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I.概述1.01采购指南的目的在于使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借款人①和潜在的供货商或承包商了解关于执行银行贷款项目的货物和土建工程采购②应遵循的总原则和程序。这些指南适用于源于普通资金和特别基金的银行贷款的采购,但是特别基金贷款项下的采购被限制用于对基金来源有贡献的发达成员国和所有发展中成员国。1.02任何银行和借款人同意增加的关于使用贷款资金的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贷款协定中阐明。借款人与货物或土建工程供应商的关系,取决于由借款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和借款人与供应商之间签定的合同,该合同应遵循本采购指南及贷款协定。1.03虽然借款人对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负有最主要的责任,但作为银行方面,有义务确保使用贷款资金时充分考虑经济性和高效益。为此,银行贷款的采购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a)受上述1.01段的限制,对于源于特别基金贷款的采购,贷款资金只能用于银行成员国所提供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除非董事会根据银行协定条款中第14(IX)款另行规定。(b)为了达到采购的经济性和高效益,银行要求借款人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获得货物和服务,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银行和借款人已同意使用其它更合适的程序。(c)作为国际合作机构,亚行对其所有成员国都给予在银行贷款项目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机会。1.04当项目中有数个合同,且在执行其中一个或更多的合同中没有采用银行资金时,只要借款人令银行满意其所采用的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并且努力而有效的实施项目,并符合合理施工和其它适当的操作需要,借款人可在这些合同中采用其自己的采购程序。任何全部或部分使用贷款资金的合同必须使用银行的采购程序。1.05为确保高效益而采用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在本指南第II章和第IV章中有所描述;第III章则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采用哪种方法,比国际竞争性招标更经济有效。任何这些方法的使用,应在有关项目的贷款协定中列明。II国际竞争性招标A总则2.01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目的是给予借款人更大的选择范围,从参加竞争的供货商承包商中选择最好的投标,同时给予所有来自合格成员国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对银行贷款采购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进行投标的一个充分、公正、平等的机会。为达到这一目的,银行要求其借款人按照指南要求编制标书和合同文件,同时遵循一定的程序刊登招标邀请广告、接受投标、开标和评标。另外,按照指南IV章的规定,招标文件初稿、评标报告和授合同的建议均须报银行并获得批准。合同的类型和规模2.02根据所需货物或土建工程的特点,授予合同可基于单价(对于执行土建工程提供货物)或总价,或针对合同不同部分将二者混合使用。授予合同的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阐明。2.用采购时应尽可能使每个招标项目包或合同都能引起国际性竞争。单个合同的规和范围由项目的大小、特点和位置决定。2.04对于既需要土建工程施工又需要设备供货和安装的项目,一般对它们分别授予合同。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是独立分开的设备品目或土建工程,则邀请投标时可提供地种合同方案选择,以引起大、小承包商或供货商的投标兴趣。可以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对单个的合同进行投标,或对一组类似的合同(包)进行投标。所有单项标和组合投标应同时开标和评标,以确定对借款人最有利的单项投标或组合投标。2.05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涉及特殊制作工艺或紧密结合的制造方式时,银行可允许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设计、设备的供货以及建造一个完整的工厂,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对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工业项目,可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请见下列2.44段)。广告和通告2.06应及时向所有的银行合格成员国通告投标机会。投标邀请应在银行的亚行商业机会以及借款国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如果可能的话,至少在一份英文报纸上刊登),而且,投标邀请应以最迅速的方式传递给银行成员国在当地的代表(如在借款国的使馆、领事馆、商会)。此外,还应送达其它所有银行成员国列明的地址。贷款批准后银行会提供一份须发出投标邀请的地址清单。投标邀请应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的同时发送,同时借人应向银行汇报投标邀请已按要求发出。(见下列4.04(b)段)2.07对于大型或专业性合同,银行可以另外要求借款人将投标邀请或采购通告刊登在国际上广泛发行的著名专业技术杂志、行业出版物或报纸上。通告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潜在的投标人能够准备和提交其投标。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2.08对于大多数土建工程合同、交钥匙合同,以及昂贵的、技术复杂的设备的供应合同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以保证投标邀请只发给那些具有合格技术和资金能力的厂商对于货物和设备的供应商通常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完全以感兴趣的厂商是否具有满履行具体合同的能力为基础,应考虑它们的:(i)经验和过去类似合同的执行情况(ii)人员、设备和车间的能力;(iii)财务状况。2.09刊登资格预审邀请广告和发出通告,应按上述2.06段所述程序进行。工作的围、简略的技术规格,以及资格预审要求的详细说明,均应提供给那些表示希望参加资格预厂商。一般准备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最少为60天。对于参加资格预审的厂商数量则没有限制。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标准,具有圆满履行具体合同能力的厂商,都应通过资格预审并被邀请投标。2.10当投标人按上述2.08和2.09段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邀请和招标文件应直接提供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前采购2.11在特殊情况下,当提前签定货物或土建工程合同显然是按时完成项目的关键和重要的因素时,在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在项目批贷前发布投标邀请或资格预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草本在发布之前必须经银行审批。对于刊登广告和发出投标邀请或资格预审邀请通告的要求,应按照上述2.06段和2.07段进行。银行对这种提前采购的批准并不意味着银行承诺批准项目的贷款。B招标文件总则2.12(a)招标文件应包括适当的使指南中的要求生效的条款,同时包括由银行和借款人同意的任何特别的修改或差异。(b)招标文件应为投标人提供准备响应投标文件所必要的信息。虽然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取决于所采购的货物品种和合同的规模,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及投标条件;投标书格式;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价格表格式;必要的附件;履约保函和投标担保的格式。对准备招标文件的指导将在下面说明。关于银行的提法2.13当合同全部或部分使用银行贷款时,关于银行的提法应采用下列文字:...(借款人名称)...已获得亚洲开发银行的一笔(普通资金或特别基金)贷款用于支付...(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贷款资金用于本投标邀请包括的合同项下的支付。此合同的条款和亚洲开发银行的支付,必须完全符合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除非银行另外特别同意,除...(借款人名称)...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语言2.14在银行协定条款下,银行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因此招标文件和其它相关的文件,包括广告,必须用英文准备。当使用一种以上语言时,英语版本优先。招标文件的明确性2.15为鼓励国际竞争性招标,招标文件应清楚准确的阐述需要开展的工作或所要提供的货物,交货或安装的时间地点,质量保证和维修的要求,以及其它有关条款。技术规格应描述需采购项目的所有基本特点,并说明任何与这些特点的不一致将导致其投标实质性不响应。图纸应与技术规格相一致。如果允许选择投标,这一点必须表达清楚。招标文件必须表明评标的方法、条款和条件,还有投标评比时需考虑的其它因素和基础(包括那些不可能用货币量化的因素和给出的特定权重)。如果借款人保留其权利按单项或一组项目或按包对标价进行比较,招标文件中应予以说明。2.16招标文件中任何增加的资料、澄清、对错误的修改和变更,应提供给所有的拥有原始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都应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用来完成所需的改变,以响应这些修改。一般30天的时间被认为能足以达到响应实质性修改的目的。投标担保或保函2.17可要求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以保证投标文件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但是它们的金额不宜太高,以免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按保或投标保函的额应合理反映投标人撤标或拒绝签署合同时借款人的损失。投标价的百分之二通常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在选择中标商后,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应尽快返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合同条款2.18合同应包括一般条款,它特别应包括:拟进行工程的范围的定义或供货的品种,借款人和承包商或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雇用的监理工程师或建筑师进行合同管理时的职责权利,付款条款(包括预付款的支付,如果有的话),担保规定,保函,保留金,价格调整条款,保险以及误期损害赔偿。除一般条款外,还应该有适合货物或工程或项目特点的特殊条款。标准2.19如果引用某些设备或材料必须符合的特殊标准,技术规格应说明货物符合其它能确保质量等于或高于上述标准的权威标准也可以被接受。商标的使用2.20技术规格应以性能要求为基础,避免弓l用商标名称、产品目录号或相似的分类,除非这是保证包含某种基本特性所必须的。在这种情况下,则应在引用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技术规格应允许提供至少与规定的性能质量相等的替代货物。采购来源2.21招标文件应说明,银行贷款资金的支付有如下限制:普通资金贷款可以用于支付由银行成员国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特别基金贷款只能用于支付由向此基金提供资助的发达国家成员国和所有发展中成员国所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货市规定2.22投标货币(a)招标文件中应说明可以使用哪种或哪几种货币报价。招标文件中一般要求投标人以投标人所在匡货币投标或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某种国际贸易货币括价。(b)投标人在生产其所提供的货物的时候需要率付其他货币时,投标价中相应部分可用预计使用的诞种货币的金额表示。(c)如果合同的开支需在借款国支付,投标价中预计用于这种开支的部分应以借款国货币表示。(d)在土建工程中,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人全部Li借款国货币报价。2.23评标货币(a)为便于比较,投标价应换算成借款人选定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种货币。下列(b)段规定,换算时所使用的兑换率应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日期当日官方公布的类似交易的卖出价。在不能得到这种汇率的情况下,所使用的兑换率应由借款人和银行协商确定.(b)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按上述(a)段的规定进行标价比较的日期,应为下列两者之一:(i)开标日期;或(ii)决定授予合同的日期;但规定,如果投标有效期延长,并且决定授予合同的日期在延长的有效期内,标价将使用原投标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进行比较。2.24付款货币和汇率风险(a)合同应按中标价格所述货币支付,除非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另有安排。(b)如果全部或部分以投标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汇率风险不能由承包商或供货商承担。为此,合同中应规定,以投标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支付时,金额应按招标文件中为此目的所列出的相应货币问的汇率进行计算。对于土建工程合同,当全部投标价以借款国货币表示(见上述2.22段(d),且该价格中代表其它种类货币支出部分将用该种其它货币支付时,合同中应有类似的规定。付款条件和方法2.25付款条件应遵照标准的国际商业惯例,贷款的支付应根据标题为ADB贷款资金提款程序的小册子1977年7月版(版本会随时修改)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条款2.26招标文件应明确指出,如果合同的主要成本因素(如:人工、设备和材料)发生承包商不能控制的变动,是否允许对价格进行调整。对于涉及的交货期较短的简单供货合同,没有必要包括价格调整条款。但是,交货期较长(一般超过12个月)的供货合同以及大型土建工程合同,则应包括价格调整条款。如果合同涉及价格会在短期内急剧变动的大量商品,则应包括有关价格跌升的条款,保护借款人或承包商,避免因价格意外急剧变动而蒙受损失。2.27价格调整应以合同主要组成部分的成本变动为基础。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可以规定根据承包商提供的文件(单据)证明进行调整,或者运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