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公约船艺教研室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1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没有代理人)。“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1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和人员的要求船舶和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有效技术证书。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按照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没有海员证)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内水和港口,但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可边进入边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进入领海。外国籍船舶进出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国际---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签证。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的安全具有危险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教材100页5点。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水域管理: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划定安全作业区,须宝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在港内,还须附图;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有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有关军事,有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统一由主管机关公布。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不得擅自设置、构筑设施、碍于航海安全的活动,航标和障碍物:通报的情况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设施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救海难助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没有所有人)组织自救。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未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发生碰撞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同一指挥。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法律责任海事局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港务监督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人员,应由司法机关其追究刑事责任。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内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01.01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应依法登记的船舶由国家、集体、公民所有及合资企业所有的船舶均应依法登记,包括: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我国公民的船舶;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我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船舶;但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于本条例。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登记条件在我国申请登记的船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中国籍船上的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持证船员必须持有我国港监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3.2.2船舶登记种类及船籍港种类: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船籍港:登记港即为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就近选择、只能由一个。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船舶国籍及国籍证书船舶经国籍登记,取得国籍,方可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否则被视为违法行为;申请船舶国籍应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临时国籍证书与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从境外光船租进的船舶,其有效期可依据租期确定,但不得超过2年;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遗失的,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在境外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临时国籍证书,但必须在抵达我国第一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办国籍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最低安全配员(都要求)自1998.05.01起施行,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适用范围: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200总吨或750kW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50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没有生产成本)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规则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和数量;高速客船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证书:存放在船备查,由船籍港港务监督核发;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相同,编号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分为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三种格式;国际航行船舶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证书遗失或污损不能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籍港港务(航)监督申请补、换发;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籍港港务(航)监督重新申请核发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监督检查船舶在办理进出港手续时应交验;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时,对中国籍船舶,港务(航)监督应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配员满足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港务监督应要求船方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书面认可,否则禁止其离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船舶处以罚款,且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甲板部一般船舶船舶吨位(GT)一般规定减免规定3000GT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3人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水手一人500GT及以上至未满3000GT同3000GT及以上船舶(1)同3000GT及以上船舶(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二副未满500GT船长1人值班驾驶员2人水手3人(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水手1人(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值班驾驶员1人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要求)制定《值班规则》的目的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制定《值班规则》的法律依据《值班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STCW78/95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的。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适用范围:《值班规则》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航次计划航线总里程和预计航行总时间各转向点的经纬度各线段的航程和预计抵达各转向点的时间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复杂航段的航法和危险物的避险手段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船员健康适任要求:满足配员;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本规则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除外。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严禁酗酒,值班前4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0.08%。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船上应做好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6个月进行一次。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申请航次船舶签证:(一)出港签证:由港内驶出港外;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二)进港签证:由港外驶入港内;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签证簿;(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三)船舶国籍证书;(四)船舶检验证书;(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六)船员适任证书;(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