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第1页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条例。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要求2.本校在职教师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具有教师资格。(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4)年龄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前三年。3.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2)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且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第2页(3)须具有以下科研业绩:A.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建筑学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SCI、A&H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或经全国性学科专业指导机构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SCI、A&H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B.申请理学、医学类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C.申请工学类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CI或E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CI或E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应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基金项目。4.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1)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第3页士学位的讲师,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可由部分讲师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2)开设过本科或研究生课程。(3)须具有以下科研业绩: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学术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或主要研究成员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应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本学科领域的被检索论文,有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经费。5.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1)我校聘任期内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2)符合第2款除第(1)项外的各项基本条件和第3款的岗位任职条件。6.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辖学科范围内可制定高于本条例导师岗位任职条件。三、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审批程序7.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8.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第4页分委员会审核审批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备案。9.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同济大学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聘任期一般三年。10.原则上不聘任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对聘任期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如本人申请、学科需要,可按程序同聘为兼职硕士生导师。特殊情况,院系提出学科需要聘任兼职硕士生导师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批。四、认定调入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规定11.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两院院士。(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4)经校人事处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并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12.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两院院士。(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4)经校人事处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并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或是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13.认定审核审批程序(1)认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第5页格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校人事处会签,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2)认定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经校人事处会签,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批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备案。五、研究生副导师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规定14.任职条件博士生副导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硕士生副导师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有教学工作经验,具备协助指导硕士生的能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具体标准。15.聘任程序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出聘任副导师协助其指导研究生的申请,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批通过后,副导师可协助指导指定的研究生,实行专生专聘。六、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规定16.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动态管理。研究生院每年公布招生导师名单。17.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上岗培训后,方可列入当年招生导师名单。18.下列情况暂停列入招生导师名单: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第6页(1)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2次被学校“双盲”抽检评议为异议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后认定需修改,暂停招生1至3年。(2)本人或与指导的研究生联署发表的学术论文、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违规,暂停招生1至3年。(3)近三年无研究课题或研究成果,暂停招生直至有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4)在教学或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受到投诉、举报、行政处分等,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不适合指导研究生,暂停或停止招生。(5)连续两年及以上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暂停或停止招生。19.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的年龄限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前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在此期间,指导教师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新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经费达到一定额度,需要研究生完成的,本人提出申请,须填写《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审批表》,并对退休后继续完成研究生指导任务直到该生离校做出书面承诺,经科技处认定项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限额招生。本条规定不限制指导教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人事部门通知退休的当年起原则上不予招生。特殊情况由院系提交学科需求专项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人事处会签同意,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招生。七、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学科的规定20.硕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在一个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硕士研究生;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其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同一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博士研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第7页究生。2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跨学科专业招生时,应满足拟跨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同等条件,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跨学科招生审批表》,并提供本人在拟跨学科专业的科研成果,经相关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于每年七月份审批。22.研究生指导教师调整招生学科专业的条件和程序(1)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调整招生学科时,应已在原学科招生三年或以上,并具备拟转入的一级学科领域内的博士生或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同等条件。(2)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调整招生学科时,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调整学科审批表》,并提供本人拟转入学科的科研成果,经相关的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备案。(3)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调整学科时,须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调整学科审批表》,并提供本人拟转入学科的科研成果,经相关的学科专业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审批。(4)每年七月份校学位办备案和审批。八、研究生指导教师离校或任职期的相关规定23.对调离学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如需要保留导师资格并符合本校兼职教授条件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任兼职导师手续。24.因国家和政府的人事安排调离学校的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会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备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第8页案,可保留三年导师资格。25.调离学校的导师,不属于第23款、第24款规定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好正在指导的在校研究生转导师的工作,经研究生院同意会签后,方可办理人事调离手续。九、取消导师资格的规定26.对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分或学校行政处分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取消其导师资格。十、附则27.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以当期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条件、科研业绩指标等相关规定为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审批通过的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和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28.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和管理,研究生院另行规定。29.本条例由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30.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31.凡以前规定中与此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