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诊疗科室出具诊断报告、解读检查结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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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各相关科室: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相关条款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特殊诊疗科室出具诊断报告、解读检查结果规定》,现下发你科,请组织你科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医务科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附件:《特殊诊疗科室出具诊断报告、解读检查结果规定》附件:特殊诊疗科室出具诊断报告、解读检查结果规定一、特殊诊疗科室是指:脑电图检查室、脑血流图检查室、肌电图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内镜检查室、呼吸功能检查室等科室。二、在整个医疗活动中,主治医师应对住院师的诊断工作负责,主任/副主任医师应对主治医师的诊断工作负责。三、在诊疗工作中,下级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听取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上级医师有责任检查指导下级医师的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诊疗体系。四、各特殊诊疗科室应有出具检查报告的时限要求,检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发出。出具的检查报告要求符合本专业医学术语规范。五、检查者在操作前及签发报告单时,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检查项目是否齐全,切忌漏检误报。六、遇疑难问题应科内会诊或请示上级医师共同研究解决。七、出具检查报告医师对检查结果负责,患者或临床科室对报告有疑问时由其负责解读检查结果。如患者或临床科室对解释不满意时,可由上级医师或科室负责人解读检查结果。八、签发报告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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