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合同编号:工程名称:签订日期:签订地点:2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质量管理条例》涉及的结构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1双方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不低于如下时间约定:(1)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没各安装工程为1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4)其他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工程竣工后1年。(5)屋面防水保修期为1年。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l、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入应当在按到修理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入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经历两次合(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总价〔含税金)在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可在维修总价基础上加扣15%的管理费。质保金不足的,发包入有权向承包人追偿。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敌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承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或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质量保修金即使到期也必须等到维修完成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后方可支付。四、保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保修金自工程实际竣工并验收合格移交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保修责任不予减免。质量保修金返还时,由于部分项目质保期未满,因此,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与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等额的保函。最长质量保修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时退还其保函。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若质量保修期间发生工程质量维修事件时,承包人必须在2天或48小时一内到现场维修处理,每延误一天则按合同暂估价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如因工程质量缺陷或承包人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中给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4附件二:施工安健环协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行业规定的行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发包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责任、义务,确保施工安全,本着自愿、公正、平等和相互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工程施工安健环协议:一、安全文明措施费:本工程合同价格中己包括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定额标准计入的相应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并建立财务报表,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足额投入至本项目中,并确保实施到位。承包人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费用计划报发包人安全监察及造价管控人员审核并支付,并由发包人负责监督落实。如承包人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它用,则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扣回,承包人必须自费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否则发包人将从每月应支付的进度款中等额扣回,直至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为止。累积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超过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如累积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超过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超过部分从工程结算款中冲抵。二、工程项目期限:见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三、双方职责(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检查承包人及人员资质、安全人员数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的情况;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健环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与审批,同时施工与验收,.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4、定期召开安健环会议,及时传达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5精神;5、组织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健环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环境隐患。6、对承包人在施工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人员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对承包人在施工生产安全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予以奖励。7、组织或参与大型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机械安全技术问题的讨论研究。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及厂内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避免事故事件再次发生。(二)承包人职责1、承包人在进场前: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建筑安装施工资质、工程安全许可证、专(兼)职安全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其他资质材料,到发包人项目部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发包人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装置区施工现场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2、承包人因工作(或工程)需要而新增加的人员,进入发包人施工作业前也必须履行登记和培训教育手续。3、承包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环保机构及足额数量的专职安全环保员,并报发包人项目部备案。4、承包人必须对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5、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并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责任,当发现异常或施工中出现危险时,要听从发包人、监理人等现场主管人员的指挥。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施工。6、承包人应对施工作业实行风险管理,进行危险源分析,对危睑性较大的施工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列出重大危险源,并针对潜在的事故编写应急救援预案,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7、对查出的安全环保隐患要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8、必须把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9、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应当配备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并符合国家、地方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并正确佩戴劳保用品。610、承包人项目经理是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11、建立本单位包括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文明方针、目标、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予以交底和实施;编制大型施工机械的配置计划、进出场计划、维修保养计划,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12、严格执行大型施工机械进场报验程序,编制大型施工机械安拆以及各种重要作业方案(指导书),并报审;负责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进行安装告知与报验取证;并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台账,收集、整理各种资料: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单位。13、保证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投入,确保各项安全与环境防护措施的落实。14、坚持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综合安全检查,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15、做好本责任区域的文明施工管理,整齐规范摆放施工设备与材料,每道工序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16,承包人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等,不得占用路面。施工中所设的绳索、线缆不准妨碍交通,更严禁绑扎在生产装置、设备及其他建筑物上。17、承包人自有或外借租赁的车辆,进入发包人厂区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并严格遵守发包人内部交通及厂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18、承包人施工人员的在发包人厂区内的活动范围,仅只限于作业区及指定区域,不得随意活动,严禁触动发包人机器设备。19、为其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施工与生活环境,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等安全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与职业病的发生,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20、为从业人员购置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22、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三)、承发包双方共同职责: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发包人关于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7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和规定。2、双方都必须建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包括主管安全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环保人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3、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内容要详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及发包人的安环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办理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按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环保要求施工。4、双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法规及安全环保知识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遵章守纪的自觉性。5、发包人指派为本工程项目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消防工作代表;承包人指派为本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消防工作代表。双方代表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处理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工作,共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检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7、承包人应对其所施工的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进行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协调解决。8、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事故等制度,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到作业区域的单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固定动火点除外)。承包人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等保暖措施时,应提前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落实防火灾危险、防中毒措施,并派专人值班。9、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对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对地下管网和障碍物等应向承包人进行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线路管道所有部门反映,采取保护措施。四、违约责任1、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如承包人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的,发包人有权按照附件4《施工安全、质量及进度考核》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考核扣款,该款项从每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应根据情节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并承担8相关赔偿责任。(1)发生人身重伤事故1人/次、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交通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2)承包人发生人身3人以下死亡事故(不含死亡3人)、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00000元/次;(3)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