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兽药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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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养殖场兽药使用制度一、用药原则: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2、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范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b、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c、注意配伍禁忌。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3、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兽药使用准则中附录A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停药时间不少于28天的规定。三、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1、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2、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3、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5、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四、养殖场消毒制度1、养殖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养殖场大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2、养殖场消毒更衣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或其它消毒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紫外线灯等消毒15分钟以上,更换鞋和衣帽,方可进入生产区。3、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4、生产区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增加消毒次数,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5、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剪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和消毒。6、饲养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均不准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8、发生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五、养殖场免疫制度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六、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1、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2、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3、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4、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5、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6、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平江县的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县动物防疫监督站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7、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8、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9、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饲料配方比例1、玉米60%2、麦麸20%3、豆粕(膨化过的)15%4、油枯3%5、食盐1%6、预混料1包配1-2千斤7、酵母粉,碳酸氢钠等根据情况按说明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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