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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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辅导材料三、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1基础法律(基本法)将提升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违反的性质将由“违规”变“违法”。由环保部门起草全国人大审议宪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国务院环保部门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全国人大起草(一)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三、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二)史上最严环保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新环保法因其创新范围广、变革力度大、措施严厉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污染“零容忍”的态度。2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从条文结构上来看,新环保法由六章变为七章,由47条增至70条。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3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法中的“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全新表述,是对原环保法的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使环境保护变为套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紧箍咒”,要发挥减排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性作用,使“脱缰野马”变成可持续发展的“千里马”。4(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打破只依靠“末端治理”来解决环保问题的局限,通过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来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5(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法改变了重政府权力轻政府责任、重政府主导轻公众参与的局面,增加了对政府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对政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6(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法赋予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权,并认可越级举报制度。新环保法颁布后,政府环保部门管理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巨大,以前的“保护主义、好人主义”将难以盛行,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人员势必严格执法、严格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是公众监督的重点领域。7(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2014年以来,集团公司已有西二线观音山段、云南炼油、四川炼油乙烯、塔里木大北区块、深圳LNG应急调峰站等5个环评许可项目被公民和环保组织提起报告书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昆明一居民起诉环保部撤销云南炼油项目环评批复,被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后现又上诉至北京市高院,环保部是第一被告,集团公司是第二被告。8(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9企业环保管理旧思维受到严重挑战企业惯用的“环保问题靠协调解决”的思维方式难再行通企业协调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手段受限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法创新完善了10大环保管理制度,包括:生态红线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应急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经济政策。我主要详细介绍一下对我们企业影响大的6个制度:10(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这是新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一项创新性环境政策。习总书记提出“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在特殊保护区域则是“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11(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1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排污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国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污同样是违法行为,如比较常见的超标超总量排放、擅自改变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和流程等。122(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虽然我国2002年就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但近年来未批先建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是罚款额度低,只罚款5-20万元,一些企业宁愿受罚也要未批先建,另外现有的允许“限期补办”的规定,导致一些项目“先上车后买票”。这次新法修订,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对于未批先建的,规定直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不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134(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以前未批先建违法项目靠补办手续、领导协调的方法在新环保法实施后将难以奏效,我们必须加速整改解决遗留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同时再次强调,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严禁环评未获批复的项目开工建设,发生变更的必须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4(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法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这次修改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具体的环境权利,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15(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新法专门新增第五章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出详细规定。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环境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5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这次修改扩大了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政府不仅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等,还具体到每一个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并且还要将企业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16(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不仅政府要公开,企业也要如实向公众公开污染排放信息,企业“无密可保”,“无假可作”。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不设上限。原环保法规定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措施,但未规定具体罚款额度。在后来陆续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一般也都对罚款规定上限。2005年吉林石化松花江污染事故,当时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已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17(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1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而今年环保部负责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提高了罚款额度,规定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另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还要处以一年收入50%以下的罚款。18(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环保法设立了更为严格的“按日计罚”制度,罚款额度不设上限。主要适用于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累计处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本法赋予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19(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罚款数额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实行按日计罚后,行政罚款数额大幅提高,如重庆从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污的个案罚款最高达3000多万元。20(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增查封、扣押制度,加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第二十五条:对违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等,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6种情形:21(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2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2(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其他。23(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处罚,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企业若不抓紧进行达标整改,将会面临限产、停产、关闭、按日计罚等严厉的处罚措施。24(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3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增行政拘留措施,加重处罚。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5(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4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民事赔偿额度“水涨船高”。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从10月1日起,公开征求《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26(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5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赔偿损失金额呈“水涨船高”之势,在公开资料中,以前最高的是2009年山东省临沂市化工企业污染河流的案件,一审判决3名被告共同赔偿3714万元。今年8月,江苏泰兴一起普通的非法倾倒危废案中,肇事者被判民事赔偿1.6亿余元,是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万元,以及4.5倍的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今后“天价赔偿”案将屡见不鲜。27(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与刑法衔接,规定“环境污染罪”。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去年6月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罪的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规定了十四种环境污染罪的行为,企业可能“踩线”的有五种情况:28(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6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有毒物质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29(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行政拘留和环境污染罪都是针对个人的严厉的处罚措施,绝非“危言耸听”。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已有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130多个环境保护法庭。30(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今年上半年,各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全国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9289件,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累计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61件,主要集中在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等3种情形。31(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损害担责、后果严惩。新环保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一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都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并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兰州石化“4.11”事件为我们企业防治土壤、地下水的污染治理敲响了警钟,20名兰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和兰州石化相关负责人被追责,兰州市副市长被行政警告。32(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随着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的公布实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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