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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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1第八章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陈双群redboy25@126.com内江师范学院2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掌握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掌握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的内容: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一般了解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仲裁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结合案例理解仲裁法律制度与仲裁法律制度。内江师范学院3一、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法概述1、民事诉讼概念及特点(1)概念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的特点内江师范学院4(3)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1)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2)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3)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4)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5)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区别是,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内江师范学院5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民事诉讼法是不同于实体法的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的区分。(3)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内江师范学院63、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普遍原则特有原则(1)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2)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6)支持起诉原则内江师范学院7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2)对人的适用范围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人(3)地域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4)时间效力现行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当然,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从权利的角度说,凡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诉讼中都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负有民事诉讼义务。内江师范学院8(二)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受理、收案范围)1、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问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用来解决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问题。(2)级别管辖的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内江师范学院92、地域管辖(1)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辖区为标志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2)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的一种关系。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内江师范学院10(3)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与法院的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内江师范学院11(3)特殊地域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内江师范学院12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法必须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管辖法院方面做了专门规定,也应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内江师范学院13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将案件指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内江师范学院145、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绝或再行移送。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内江师范学院15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内江师范学院16审判组织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江师范学院17回避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内江师范学院18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内江师范学院19(三)民事诉讼参加人1、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内江师范学院201、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内江师范学院212、共同诉讼人(1)共同诉讼和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内江师范学院222、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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