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培训资料(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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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如何避减海关处罚主要内容•如何避免单货不符的处罚•处罚尺度的有效把握和合理避减•企业员工进出境及海关事务须知哪几种归类错误会被认定为瞒骗手法而被处罚?为什么要归类?归类是企业权益的生命线:是证与非证、税与非税、免与征、多与少、罪与非罪的界限,是通关效率的基础。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代码化管理,也使归类瞒骗成为近年来不法分子在货运渠道走私时所采用的最常见、最隐蔽的手法。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哪几种归类错误会被认定为瞒骗手法而被处罚?1、对属性差别很大、在税则中分列于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混报,以达到逃税、逃征或较高出口退税的目的。例如:将铜或铜合金的粉末(74.03,2%)申报为“金粉”(7108,0%)、将乳清粉(0404.1000,6%)报成油渣(饲料)(23.01,5%,可免13%的增值税)等。哪几种归类错误会被认定为瞒骗手法而被处罚?2、不按报验商品的实际情况提供或说明货物报验时的状态成分、加工程度、理化性质、规格型号、功能用途的相关资料或提供不完全资料、技术指标等,以达到不按所报验的商品进行归类的目的。例如:纸制苹果套袋有两种,一种是浸渍了杀菌剂的,应归3808.2090,税率6%,另一种未浸渍的应归4823.9090,税率25%,申报时故意不说明这种情况,以混淆海关归类。哪几种归类错误会被认定为瞒骗手法而被处罚?3、有意提供与报验商品不符的成分报告、理化性能指标、工艺流程、加工程度、规格型号、功能用途及相关的图纸或技术指标等资料,以诱导海关作出不符合报验商品的归类。例如:进口成套散件却提供零部件的清单、技术说明,试图将整套散件按零部件征税、逃避许可证件管理;将有视频接口的监视器(税率35%,许可证商品,外经贸部发证)申报成只有数字接口的显示器(税率15%,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商品,地方发证),也有的通过提供假合同或篡改合同以达到改变海关对货物进出口状态的认定等。哪几种归类错误会被认定为瞒骗手法而被处罚?以上种种行为,其目的均是以错误的商品归类编码偷逃税款或逃避许可证件管理。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想方设法,避免类似差错,以免被海关认定为瞒骗。如何提高进出口货物归类的准确性以免处罚或交纳不必要的税、证?熟悉HS归类规则,准备充分的资料,准确归类。•归类“天书”——HS:是体系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和HS的产生;《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NomenclatureandCodingSystem简称HS);HS的优点(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维护、增加子目)例如:清洗机84243000机组85022000•税则:是法律依据商品目录:商品名称+对应编码(税则号列)税率•海关商品归类的其他法律依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如何识别和防范手册被人偷用进料?•案例核销发现的案例报关员被诱惑的案例检查工作的案例•事后核销掉的手法•归纳其特征•管理的提醒怎样堆放料件和设置仓库、账册才有助于避免海关处罚?•海关核查的困难,料件仓储和作账易成责难和整改要求的理由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进口料件与国内购料、出口与内销混杂,导致核查困难,处罚也难以认定,但职责所在不得不管,“迁怒”,对正常进出难以支持,受阻•一些企业来料加工不付外汇,无原材料成本帐因此:•料件要专库存放或分列单批存放;•专帐登记,分合同先进先出;•专人仓管,分合同入库、堆放、出库;•专料专用,不得在合同间或国内外料件间串用。•国内串料要审批。如何避免合同逾期处罚?•按照海关批准的保税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的1个月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1个月内向海关报核否则,海关有权追缴货物的税款,罚款,停止批准保税等等,必然影响下一本合同的执行。•要督促报关经办人员,及时报核•处理余料、边角料等要请示海关和审批的事项要有提前量•有备用手册遗失单证怎么办?•遗失《登记手册》——报案、公安(外经、保险,越多越好)部门证明,遗失声明、登报,报告海关:努力证明非自身主观故意责任——合同报核:书面说明遗失的情况,提供进出口报关单、核销申请表(预录入)、核销核算表、有补发手册的还应提交补发手册,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和登有声明遗失手册作废内容的报纸•遗失进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发——合同报核:可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或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留一手以防万一敦促保管经办人经常、定期复印备份;购买保险怎样发外加工或异地加工才不会被处罚?•发外加工指从事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因受自身加工、生产工艺(工序)限制,要委托另一加工企业对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保税货物的某一道工艺(工序)进行加工、生产,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经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继续加工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异地加工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发外加工业务。•普遍的问题是不向海关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而收到处罚。目前审批手续简单、快捷,关键就是要企业先办理手续后再发外或异地加工。怎样异地加工或发外加工才不会被处罚?•发外加工要填写申请表,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异地加工主要规定:——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而不得转卖保税料件;——经营单位凭外经贸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外经贸部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海关批注签章,把上述三单证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海关对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经营单位不得委托D类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属同一法人的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的,比照办理。怎样知道公司的行为是违规行为、走私行为、还是走私罪?如何争取最低的处罚?对维护企业的权益至关重要。要知道哪些是高压线,要避开;哪些是陷阱,不能让人引诱进去或者牵着鼻子掉进去;哪些是根本没有违法的行为,绝不能被别人吓死。违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者海关规定的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行为的,属于违反海关法的行为。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构成特征1、违反许可证管理制度擅自进口货物的行为(这类违规案件的特征是,行为主体具备了行为能力,即有进口经营权,但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输入境,然而并未逃避海关监管,属于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2、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非禁止、限制或应税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这种行为与走私的区别在于货物、物品的种类不属于海关禁止、限制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范围)。3、因主观上的过失导致的违规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对本来应注意的事项而未加注意,从而导致的违反海关规定的后果发生)。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的量罚1、最高处罚:补税或退运,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货物、物品等值,或者应缴税款两倍,或者人民币五万)。2、从轻处罚:情节轻微,或主动交待,从轻或免罚3、免予处罚:3年后发现的走私行为•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作,在境内销售的行为。走私行为•走私行为的构成特征1、走私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走私行为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走私。3、走私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和进出口税收制度。4、走私行为在客观上首先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次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是必要前提。走私行为•走私行为的量罚1、最高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的追缴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走私货物、物品等值,或者应缴税款三倍,或者人民币五万,或者知情提供方面者违法所得两倍),没收掩护走私货物、物品,没收走私运输工具,责令拆毁或者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2、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主动交待、检举立功;3年后发现的(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的走私行为的最后一次发生之日起)。其它法律授权海关处罚的行为•违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违反国办《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其它法律授权海关处罚的行为•违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行为特征1.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违法出口的;2.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的;3.个人携带进出境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其它法律授权海关处罚的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特征1.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2.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行为。•违反国办《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行为特征1.行为人在占有、使用、保管该进口汽车时,没有合法有效的进口证明,缉私部门又无法查清其来源的,即使持有人没有直接走私也构成法。2.行为人利用假发票、假证明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没有合法手续进口汽车,也应视为“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其它法律授权海关处罚的行为走私罪走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其他应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包括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以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何谓“情节严重”—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武装掩护或暴力、威胁抗拒—应缴税款5万(单位25万)—惯常走私—利用专营工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伪造海关单证或以政府、军队、警察名义为掩护•走私罪的种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特定物品罪(11种)走私罪走私行为与违规行为的区别•所侵犯的客体的程度不同(走私所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和国家税收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违规所侵犯的客体虽然也是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或海关监管秩序,但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与走私相比是较轻微的。违规多是违反了海关的监管秩序、手续及具体要求,主要是影响、削弱以致完全妨碍了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际进出境的监管。)•两者主观目的不同(走私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逃避国家的许可证管理等。走私行为不包括过失违法。而违规行为在主观要件上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主要强调行为的事实构成,不甚强调主观过错的形式,只要有违法的事实存在,即可认定行为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方式不同(走私是较隐蔽的,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来逃避海关监管,如采用伪报、瞒报、藏匿不报等手法;而违规一般都是不隐蔽的,而是比较外露的,更不会采取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进行。)走私行为与走私罪的区别与界限•区别—逃偷应缴税款数额(是否达5/25万)—走私物品种类(是否违禁品)—走私手段(是否暴力)•界限—偷逃税额或者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5/25万)—违禁品的种类—逃证还是逃税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的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作走私货物、物品的;•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装卸、泊载、运输、收购或者贩卖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向被委托人提供的合同、发票、证明以及相关商业单据虚假或者不真实的;•恶意委托他人以明显低于货物进出口的应缴税款额代理缴纳进出口税款,发生走私行为的;•曾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从事外贸管理、报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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