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异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他们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1.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2.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4.WTO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不难看出,保障措施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它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是根据WTO所倡导的公平贸易原则确立的,其主要目的是遏制不正当竞争5.在调查程序方面,保障措施只需对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而反倾销、反补贴则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