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列分析医务科:江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产科案例今年44岁的金州登沙河镇某村妇女张某,在2005年3月30日,想做流产手术,就诊于金州区某医院。4月2日,这个医院的医生开始实施引产手术,在连续5个小时的手术中,先后4次进行清宫,使得张某的宫体严重受损,流血不止,最后休克了。当日下午,她被转入了大连妇产医院进行紧急抢救。当日晚上,医院鉴于她的宫体受损严重,无奈对她实施了“次全子宫切除手术”,才将她救了过来。后来,张某提出金州某医院诊治不及时,导致她的子宫被切除,要求医院赔偿她损失118481元。张某于今年10月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金州区某医院赔偿她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118481元,法院受理了此案。辽宁省医学会作出了鉴定认为,医院对过期流产认识不足,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转院,反复出血导致子宫切除,与疾病高危因素有关。所以得出结论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3月16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怀远县一卫生院赔偿产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93309.02元。2007年8月26日,怀远县龙亢镇西园村村民张扬(化名)入住被告怀远县某卫生院待产,在产下一男婴约15分钟后,张扬出现大出血,卫生院进行了处理但未见好转,张扬的丈夫李强(化名)即要求转院,但被告没有即时转院,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于当日9时15分张扬被转入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因转院迟缓,抢救无效,张扬于10时20分死亡。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扬的死亡原因系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被告卫生院在张扬的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张扬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1997年9月6日,雄县龙湾乡村民董妹华来到位于廊坊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医院用超声波诊断后,出具的诊断报告中称“胎心规律,外行完整,脊柱排列整齐”,医院也没有明示董妹华继续进行复查。15天后,董妹华顺产下一个女婴。女婴出生后后背有一鼓包,经雄县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脊柱裂,腰骶部脊膜膨出。保定市残联批准其为肢体残疾一级。2002年4月,董妹华给中心医院写了书面申诉材料,要求对此事给予解决。中心医院书面答复董妹华称:我院1997年9月6日就胎儿“B超”诊断报告有关超声波描述和超声波提示,不构成医疗事故。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中心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时有重大瑕疵,致使董妹华蒙受巨大损失,故中心医院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廊坊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庭要求医院赔偿7182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告知案例少讲一句话让人多住半月院医院风险告之不全被判赔由于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时,没有提及有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属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存在告知瑕疵,故应承担该瑕疵责任。宣城市宣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宣城市某医院承担邹某所受损失20%的责任•“自动出院”签字不能免责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到被告处救诊,双方己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症治疗欠妥,延误了患者的诊治时间,导致患者病情加剧。且在原告要求转院治疗时,仅要求原告在病历上签字“自动出院”,只欲减轻自己责任,未尽告知原告病人需要绝对静卧,禁止搬动等注意事项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之妻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一种致亡致残极高的恶性疾病,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判决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医院“好心”摘肿块反被判决赔巨款•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依据手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的手术,在发现秦淑梅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该院根据秦淑梅的年龄和其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同时为秦淑梅作了右侧附件切除术。但子宫及附件是否必须切除,且医院在切除秦淑梅右侧附件时,未告知秦淑梅家属,也未进行病检,侵犯了秦淑梅的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综上,对于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由于医院在治疗秦淑梅手术中,有过失行为,使秦淑梅遭受了精神损害,法院予以支持。护理案例•住院老人走失医院被判赔偿2.2万•出生四天婴儿被盗医院管理存瑕疵赔三万•江西一护士因打错针而迫使孕妇剖宫产•住院老人溜回家后猝死法院判医院赔2万•护士匆忙撞倒老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急救案例•因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医院赔偿近八万•小儿手术输液过量死于手术台•死者家属:救护车上居然无医生麻醉案例•一份迟到的麻醉记录•患者麻醉过敏猝死医院补偿14万•用药过度八岁女麻成植物人医院赔43万•其它案例•漏诊例、一摔伤诊断左股骨上1/3骨折。转三甲医院治疗该医院按以上诊断收住。进行“左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术”术后2周X线对线对位好,4周后出院。术后2月下床活动受限,再次X线:骨折处愈合良好。体检发现左髋关节屈伸受限,左下肢短于右下肢7cm。X线诊断: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教训医生疏忽大意,查体不细心,片面掌握病情,对病人没有全面检查,,以及到院后又没有再拍X线,导致漏诊。最后病人再次做股骨头置换术才能恢复正常生活,共赔偿医疗费48万元•医院没查出骨折延误治疗时期案例•5月8日,吴因肋骨疼痛来到抚州市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在对吴的病区再次进行拍片检查时,发现吴的肋骨早已骨折,吴遂住院治疗至5月1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用2800元。出院后,吴某便以金溪县某医院在对其拍片检查中没有发现骨折,延误了治疗时机,在医疗检查上存有过错为由将该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损失2800元。11月1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因肋骨受伤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应严格履行病情检查职责,但被告在未查出原告吴某的病情后即让其出院,从而延误了原告吴某的治病时机,造成原告吴某再次住院治疗损失存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吴某2800元。•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漏诊案例•患者赵某某,男,36岁,2003年8月20日因跌伤后感左足疼痛半小时到某某医院就诊。体检:左足拇趾稍肿,压痛阳性,活动受限。拍左足正侧位X光片后,该院口头告知患者“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明日再来一趟取报告单”。次日,患者复诊,该院给予其正骨水、扶他林等治疗。•2003年9月18日患者因左拇趾伤后疼痛经久不愈再次到该院复诊。复查X光片示:左足拇趾末节脱位,撕脱骨折。在门诊予以手法复位,但不成功。2003年9月24日患者住入该院骨科病房。•入院医疗过失:⑴首诊医师过分依赖放射科的诊断报告,对于投照部位不完整的X光片没有要求放射科重照,漏掉了“左足拇趾末节脱位,撕脱骨折”的诊断。患者次日复诊时,复诊医师亦未接受放射科的建议:让患者“加拍左足斜位片”,再次失去了作出正确诊断的机会,违反了外科诊疗常规;⑵放射科技师对接诊医师在放射科会诊单描述的体征“左足略肿压痛(+)以拇趾为著活动受限”未予重视,未将患者左足拇趾完整地包括在投照区内,致使侧位X线片不能完整地显示病变情况,该科未采取补照措施。对正位X光片上“左足拇趾末节脱位,撕脱骨折”的征象,未予以重视,而错误地作出了“未见明确骨折”的诊断。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关于放射科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纠纷处理与防范•医疗纠纷病员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产生纠纷的原因•1、涉及医疗技术疗效问题纠纷;医疗技术及疗效争议是导致纠纷常见原因。技术问题多见的有用药或手术后疗效不佳,产生相应的并发症等。这类纠纷虽不完全属医疗过失,但给患者心理造成了错觉,由于延长了住院时间,医药费骤增,疗效欠佳,患者或家属提出疑义。从理论上讲影响疗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排除个体差异及其他非可控因素。但患者往往不能接受医院的解释,处理起来棘手被动。•2涉及医疗费用、价格问题纠纷;医疗成本的增加、社会因素、大量贵重药物、高价检查均导致病人就医费用攀升。着完全没有履行医务人员应尽的告知义务。面对目前不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如何解决病人就医费用不断攀升,不仅是医院和医务人员本身自律的问题,还应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政府应从体制、机制上着手解决患者“病看难、看病贵”的问题。•3涉及医疗服务、责任心、态度问题纠纷;病人到医院就诊都希望自己得到医护人员的关注,尽快解除病痛。以居高临下的不平等的方式对待病人、表情冷漠、不尊重他人的人格、连续多日不查房、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叫医务人员不来,都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伤害,从而埋下纠纷的根源。•4涉及未尽告知义务及告知不全问题纠纷;术前及术后谈话、交待不详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变化没有思想准备,在未告知患方的情况下用药及检查,当手术效果不满意时患方即认为是医疗事故,从而发生纠纷。•5涉及死因疑问纠纷;在临床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病人突然死亡或者手术后死亡,从临床角度也难以明确死亡原因,这类纠纷的解决要依靠尸检明确死因。。•6涉及病历书写纠纷;书写病历不仅真实反映患者病情,也直接反映医院医疗质量、学术水平及管理水平。病历不但为医疗、科研、教学提供极其宝贵的基础资料,也为医院管理提供不可缺少的医疗信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历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需要病人或者家属签字的地方未签字、病历书写不及时完成、上级医师不及时签字、医嘱中药物用法应记录不明确、该停的医嘱要没有及时停、病历涂改、病案室保管病历不善造成病历丢失等等均回印发医疗纠纷,而且会使医院处于不利地位。。•7医疗差错、过失纠纷;差错过失与个别医务人员工作责任不强,不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有关。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永恒的主题,医务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还要具有一种社会的责任与使命感。如何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了解易发生医疗纠纷的人群易发生纠纷的人群:饮酒者,自控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借酒发疯,制造事端。合并精神不正常者。有犯罪纪录,劳改、保外就医的患者或有打架斗殴前科者。穷人或经济拮据、无亲人照看、语言交流困难者。职工家属或熟人,擅自减化医疗程序,以致漏诊、误诊,纠纷的隐患。家属有学医的,熟悉医疗行业之中的瑕疵。多系统多器官有病变或有潜在生命危险的人。吸毒人员,在急需毒品时,为了寻找毒品,制造事端车祸或打架斗殴者在出现费用问题时,易出现矛盾转移。家属有高级干部者,以势欺人。部分珍贵儿童,治疗效果达不到家属要求的。其他(如地痞流氓)及部分当地人(城乡结合部).了解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疾病(1)心肌梗死或心率失常(2)脑出血(3)硬脑膜外血肿(4)刀刺损伤,创口小而深者(5)骨折(6)高危妊娠了解医疗事故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医护人员素质差。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病人诉病情时心不在焉,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危重病人事先没有向病人家属讲清楚,满口说“没事”“保证能治好”等,急诊抢救动作慢,“急惊风遇上慢郎中”;随意揭露病人隐私;解答问题不耐心,带情绪上班如:病人问“我这病严重吗”?答“死不了”,如果此时处理不太令病人满意,心里就由信赖尊敬变为气愤与反感,产生对立情绪。•医护人员工作中的失职。例1、患者,男,50岁,右前臂外伤3小时,X片检查后诊断:右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析伴桡骨头脱位,住院行右尺骨切开复位内固定+环状韧带修补术,术后石膏托固定,半月后二次拍片示桡骨头脱位,住一月出院,嘱6周后拆石膏托,11个月去该院复查:骨折不愈、桡骨头脱位。患者同意植骨+内固定术,不愿切桡骨头,术后石膏托固定。5个月后拆除内固定。半年后到外院检查:右尺骨骨折不愈,上尺桡关节脱位(陈旧性)。违规事实:1、首次手术、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桡骨头脱位2、第二次术后拆除内固定时间过早。鉴定结论:三级丁等事故,次要责任。。例2、白挨手术刀,结石没治好。女性,23岁,右下腹痛6小时。白细胞升高。诊断:急性阑尾炎。手术治疗。术后仍右下腹痛反复发作。和术前一样,医生认为术后切口未好。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