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满镇中学禁毒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团结和组织全乡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力量,协助各级禁毒委员会和公安禁毒部门,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增进禁毒工作协作交流,加强禁毒理论研究和毒情调研,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成立本协会,名称为勐满镇中学禁毒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由勐满镇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在勐满镇禁毒委员会和勐满镇政府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高举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和《贵州省禁毒条例》为依据,以“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和有关禁毒政策为工作指南。第四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勐满镇中学禁毒协会办公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大力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任务,动员和团结全社会一切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扩大影响,壮大力量。(二)组织会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形成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大打禁毒人民战争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我乡最终禁绝毒品危害的目标做出贡献。(三)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无毒乡镇”、“无毒村”活动,提高禁毒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禁毒协作交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禁吸戒毒工作的新模式。(五)开展禁毒理论研究和毒情调查,为禁毒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六)积极参与群众性禁毒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七)动员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为本会募集资金或实物。(八)组织、培训、管理青年禁毒志愿者,分层次、分步骤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宣传和吸毒人员帮教工作。(九)表彰、奖励在群众性禁毒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社会团体和模范个人。(十)承担乡禁毒委员会和县公安局委托的其他社会性工作。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全镇各级各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乡、农村,愿意为我乡禁毒工作尽力,履行本会章程和决议,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二)全镇一切达到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个人,自愿入会,履行本会章程和决议,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出申请;(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第八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有关会议,阅读本会的文件,接受本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二)行使选举权、表决权,有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对全乡禁毒工作有建议权和倡议权;(四)受本会指派,有外出考察权和深入社会调查权;(五)对本会经费的使用有质询权,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有义务做出明确答复;(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的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有关禁毒工作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匾,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被判刑、劳教或有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予以开除。第十一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聘请名誉主席、副主席、顾问若干名,指导本会工作。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按对本会工作发挥作用及贡献大小进行民主选举,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果形势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单位和个人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向社会募集;(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银行利息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实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7年9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勐满镇中学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