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公约船艺教研室2.国际公约2.1.1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范围、例外全称是《1974国际海上人命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最古老最重要。它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约国强制执行。功用:控制船舶的技术状况,保证人命,促进安管,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适用范围: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500gt以上的货船,载客超过12的客船,客人:不包括船长、船员和1周岁以下的儿童);国际航行: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2.国际公约2.1.1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范围、例外SOLAS公约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Ⅰ总则Ⅱ构造Ⅲ救生设备与装置Ⅳ无线电通信Ⅴ航行安全Ⅵ货物运输Ⅶ危险货物装运Ⅷ核能船舶Ⅸ船舶安全运营管理Ⅹ高速船的安全措施Ⅺ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XII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公约正文+1988年议定书+12个附则+附属于附则的单项规则+不同年份的修正案正文:13条88年议定书:HSSC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12个附则:核心内容,考试内容2.1.1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范围、例外SOLAS公约具有许多修正案,大多采用默认程序生效,公约发表12个月,1/3缔约国未发出异议则视为生效。2.1.2检验与证书88年议定书主要涉及“协调的检验和发证系统”(HSSC)。Harmonizedsystemofsurveyandcertification:认识到实施《SOLAS公约》、《1960LL》、《MARPOL73/78》等三个公约的检验和发证要求的困难。三个公约都要求在签发证书前进行船舶检验,而检验又可能会造成停航,而三个公约要求的检验日期和间隔又可能不一,给航运生产带来极大不便。会议呼吁IMO研究一个协调系统以使三个公约要求的检验能同时进行。所以决定通过议定书的形式给这两个公约引入协调系统。议定书1988年11月11日通过,直至11年后的2000年2月3日才生效。公约要求:无论如何,缔约国要保证船舶检验和检查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所属船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对非缔约国的船舶,保证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2.1.2检验与证书公约规定的检验种类有: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和换新(证)检验。–客船的检验:客船应接受下列检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换新检验: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2.1.2检验与证书–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接受下列检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2.1.2检验与证书货船无线电设备和雷达设备的检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2.1.2检验与证书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安全证书或无线电证书所含项目除外)初次检验:包括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船底外部的检验;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期间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船底外部检验:5年内至少2次,2次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2.1.2检验与证书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客船安全证书:不超过12个月;–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免除证书:按规定对船舶给予免除时,应颁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与相关的证书相同。对符合要求的货船可发给《货船安全证书》,来代替上述2、3、4、项证书。如果已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5个月。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期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次,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2.1.2检验与证书船舶证书的终止有效没进行规定的检查或检验没按规定签署变更船旗国,如是两缔约国,则有效3个月。2.1.3构造破损控制:干货船破损控制(适用1992.02.01以后建造的船)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破损控制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设施和控制位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高级船员应持有包括上述资料的小册子;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并在驾驶室显示这些门的开/闭状态。2.1.3构造客船破损控制图为了指导高级船员,船上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破损控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界限、界限上的关闭装置及其控制装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摇后的扶正装置。高级船员应持有包括上述资料的小册子2.1.3构造应急电源船舶应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和横倾角达22.5°或纵倾达10°或在这些范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并在下列处所,客船应保证36h、货船为18h的应急供电:①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乘人电梯;②储藏消防员装备的处所;③操舵装置处;④航行灯、信号灯处;⑤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及其他GMDSS设备。对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供电,货船为3h,客船为36h。2.1.3构造应急电源:发生海难,发电机不能工作,只得靠应急发电机供电,故位置应高于发电机.公约对客、货船的要求:用电地点供电时间客货救生艇处363小时其他地方3618小时其他地方是指舵机间、驾驶台等应急电源的技术要求:横倾≤22.5度纵倾≤10度或任何组合的情况下全额安全供电。2.1.3构造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至少有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一套是能显示指令和回令的车钟,驾驶室对推进机器的控制(无人值班机舱AUT-0):螺旋桨的转速、推力方向或螺距应完全由驾驶台控制;驾驶台应安装指示器:固定桨转速和方向;可变螺距桨转速和螺距;应设有报警器,指示能启动主机操作的最低启动空气压力;2.1.3构造操舵装置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致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主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速度前进时,能将舵自一舷35o转至另一舷35o,以及相同条件下在28s内将舵自一舷35o转至另一舷30o。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速度的1/2或7kts前进时(取大者),在60s内将舵自一舷15o转至另一舷15o。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是车钟)2.1.3构造消防—防火安全的目标和功能要求目标:防止火灾,减少损失,防止蔓延,提供逃生通道;功能要求:主竖区的概念;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独立驱动消防泵:1000总吨以上货船2台;消防水带:1000总吨以上货船每30米一根,备用一根;水枪:有12mm、16mm、19mm之分,起居和服务处所一般用12mm,所有水枪须是水雾/水柱两用型;手提灭火器:固定气体灭火系统:2.1.3构造防火控制图:所有船上应该有固定的展示,船旗国语言和英文或法文,如有改动立即更正;复制品永久置于甲板室外有醒目标志的风雨密盒子里。通岸接头:500总吨以上的船舶至少应配一只。消防员装备:1.一套个人设备:防护服(防火、防水)、长筒靴(绝缘)、硬头盔(防撞)、防爆灯(3h)斧头(绝缘)2.自压式压缩空气呼吸器:30min3.救生绳:30m,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4.所有船舶至少2套2.1.4救生设备与装置无线电救生设备:双向无线电话:500总吨以上3台;雷达应答器:500总吨以上每舷一台,如配自由降落救生艇,则驾驶台和救生艇各方放一个;遇险火焰信号:12支火箭降落伞,驾驶台里;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展示在显著处救生艇筏:•长途客船,每舷总人数50%的艇,另外每船配总人数25%的筏;•货船每舷容纳100%,每船配备100%的救生筏;如配自由降落救生艇,应能容纳100%。•如筏的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还应配一只筏尽量靠前或后放置。•艇乘员≯150人,筏≮6人2.1.4救生设备与装置每艘艇筏,由一名驾驶员或持证人员指挥,如果是救生艇还应有1副指挥;一份艇筏船员名单;机动艇应有一名操作发动机和进行小调整的人。存放:彼此操作不会妨碍;能使2名船员5分钟完成登程和降落准备;弃船信号发出后,客船30in,货船10min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降落。救生艇筏在船舶横倾达20o、纵倾达10o时能安全降落;艇的位置在推进器前方尽量远的地方,L=80-120m货船,艇尾距推进器为艇长,L≥120m的货船L≥80M客船,为1.5倍的艇长;2.1.4救生设备与装置应急训练与演习:每个船员每月至少参加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各一次,若25%的船员未参加上个月的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上述两项演习。弃船演习,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可能在逐次演习中降落,每艘救生艇应每3个月乘载操作的船员降落下水一次,并在水上操纵。自由降落降放式救生艇,每6个月至少乘载操作的船员自由降落降放一次,并在水中操纵,在不可行的情况下,可延至12个月。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专用救助艇应乘载被指派的船员每个月降落下水一次,并在水中操纵,无论如何,这个要求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不迟于船员上船后的二周内进行救生、消防设备的船上训练。在装有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上,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内应进行一次该项设备用法的训练。2.1.5航行安全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白昼信号灯,测深仪,计程仪,ARPA,自动识别系统AIS:2002.7.1以后建造的所有客船、3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以上非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2002.7.1以前的,客船不迟于2003.7.1,液货船于不迟于2003.7.1或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除客船和液货船外,50000总吨的不迟于2004.7.1;300—50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4.7.1。航行数据记录仪VDR:2002.7.1以后建造的所有客船,2002.7.1以前建造的客滚船,不得迟于2002.7.1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除客滚船以外,对于2002.7.1以前的船舶,如能证明安全不合理和不可行时,则可免除。2.1.5航行安全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在需要特别注意的航行区域,船舶应使用一台以上同时工作的操舵动力设备。开航前12小时,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包括:进行操满舵试验操舵装置及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驾驶台与舵机间的通信试验在驾驶室和舵机室内,应永久显示操舵装置的遥控系统和动力供应转换程序的操作说明及方框图。应急操舵演习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在舵机室内直接控制操舵装置、与驾驶台的通信程序和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操舵装置的试验核查以及应急操舵演习的详细内容应记入航海日志2.1.5航行安全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能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的目的。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及引航员的登离,由值班驾驶员负责监督,该驾驶员应携带与驾驶台联系的通信设备。在安装后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当从海平面至船舶出入口的距离超过9m时,应使用与引航员软梯相连的舷梯或升降机械。如果使用引航员升降器,还应在其附近设一引航员软梯,并可供立即使用。在登船位置附近应配备:二根直径不小于28mm的安全绳、带自亮灯的救生圈、抛缆绳及夜间的照明等。2.1.5航行安全首向和(或)航线控制系统的使用(操舵仪):人工操舵的时机;舵工;转换;试验;2.1.5航行安全按照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