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从“七匹狼”商标案看驰名商标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从“七匹狼”商标案看驰名商标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摘要: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对公众熟知商标的过度保护,甚至造成垄断,这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目标又是相背离的。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溪敦坂广华水暖厂关于“七匹狼QIPILANG”商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但其均属于服务日常生活的普通消费品,……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相关商品的提供者同一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发生误导公众并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原告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已经过一定程度的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这上不足以证明可以排除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被误导的可能性,原告相关诉讼理由亦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安溪广华器材厂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的争议焦点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在引证商标的驰名认定之前,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焦点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有多大?实质上,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同时,如何防止侵犯他人合法商标权益,把握商标注册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平衡。1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看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现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这是贯穿商标法始终的核心内容,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只有确定并承认商标专用权,商品流通秩序才会稳定,消费者利益才会有保障。(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无论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申请人在商标主管机构注册后,就享有商标所有权。(3)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十八条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4)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及个体工商户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就表明: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如果不需要取得专用权,可以不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5)审查原则。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准予注册,在国际上采用的原则有两种:一种是审查原则;一咱是不审查原则。我国适用审查原则。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依照法定形式审查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可以看出,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争议商标在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进行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在其他类别注册类似商标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2从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的立法看问题产生的根源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采取行政方式,唯一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唯一一部专门管理驰名商标的规章是《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以看出,上述规定突破了商品的跨类限制、商标未在中国注册的法律限制、恶意侵权的时效限制等,保护力度很大。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该条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指的是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七匹狼公司与安溪敦坂广华器材厂的“七匹狼QIPILANG”商标之争,反映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七匹狼公司注册的“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是驰名商标,但是其注册的中文“七匹狼”商标并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应当在本案例中得到驰名商标才能享有的保护程度。过度保护驰名商标,这就可能导致对公众熟知商标的过度保护,甚至造成垄断,这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目标又是相背离的。3驰名商标过度保护问题的分析从驰名商标诞生最初只是为避免“抢注”而给与“拒绝或撤销注册”的特殊保护,到各国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的关联混淆,实际上是消费者弱势难敌厂商强势商业渗透立法的结果。这一过程意味着商标权的不断扩张和公众权益的漠视,也意味着普通厂商选择商标范围的缩小和公共领域的蚕食,不受约束的驰名商标的淡化保护甚至威胁到公众的言论自由和传媒的独立,所以,驰名商标保护体现的不只是“私权”关系,更衬托着“公益”关系,是一种公私权益均衡关系。驰名商标的高度驰名使得只有给予其扩大的特殊保护才能维护权利人的私利,但给予驰名商标权人以扩大的特殊保护,同时意味着挤压了权力相对人的私人权益空间,也意味着公共权益边界的缩小。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价值目标相背离。因此,只有给予驰名商标与其驰名度大小相适应、严格遵循保护原则的特殊保护才是符合其价值目标的最优保护。不区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全类保护所有驰名商标,虽然对商标权人的权利给予了很好的保护,但是却侵占了他人合理使用商标的权利空间,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只实现了驰名商标私权保护的价值,而忽视了商标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使驰名商标保护的二元价值失衡。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4驰名商标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相互平衡的法律探讨有效解决驰名商标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相互平衡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一)混淆商品的认定标准应统一。本案例中,商标局在异议阶段认为异议商标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在争议阶段又认为造成了混淆,正是由于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裁定意见。(二)制定反垄断法的配套文件。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是违法的,这种滥用当然包括对知识产权保护效应的滥用。目前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效应的滥用行为,并无任何规定。有必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及时弥补这个漏洞。(三)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限制某些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我国作为WTE-TRIPS协议成员国,应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市场竞争中反向歧视的禁止原则、认定标准、听证程序和责任方式,改变无法可依的状态,使那些非大型企业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有效阻止强势企业滥用反不正当竞争进行驰名商标保护。(四)提高执法者的专业水平。执法者专业水平的高低,有时直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作为主管全国商标争议案件案件的商标局,其执法水准及尺度未有衡量标准,也并未受到公众的监督。而审判权移至法院后,司法审判队伍的专业素质的重要性,也是不容置疑的。(五)优化商标争议案件的审判流程。按我国现行商标法律的规定,商标的异议、异议复审、争议程序至少需要四年以上的时间,商标局终局裁决后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从一审、二审至再审,也至少需两年左右。如此漫长的审判时间里,严重浪费企业资源,也不利于市场竞争。强势企业有可能借此排斥其他竞争者,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商标权的合法行使。参考文献[1]温芽清.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与理性回归.《河北法学》.2012年第6期[2]朱兰春.驰名商标过度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理论探索》2009年第2期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3]周樨平.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的适用.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