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分析对比区域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区保税仓监管仓批复权限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报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海关总署批复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报批设在口岸港区及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主要功能(1)进出口加工,(2)专门服务于区内企业的仓储和运输(1)(2)同保税物流园区(3)出口保税加工,(1)保税仓储,(2)国际贸易(包括转口贸易),(3)国际采购、分拨和配送,(4)国际中转,(5)检测和维修,(6)商品展示;(7)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1)(3)(4)(7)同保税物流园区(1)(2)(3)(4)(5)(6)同保税物流园区其他:加工、研发、制造;港口作业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按使用对象分自用型和公用型保税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深圳、厦门出口监管仓可享受出口退税。区内加工产品不征增值税、消费税;无此政策无此政策无此政策无此政策无此政策无此政策免税(境外进入区内货物的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1)(2)同出口加工区;(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1)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2)区内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3)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无同出口加工区无无保税(1)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1)与出口加工区大致相同;(2)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包括不予免税的20种);(1)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货物;(4)外商暂存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物料;(6)进口寄售货物;(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零配件;(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3)(4)(5)(9)(10)同保税物流园区其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同保税物流园区(2)(3)(4)(5)(9)(10)同保税物流园区其他: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区域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区保税仓监管仓区外进入区内货物的出口退免税(1)区外进入区内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的数量物资。进区货物必须待实际离境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1)区外进入区内供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区外进入区内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1)同保税物流园区同保税物流园区无无集中申报可以不可以可以可以月度集中报关,但不得跨年度可以,但不得跨年度可以可以通关模式“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24小时通关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核销管理计算机滚动核销。半年一次。按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予以核定核销。逐合同手工核销。使用国家或关区单耗标准。计算机滚动核销。计算机滚动核销。不实行合同核销,不执行单耗标准计算机滚动核销。计算机滚动核销。加工制造可以可以不可以不可以可以简单加工,不能实质性加工不能进行实质性加工国际中转集装箱整箱进出可以拆、拼箱可以拆、拼箱可以拆、拼箱其他功能相对单一,只有生产型企业和与生产相连接的研发中心和物流企业可以落户区内不享受外汇管理局有关给予园区、港区的特殊金融政策不能享受地方特殊优惠政策商务部对保税区内企业没有特殊政策国家税务局对保税区内货物流转无特殊优惠政策享受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豁免流转税的优惠政策外汇管理局有关园区内企业外汇收付及海外企业在园区内设立离岸金融帐户的政策商务部有关园区内企业可操作进出口贸易的政策规定不享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各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试点运行,没有形成完整的海关监管制度,就目前而言,其自由程度和管理机制高于保税物流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