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收发传阅制度一、凡文件、资料应在收发当天,使用专用登记本进行登记。二、文件登记后,应及时送办公室阅签,然后按照签批意见,分送有关领导阅示。传文要迅速,急件急送,不积压、不拖延,紧急文件应在24小时内催办完毕。三、各级各类的机要文件的阅读贯彻,要严格按照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四、“秘密”级以上文件按传阅一般不出办公室,对绝密文电,应严格保密措施,必须在指定的阅文场所(办公室)阅览。五、各科室、部门阅完文件后,在签阅单签上姓名、时间或“已阅”字样。六、院领导批阅后的文件,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人员传阅或送有关科室、部门,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办理情况。七、凡有明确规定限期办理的文件,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人员应做到心中有数,主动催办,限期完成。八、根据具体情况,对确需借出的文件,资料保管员可办理借出手续,但需要定期归还;对借出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泄密。九、有关院外职能单位部门来文,统一由行政部签收、编号、登记,根据文件内容,由办公室送院长阅批,办公室文件由行政院长阅批。一般资料直接送分管领导、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十、各科室、部门承办起草的管理办法、规定等文稿,需填写《呈文处理单》至办公室,办公室审阅、修订及签批意见,送院领导批阅,办公室根据内容编号发文。十一、收发传阅文件人员负责文件收发传阅期间的保管工作,不得遗失或随意透漏文件内容。十二、文件收发传阅和承办后,按文件内容分类整理归档,应保证文件完整无损、查阅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