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06-18采购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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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第一章:国内外法务体系1,法律体系分类:案例法系:以英美为主,合同第一性,必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成文法系:源于法国,主要代表法、德、英、印等。法律第一性宗教法系:非洲北部、中东、伊朗、阿富汗等第一章:国内外法务体系2,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人大通过,主席签发:宪法、刑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签发:《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行政规章: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部长签发《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颁发.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第二章: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首先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最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二章:合同概述2,合同的种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是否互付给义务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一方获得利益是否对价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法是否规定合同名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特定形式。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第二章:合同概述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上看-关系和义务;从法律形式上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书面、口头或其他(如推定形式-租赁过期继续接受租金等)。合同权利: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平等性、执行权。合同义务:给付义务、随附义务。合同条款:标的、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关于合同条款注意项:A,条款无效: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B,解释规则:通常理解,不利于格式条款方。C,提供方的义务:公平,提醒对方注意。第二章:合同概述4,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是指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A,要约: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有履约能力;内容确定、完整和具体;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接受要约约束;向特定人发出;送达受邀约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悬赏广告。要约的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发出(英美法系),到达(大陆法系)中标通知书是发出生效。邀约期限:邀约中规定(要约人自由规定),具体分析要约的失效:受要约人明确拒绝;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承诺期满。第二章:合同概述B,承诺: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愿意订立合同。构成要件: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接受要约主要内容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作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承诺的内容:实际性变更的新要约有履约能力;内容确定、完整和具体;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接受要约约束;向特定人发出;送达受邀约人。第二章:合同概述5,合同的生效:概念: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成立是生效的前提。要件: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D,符合法定的形式。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附条件:A生效条件:条件成立,合同生效B解除条件:条件解除,合同失效附期限:A生效条件:期限到来,合同生效B解除条件:期限过去,合同失效第二章:合同概述6,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欠缺生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追求的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特点:违法性;国家法律干预性;不得履行性;始终无效性。范围: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章:合同概述7,可撤销合同:概念:因疑似表达不真实,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特征:意思表示不真实;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未撤销前有效;可(不)撤销:发生原因:重大误解(自己的过错);显失公平;因受到欺诈、胁迫(对方过错);乘人之危(对方过错)。撤销权的行使:一年内;对方若有异议,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期限开始时间指:从你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候算起。效力待定合同:种类: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第二章:合同概述8,合同的履行:概念: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原则:全面履行、协作履行(对方协助)、经济合理、情势变更(非当事人原因,允许变更或解除)履行规则:前提:a,约定不明,协议补充;b,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主体:分立(约定/连带)、合并(合并后的主体履行)履行标的:质量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或特定标准履行期限:不明确,双方均可随时(要求)履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货币,接受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履行义务所在地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负担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价履行抗辩权:即对抗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对方未履行,有权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一方本应先履行,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对方为先履行一方,但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第二章:合同概述9,合同的担保:概念:对合同义务履行提供的保障。特征: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种类:人保(保证人担保)、物保(抵押、质押和留置等)、金钱保(定金)原担保和反担保:反担保即为担保而设立的担保保证:保证人担保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才承担责任(穷尽债务人的财产)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质押:将动产或不动产权利转移占有,作为担保留置权:债权人占有动产(前提),可优先受偿。是法定权利,只能留置原标的物(若为可分之物,应以债务的金额为限)定金:向对方预付一笔钱担保合同履行特征:实践性(支付定金生效);双方担保性:时效性第二章:合同概述10,合同的变更:概念:合同履行完毕前,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特征: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内容为变更对象;非实质性的变更(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或约定程序:a,法定变更,不可抗力;b,裁判变更(可申请的情况):可变更撤销的合同;违约金的变更;租金的变更等等。效力:对将来发生效力(无溯及力);对已变更部分发生效力,不影响索赔权。第二章:合同概述11,合同的转让:概念: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特征:只涉及主体变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一般需要达成合意。要件:要转让的合同必须有效,合同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合同转让经受让人同意;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种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转让:债权合法有效;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转让协议;转让符合法定程序;及时通知债务人。(注意有三种不能转让的情形:合同性质基于信赖等,如委托;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合同义务转让:有效债务存在;债务可转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原合同合法有效,可转让;出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协议,并经对方同意。第二章:合同概述1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终止: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互相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终止后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解除: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法律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肯局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种类:a,约定解除b,法定解除: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预期违约,表明不履行债务;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程序: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第二章:合同概述13,违约责任:概念:违反合同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形态:a,预期违约:履行期届满前,表示肯定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明示、默示)b,实际违约: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加害给付(不仅造成履行利益的损失,还造成以外的损失)承担方式:a,继续履行:不适用的三种情况(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b,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修理、更换、重做、退换、减价等。c,赔偿损失d,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原则: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赔偿种类:a,约定赔偿,不必证明损害范围即可获得赔偿,类似违约金b,法定赔偿:消法、商品房、食品安全法等赔偿限制:违约方可预见性原则(最高赔偿额);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原则。第二章:合同概述13,违约责任:免责事由:a,不可抗力b,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人身伤害等情况下,免责条款无效法律适用: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适用什么法律。a,若合同法有规定,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无具体规定而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适用其他法律。b,当事人意思自治(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最密切联系法”解决争议的方式:a,和解:双方互谅互让;b,调解:第三方调解c,仲裁:有仲裁条款或协议;一裁终局;申请法院执行。d,诉讼:二审终审;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国际货物买卖为4年,特殊为1年。第三章: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的概述:概念:出卖人(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价款;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2,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双方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权利(所有权或处分权);物(质量)买受人的义务:支付价款;受领交付:买受人受领;出卖人适当履行其交付义务为前提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动产(交付);特殊动产(车辆、飞机、轮船)及不动产(登记)。第三章:买卖合同3,风险承担与利益承受: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一般原则:交付转移风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一方违约:买方违约,标的物虽未交付,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违约,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不转移。风险的转移与否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风险规避处理:放弃、转移、自留利益承受: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所生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的归属。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交付之前归卖方,之后归买方。第三章:买卖合同4,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订立后,由买方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而价款分期支付的买卖形式。特殊要求:买方为支付到期价款达到1/5的,卖方可以要求支付全款或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可要求买方支付使用费。样品买卖:卖方交付与有同样质量标的物的买卖。特殊要求:封存样品,标的物与样品质量相同;有隐蔽瑕疵的应符合通常标准。试用买卖:买方先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特殊要求:双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由卖方确定;试用期内可买可不买;期满后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拍卖: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卖给出价最高者。程序:卖方委托拍卖人(卖方须如实陈述样品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应买,拍卖人作出买定的表示(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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