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信息调研工作情况的汇报**市**局:根据**字[XX]4号《关于加强信息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县调研内容及情况汇报如下:一、乡镇强化、弱化、消失的职能。1.强化的职能:随着乡镇职能的转变,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适应为“三农”服务、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职能在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要求,由工作重点从直接办企业、抓生产经营等具体事务的管理型政府向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的服务型政府转变。2.弱化的职能:对企业生产的参与管理和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干预在进一步减弱。3.消失的职能:现在乡镇政府征收农业税、婚姻登记并办理结婚证的职能已消失。二、农业税取消前后乡镇主要工作的变化,目前,难点和重点工作是什么?农业税取消前,征收农业税是乡镇的主要工作,干部的大部分精力主要用于征收农业税;农业税取消后,乡镇以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工作重点,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目前,许多乡镇由于各种原因债台高筑,政府发展经济经费得不到保障,使得有些项目无法落实,这是工作难点之一;其次,计划生育是乡镇工作的难点,也是重点工作。农村“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陈旧观念还没有完全改变,偷生、超生现象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经济的发展。三、乡镇事业单位应如何设置、改革?乡镇党政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能的变化和乡镇规模大小,可设置2个综合办公室或只设综合性岗位。乡镇政府一律不设执法队伍。乡镇人大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日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或设置专职岗位承担。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律收归乡镇政府。乡镇事业单位的改革按照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单位,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事业性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设置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最多不能超过3个(含单独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可以不设事业性综合服务中心,由县(市)按专业整合技术力量,分区域设立事业性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事权、人权和财权统一上收到县(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可以分设,也可以合并,实行资源共享。县(市)职能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实行县(市)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县(市)为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领导干部由派出部门提名,征求乡镇党委意见,按干部管理规定任免。经费由派出部门核拨。在如何改革方面,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转变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调整乡镇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切实把工作重点从直接抓招商引资、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为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服务和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富余劳动力转移,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二是整合事业站所,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区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事业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适合新农村建设的事业站所服务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做到既减轻农民负担,又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公益性事业机构要强化服务功能,经费由财政保障。经营性的事业机构要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走向市场。要积极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可以将事业站所改制为经营实体或中介服务组织,由乡镇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签订合同、政府采购等方式向其购买服务,使财政拨款逐步由“养人”为主向“养事”为主转变。也可优化整合现有事业站所,将功能相近的事业站所合并,实行综合设置。具备条件的要打破行政区域范围,根据农业区划特点,按片区设置乡镇事业站所,使公共资源更好地发挥功能,做到既减轻农民负担,又增强为农服务能力。三是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政绩评价标准、考核制度、监督查处制度和奖惩制度。上级机关要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取消形式主义的达标评比活动。四是理顺县、乡、村之间的责权关系。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由县级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不能转嫁给乡镇政府承担,不能把不属于乡镇职能范围的事项列入对乡镇的工作考核;乡镇政府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等工作。上级有关部门需要乡镇配合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赋予相应的办事职权。对人事关系在乡镇管理的党政机构及事业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履行领导和管理的职权,县级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履行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职权。对人事关系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管理并设在乡镇的延伸机构或派驻机构,实行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双重管理的体制,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履行对相关延伸机构或派驻机构人员的人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部署、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职权;乡镇履行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考核的职权,并互相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加强合作,按界定的职权接受上级的考核、检查、评比和奖惩。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各项职权,不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五是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财政供养人员数量的管理。乡镇的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数量,由省上实行总量控制。在不突破乡镇实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按编制结构进人制度,建立健全编制与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上级业务部门不能以项目、资金、目标考核、“一票否决”、检查评比等形式干预乡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工作。对县、乡主要领导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工作年度责任考核和离任考核。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伍军人安置相互配套、协调和约束的机制,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