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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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24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及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级采购人及有关单位:为了提高我省政府采购人员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财政发展“十一五”规划》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政府采购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江苏省财政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人员为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人员以及采购人单位经办政府采购事务的人员。第三条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内容包括:(一)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制度;(三)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和知识;(四)其他。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包括个人自学、单位组织学习和接受培训三种形式。(一)个人自学形式,包括个人自行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知识。个人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政府采购研究论文等(每千字可折合1个接受培训小时);经省辖市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认可的政府采购培训班授课(1个授课小时可折合3个接受培训小时)。(二)单位组织学习形式包括:1、部门或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课题研究(其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每千字可分别折合课题组各成员1个接受培训小时);(三)接受培训形式包括:1、省辖市以上(包括省辖市,下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或委托的培训;2、省辖市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认可的培训或其他形式。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学习和培训时间每三年累计不少于120小时,其中单位组织学习时间不少于80小时,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接受培训时间每二年累计不少于8小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以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人数为准)学习和培训时间每三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其中单位组织学习时间每三年累计不少于40小时,接受培训时间每三年累计不少于40小时;第五条全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的组织和监管工作。(一)制定全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及规划;(二)编写或推荐全省政府采购学习和培训参考教材或资料;(三)组织全省性政府采购学习和培训活动;(四)对全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本市政府采购学习和培训的组织和监管工作。(一)制定本市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及规划;(二)在使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编写或推荐的政府采购学习和培训参考教材或资料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补充编写或推荐适合本市特点的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参考资料;(三)组织开展本市政府采购学习和培训活动;(四)对本市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注意发挥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社会教育资源在政府采购培训活动中的作用,鼓励、支持其参与政府采购培训活动,逐步建立与本地区政府采购学习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政府采购学习培训网络。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人员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学习和培训,保证政府采购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本部门和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员应遵守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有关规定,自觉参加政府采购学习和培训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学习和培训任务。第九条为系统记录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情况,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实行登记制度。政府采购人员个人自学情况由个人保存备查。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核确认后,自行保存备查。政府采购人员接受培训情况实行证书登记制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接受政府采购培训情况可直接记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外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培训情况记入江苏省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江苏省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是记录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外政府采购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的有效凭证,是政府采购人员接受政府采购培训的主要依据,培训结束后,应由培训单位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成绩等情况并签章,经省辖市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核确认签章后有效。江苏省政府采购培训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省辖市以上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与管理。省辖市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建立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档案。第十条对应完成而未完成规定学习和培训任务的政府采购人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政府采购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完成学习和培训任务。第十一条按照监督、考核、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制度。结合对各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考核,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人员学习和培训情况每年检查考核一次;结合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对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部门集中采购从业人员学习和培训情况每年检查考核一次;对采购人单位经办政府采购事务的人员学习和培训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给合对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接受培训情况每二年检查一次;结合对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管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学习和培训情况每三年检查一次。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每年完成规定学习和培训任务的人员小时数不足三年累计应完成人员小时总数(人员总数*规定三年累计学习和培训小时数)30%的,同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完成每二年累计接受培训任务的,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检验复审不合格,不再办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续聘手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每三年累计完成规定学习和培训任务的人员总数不足90%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资格证书期满后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延续手续;或提请财政部不予办理其资格证书期满后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手续。采购人单位经办政府采购事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学习和培训的,将按有关规定对采购人单位予以通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未按规定完成政府采购学习和培训任务的或未按本办法要求对本地区政府采购学习培训进行规范管理的,结合对各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3月1日执行。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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