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有限公司国内采购通则(2011版本)本通则适用于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发生采购行为时,与个人、公司、企业和其它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以下统称:供方)之间的交易及合同。除非在中赫国贸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采购合同中涉及本通则条款处理办法的,均按照本通则的规定执行。1.总则1.1我方采购通则具有排它性。1.2供应商与我方采购通则相冲突的商业条件和条款,或供应商对我方采购通则的曲解,我方不予承认。1.3除非经我方书面确认,接受或就供应商的货物和服务付款,并不构成我方完全同意供应商的商业条件和条款。2合同的订立和修改2.1合同的订立及其下达、修改和补充均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与合同相关的技术参数,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2任何形式的承诺与口头协议,当中包括对我方采购通则后续的修改和补充,都必须经我方书面确认后方能生效。2.3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交流也视为书面形式。2.4对于金额较小且有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单位、单项总价、厂家或品牌、合计金额、付款方式、到货周期、交货地点和买卖双方名称以及双方盖章签字确认的采购订单同样视为合同的一种形式。3合同标的物3.1合同标的物必须是供方拥有所有权且合法的货物。3.2合同标的物涉及下列情况时合同的订立无效,同时我方保留追究供方法律责任以及追索由此而带来的与货物有关的直接损失的权力:3.2.1供方无权或越权出售的货物;3.2.2供方偷盗、诈骗、侵占来的货物;3.2.3所有权受限制的货物;3.2.4伪劣货物、对人类健康及环境有破坏性的货物;3.2.5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货物;3.2.6中国行政法规禁止出售的货物。3.3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必须由清晰的数字表示,计量单位必须执行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因合同标的物数量不清晰或计量不明确而造成货物数量短少时,我方保留追索的权利。3.4合同标的物的称谓必须采用货物的国际通用名称。因采用缩写、方言、俗称而造成供方交付的货物与我方要求不符时,我方保留要求供方更换货物的权利,且我方保留追索由此而带来的与货物相关的直接损失和权利。3.5标的物货物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我方书面认可的质量标准。3.6交付替代货物必须经我方书面确认同意。4合同的单价及总金额4.1合同单价和总金额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4.2除非有我方特别的书面说明,合同的单价和总金额均应包含增值税,税率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执行。4.3合同总金额需要由大、小写两种形式,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4.4合同单价和总金额须有交货地点作为前提条件。如果无特别书面说明,将默认为货物交付至我方指定地点的价格和总金额。5交货:5.1在合同货物交付24小时前,供应商必须向我方发出书面的“装运通知书”,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发货人、收货人(或收货单位)、预计发运时间、发运目的地等。5.2若交付的货物和时间与合同不符,则只有在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予以认可。但接收此类货物并不意味着我方确认不符。5.3在供方货物交付至我方指定地点的前提下,由供方承担货物交付至我方指定地点前的一切运输费用、货物装卸费用及保险费。5.4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货物或无法按合同指定方式交付货物,且原因在于供应商本身的,双方可以经过协商并书面确定新的交货期限和交货方式。如果供应商仍不能按照双方同意的新交货期限和交货方式交付货物的,供应商应承担延迟交付货物、变更交货方式等原因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对此类货物的接收,并不意味着我方放弃对延迟交货和变更交货方式索赔的权利。5.5除非我方有明确的书面确认,否则部分交付将不被接受。5.6交付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均以我方在进货检验期内获得的数据为准。5.7我方有权对属于交付范围内的技术资料、软件等资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使用。6支付条款6.1支付条款应当在采购个案协议中予以确定。所有的付款应按照个案协议中约定执行。6.2发票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稳妥的方式提交。6.3如供应商在开具发票时出现信息录入错误而导致我方无法支付或无法抵扣等问题。供应商应在接到我方反馈后,立即重开发票,并承担由此而带给我方的一切损失。7对缺陷产品的索赔和追索7.1我方将保留针对货物缺陷而向供应商提出的索赔权利。对存在缺陷货物的接收并不意味着我方放弃对缺陷的索赔。7.2货物缺陷的类型:7.2.1货物的表观缺陷:包括但不局限于数量短少、表面质量缺陷、包装缺陷等;7.2.2货物的潜在缺陷:包括但不局限于货物在安装、调试、使用、售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等;7.2.3货物的权利缺陷:包括但不局限于货物设计第三方所有权和知识产权;7.3我方要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我方放弃对缺陷的索赔权利。7.4在供应商收到我方关于缺陷货物索赔的书面文件后14天内,如果供应商没有提出书面的反馈或疑议,视为供应商接受我方索赔函及其附属内容。7.5缺陷货物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因为缺陷货物而造成的停产、减产损失、缺陷货物造成的我方产品质量下降的损失、缺陷货物对我方人员及财产造成的损失、为处理缺陷货物而支出的费用。7.6如果供应商没有在我方要求其修正缺陷后立即开始修正该等缺陷,则在紧急情况下,尤其是为了避免频临的风险或防止损失,我方有权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修正该等缺陷,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7.7一旦我方发现并确认货物缺陷,我方有权暂停向供应商支付剩余的应付款项。8开展工作供应商在我方场所内为履行合同而开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我方的管理规定。我方不对上述人员在我方场所内遭受的意外事故负责,除非该意外事故经证明是我方原因所致。9文件及保密9.1供应商从我方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包括合同货物信息以及企业、生产、技术信息等,以下统称:信息),只要未被公众知晓的,供应商应对第三方保密。该信息只能在我方场所内提供给为履行合同而需要知晓的人员。未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该信息不能被复制或利用。9.2在我方要求时,供应商应立即返还从我方获得的所有信息(包括任何复印件或所做的记录)以及借用的资料。10货物的出口许可供应商出售给我方的货物,必须拥有可供我方将货物从中国办理出口的全部手续资料。11争议的解决办法因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首先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失败时,任何一方均可在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1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定义和解释。13廉政及规范行为的控制我方采购合同需采用以下关于廉政和规范行为的格式条款:我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等全过程中,我方拒绝一切形式的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有违我方规章制度、有违本合同规定、有违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我方请供方给予监督、配合,并欢迎供方如实反映可能出现的问题。举报投诉电话:举报邮箱:供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等全过程中,供方不做任何形式的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有违我方采购制度、有违本合同规定、有违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尝试。如出现上述行为,供方确认愿意承担我方可能采取的取消合同、中止执行、依法追索经济损失等措施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确认愿意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并对我方采取的措施给予配合。14其它14.1如果本通则及其相关附件的某一条款无效或变成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通则其它条款的效力。双方有义务就无效条款达成新的一致。14.2本通则受中国法律、排它性法规管辖。如果中国已颁布的法律未对本通则有关的特定事项做出规定,则应参照在中国被认可的一般国际商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