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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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环保法新环保法共五章45条颠覆共七章70条2014年4月,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二条什么是环境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3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产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4第九条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5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六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6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当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78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环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技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9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施。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10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设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11旧法新环保法违法行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罚款,最多10万•罚款•查封、扣押•对企业负责人拘留新老环保法对比旧法新环保法新老环保法对比违法行为超标排污或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的•停产或限产•停产或限产•区政府停业、关闭旧法新环保法新老环保法对比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罚款•罚款•查封、扣押•拒不执行的,对企业负责人拘留旧法新环保法新老环保法对比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教育警告•罚款•罚款•查封、扣押•拒不执行的,对企业负责人拘留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6第六十一条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注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17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18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充分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20一、法律红线--涉刑事违法行为具体行为法源罚则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法律红线--涉停业、关闭的违法行为具体行为法源罚则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生产工艺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未按期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一、法律红线—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行为罚则危废堆放场所防范措施不到位、未设置警示标牌、危废包装物不设置识别标识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从事危废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危废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废存放超过一年限期整改,逾期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危废申报弄虚作假十万元以下罚款委托无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危废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三吨涉刑法)1、新环保法—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部分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的,除给予处罚外,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一、法律红线—部分法规提要2、关于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以试点方式分阶段推进,对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网上报告,逐步替代危险废物转移审批。3、常州市公安局、环保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治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3年10月—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制造、运输、使用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5、实际产废情况与环评不一致发生重大变化(实际产废在原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废大于一吨,或者原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废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危废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环评预计的20%或少于预计量50%;危废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发现的,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竣工验收后发现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出具专项论证说明,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审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直接出具情况说明突出问题新老环保法对比7月,我局发现区内一企业污水收集井内架设临时泵,将生产废水,通过软管排入藻江河,目前按上限10万元处罚。1、2013年2月,常州市春港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化工残渣—危险废物,总量约8吨,该危险废物应该送安耐得焚烧处置。被查实是企业员工与环卫串通,以每车200元的价格直接运出园区,进行倾倒。企业最终被罚20万元,列入园区整治关闭对象,现在已经被拆除,土地整平。如果发生在“两高司法解释”(2013年6月8日)之后,企业负责人、经手员工、环卫,都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八、重点案例2、2014年七月,新区长江路某企业被查实废油贮存场所未规范设置标志牌、废漆渣包装袋(桶)未张贴标签。按照罚则该作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初犯,且其它违法情节不严重,未造成污染后果,最终处以罚款3万元。如果发生在青奥会期间,将被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八、重点案例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2013年7-12月2012年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人数100件97人194%76%刑事事件87件污染环境罪生效判决人数94人20122013295%20122013155%刑事事件3件生效判决人数3人2012年同期人民法院未审理过此类案件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污染环境罪如被查处时尚未达三吨,但是企业有犯罪动机排放、倾倒、处置三吨以上的,犯罪未遂现象等同于实施。32污染环境罪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不一定要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分别为重金属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污染环境罪暗管的实质在于隐蔽排污,这是暗管的本质属性,不应拘泥于具体的形式:①中途接管,分流直排;②暗设阀门,伺机偷排;③私改擅接,不合理设置溢流口;④通过可移动的软管、泵等偷排。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34污染环境罪重金属:国务院正式批复《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35结果:6月杭州法院审判两位涉案人员(厂长、污水操作工)分别被判刑九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案情简介存在问题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环境风险较大难以实现稳定达标(上半年监督性监测超标率为13.8%)基础工作薄弱(如电镀)企业思想麻痹大意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防治措施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完善环境风险预案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处置规范开展自测工作,建立“日测月报”制度工作要求加强周边土壤、地下水的管理充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人员,加强技术培训,提升重金属污染防治、减排水平建议38当前现状以灰霾为表征的细颗粒物(PM2.5)污染日益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夏秋季节光化学烟雾污染发生频繁;酸雨污染呈现出由原来的硫酸型逐渐向硫氮混合型转变的趋势2013年,常州市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14天,优良率仅为58.6%;2013年以内经历了4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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