一期。期满后经公司总部考核合格继续外派的,要续签外派协议;不继续外派的,回到总部重新安排工作。8.2公司总部可根据业务和人才培养梯队建设的需要,对外派人员进行轮换。轮换方式包括两种:其一是在不同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轮换,其二是和总部员工进行轮换。9.离职外派人员如在外派期间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所在公司及总部相关部门及人员按顺序交接,工作、业务接口、客户联系方式、资产等交接清楚后,方可核算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具体详见《员工入离职管理规定》。10.其他10.1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其编制仍属派出部门,其人事关系仍在公司总部(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10.2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有悖时,以本办法为准。10.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5页共8页附件一:外派异地工作审批表编号:姓名入职时间工号公司公司部门部门原岗位职务外派岗位职务外派原因外派生效日期:年月日外派员工主管领导:集团相关授权领导意见:外派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意见:集团人力资源总监意见:外派员工公司总裁/总经理意见:董事长意见:原岗位级别/工资外派岗位级别/工资工资/社保其他福利异地补贴通讯报销额度调整时间备注人资部专用第6页共8页附件二:外派协议书(范本)甲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丙方:因工作需要,甲方派丙方到乙方,担任乙方职务(工作),经三方平等协商,就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有关工作职责、定期述职与绩效考核、工资与福利待遇、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工作职责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见本协议附件《丙方工作职责》。三、定期述职与绩效考核1、业务考核外派人员的业务考核由公司总部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述职。每季度一次。2、日常考核外派人员的日常考核由派驻公司负责,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日常考勤等方面。3、全面考核全面考核由公司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负责,考核方式具体详见当年公司考核管理规定和业绩目标协议书。每年一次。4、考核奖惩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外派人员奖惩的依据,经公司批准后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执行。四、工资与福利1、丙方在协议期间工资标准由甲方和乙方根据丙方原岗位工资标准和派驻岗位工资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共同进行核定,并由甲方按月发放工资。2、协议期间丙方的各项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其上述工资及保险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甲方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按月通过财务进行结算,否则,甲方将停止丙方的保险等费用的代缴,其责任由乙方承担。3、丙方在协议期间,享受公司的各项福利和异地补贴待遇,具体标准由甲方进行核定,由甲方发放,乙方负担费用。丙方不再享受此规定以外的福利、补贴。4、乙方应于每月30日前将所需费用和考勤表交至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第7页共8页5、丙方在协议期间因工负伤、死亡的,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劳动合同与协议(一)甲方与丙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及本协议,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有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1、乙方单位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丙方不能继续履行工作内容和职责的;2、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3、甲、乙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时;4、甲方和丙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终止时,本协议自然终止。(三)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和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2、劳动合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丙方经甲方考核不合格时,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本协议和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丙方。(四)丙方解除本协议和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五)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本协议解除。(六)丙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进入医疗期休养时,可提出解除本协议;在进入医疗期休养期间,工资福利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处理。(七)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因本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及第3项(因甲方提出解除协议时)终止本协议,丙方可回甲方待岗至劳动合同期满或由甲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待岗期间在甲方人力资源部考勤,工资不低于当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六、甲、乙和丙方三方其他约定甲、乙方和丙方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甲、乙方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以下条款:七、其他1、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接完工作,并经乙方和甲方主管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本人承担。2、丙方在协议期间,未经甲、乙方同意或授权不得以甲、乙方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否则,责任自负。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3、丙方因公出国(境)应经甲方及乙方主管领导同意,并按甲方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离第8页共8页开岗位;因(私)出境应经甲方及乙方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其他请假(休假、事假、病假等)由甲乙双方主管领导批准,同时应报甲方人力资源部。4、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国家、北京市、甲方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为准。5、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其他两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丙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年月日附:《丙方工作职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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