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及配套政策解读(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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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环保局2015年1月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现行环保法:共六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政府増权约束増权追责环保部门获执法权生态红线首入法“区域限批”入法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课”首次给予环境监察部门明确法律地位增加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区域限批”规定九项具体行为,如果环保部门没做好的话,地方政府决策者可能会被引咎辞职民众维权维权诉讼健康可依法要求公开信息环评须征求意见公益诉讼主体扩大组织环境影响健康研究公民和环保组织可以拿着环保法,来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一个新建项目环评时,必须将环评报告全文公开扩大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企业罚款刑拘“按日计罚”不封顶暗管渗坑排污可刑拘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如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尚不构成犯罪的,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新赋手段——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协同机制——黑名单、行政拘留、刑事责任严格责任——政府责任、部门责任、问责规定公民权利——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益诉讼企业义务——信息公开、自觉守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达标排放、按规监测、排污缴费、环境应急、环保责任经济政策——产业支持、减排激励、退出机制、污染责任险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新环保法亟需配套的实施细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实际需要背景介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起草过程•2014.6环监局委托广州、重庆、江苏(南京)•2014.12部务会讨论后发布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适用例外•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并用关系信息公开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性质及特点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对象的特定性3.程序性、从属性和非制裁性4.强制性5.临时性与可解除性6.对证据要求的初步性7.可诉性查封与扣押的区别财产可移动有必要转移定义经费保障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04逃避监管(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三)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适用情形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决定实施查封扣押排污者自行保管环保部门保管或委托第三人保管定期检视阻碍执法、擅自变更查封状态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排污者整改后申请解除维持查封、扣押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实施后补报批已处罚或处理,期限届满,或不再需要实施的,立即解除报批,重大案件审议决定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作出决定调查取证立即解除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程序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决定实施查封扣押排污者自行保管环保部门保管或委托第三人保管定期检视阻碍执法、擅自变更查封状态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排污者整改后申请解除维持查封、扣押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实施后补报批已处罚或处理,期限届满,或不再需要实施的,立即解除报批,重大案件审议决定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作出决定调查取证立即解除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紧急情况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决定书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XXX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环强决字〔20XX〕号当事人签收及日期:年月日(章)。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当事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行政强制措施事实理由: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违反了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3.其他。种类:□1.查封设施、设备□2.扣押设施、设备期限:查封、扣押期限为日(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特征生产厂家保管人存放地点设施、设备清单说明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告知事项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2.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不安全隐患的,当事人应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3.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XX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4.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公章)年月日第一联归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入库第四联存根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送达第十四条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第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现场执行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第二十二条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适用范围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教结合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03禁止行为(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适用情形•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实施程序再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按日计罚当场下达监测后3日内送达已整改,结束30日内复查调查取证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遵循行政处罚程序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拒不改正认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三者关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计罚天数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计罚数额处罚次数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定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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