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值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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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值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值班人员职责,规范值班管理秩序,经2013年6月10日总经办会议讨论决定,特制订《值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值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一三年六月十日主题词:值班管理细则通知抄送:总经办成员综合管理部2013年6月10日印发(共印5份)值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第一条为明确值班人员职责,落实值班工作具体内容,依照管理制度相应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夜晚值班和周末、节假日白天值班。第三条值班人员值班(一)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夜晚值班:18:30-21:00;周六、周日、节假日白天值班:9:00-18:00。(二)值班人员前台值班;值班领导周一至周五在岗值班,周六、周日电话值班。(三)保安按8:30-21:00、夜巡员张朝林按21:00-8:30(次日)进行值班。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统一安排值班人员,编排值班表,并及时通知值班人员。第五条值班人员职责(一)值班人员到岗后,与当班保安于18:30对办公区域进行第一次巡视,此后值班人员和保安轮流每半小时巡查一次,夜巡员每一小时巡查一次。(二)值班巡查内容:灯、空调、电脑、饮水机、打印机等电器设备关闭情况;门窗关闭情况;有无其他不安全因素。(三)凡工作人员离开未关闭相关电器设备或未关闭门窗,值班人员、夜巡员应当即关闭,并在《值班记录表》上记明、署名。有未关闭电器、门窗或者其他异常情况,予以记明,如:18:30巡查,XXX室XXX电脑未关,XXX(巡视人);或者18:30巡查,正常,XXX(巡视人),无异常则记“正常”。(四)值班人员巡视加班人员情况,按管理制度“第四节、3第二十条执行”。(五)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值班人员处理、保安协助;无法处理但时间紧急,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值班领导请示;不在职责范围或事件重要,值班人员应知会相关部门或者领导,于第二天上班后的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人员,同时在《值班登记表》上记录,签字确认。第六条夜巡员到岗后,对办公区域进行一次全场巡视,巡视范围和内容与“第五条值班人员职责”中的“(二)值班巡查内容”相同,待巡视完毕后,方可与保安进行工作交接。其巡视情况和交接内容,在《值班登记表》备注栏记明,无异常情况,则记“正常”,且保安和夜巡员双方签字。第七条处罚(一)巡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巡视或者不按规定记录巡视情况,一次罚款20元。(二)值班人员未按巡查内容正确处理相关事项,一次罚款50元。第八条督察办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周抽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抽查记录。发现违纪,核实后按程序予以处罚。第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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