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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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九章商标概述第二十章商标权及其限制第二十一章商标权的取得与丧失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用的“白兔商标”,它基本具备了现代商标的全部外貌。该商标中心是一只白兔,旁边刻有“济南刘家功夫针铺”,“认门前白兔儿为记”。白兔下方写有文字“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不误主院使用、客转与贩、别有加烧,请记白”。第十九章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一)商标的含义经营者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用来区别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识别性标志。(二)商标的特征1、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2、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3、是一种可视性标志。(三)商标的作用1、质量担保:“商品的脸面”2、广告宣传:“无言的推销员”二、商标的分类(一)根据构成要素对商标的分类1、文字商标:汉字、外文字、少数民族字、数字及其组合2、图形商标:由各种形象、图案构成3、颜色商标:由颜色的组合构成,不能是单种的颜色4、立体商标: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及其他三维标志构成5、组合商标: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的任意组合另:非视觉商标:如声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嗅觉商标等中国商标法不认可非视觉商标(二)根据使用对象对商标的分类1、商品商标:使用于各种商品之上的商标2、服务商标(服务标记、服务标志):使用于服务项目的商标(三)根据使用者对商标的分类1、制造商标(生产商标):生产企业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装配商品上使用的商标2、销售商标(商业商标):从事销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3、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四)根据作用对商标的分类1、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纯新羊毛”证明——商标国际羊毛局(InternationalWoolSecretariat)成立于1937年,是一个非牟利性机构。其宗旨是为各成员国的养羊人士建立羊毛制品在全球的长期需求。国际羊毛局本身并不制造和销售羊毛制品,推行世界知名的纯羊毛标志。标准:使用纯羊毛标记的产品质量要求纯新羊毛不少于93%太阳底下的两片绿叶轻托着一枚绿芽产品质量证明商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等级商标:同一企业在同一类产品上因不同等级、质量而使用的系列商标(等级销售策略)3、防御商标:商标权人为保护另一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联合商标:商标权人为保护另一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五)根据商标显著性对商标的分类显著性:商标标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属性。商标显著性的分类:1、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商标在同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消费者会立即认为它是在标指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可以直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2、商标的获得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的词汇或特征,消费者一般不会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起不到区别出处的作用,但如果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将该标记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则该标记即获得了显著性,因此也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两面针为芸香科植物。分布于广东、广西、福建、湖南、云南、台湾。生山野。叶和果皮可提芳香油;种子油供制肥皂用;根、茎、叶入药。能散瘀活络、祛风解毒。1、臆造商标:由杜撰的无特定字面含义词汇构成的商标2、任意商标:利用现有的词汇或者图形构成、但其字面含义与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属性没有联系的商标3、暗示商标:间接暗示商品(服务)的特点(名称、产地、原料、质量、重量、数量、功能等)的非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4、叙述商标:由直接描述商品(服务)的特点的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六)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对商标的分类1、注册商标:经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2、未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不能取得专有权,也不得对抗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便会被禁止使用。例外: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三、商标的条件(一)积极条件(必备条件)1、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可视性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具备显著特征—可识别性(1)判断主体:普通消费者(2)类型1)固有的显著性:设计本身是新颖的、独特的2)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第二含义商标”(二)消极条件(禁止条件)1、标志方面的禁止条件(1)绝对禁止条件《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印第安人(卫生洁具)大汉族(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相对禁止条件《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20支香烟50kg米(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①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②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容器③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胸针(珠宝)2、标志以外的禁止条件(1)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不得侵害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不得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商标法》第16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4)不得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十章商标权一、商标权概述(一)商标权的含义“商标权”: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应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商标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二)商标权的特征1、以注册商标为保护对象2、须经主管部门依法授予才能获得3、专有性程度很高、所受限制也较少4、保护期限较短,但可无限次续展5、仅具财产属性二、商标权的内容(一)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禁用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三)“标记权”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三、商标权的行使(一)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法》第39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一并转让原则: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二)商标权的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诉讼资格1、独占许可:可单独提起诉讼2、排他许可:共同起诉3、普通许可:经明确授权,可单独起诉第二十一章商标权的取得与丧失一、商标权的取得(一)取得方式1、注册取得: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大陆法系、中国)2、使用取得:实际使用是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列支敦士敦)3、混合取得:注册和使用均可取得商标权(英美法系)(二)商标注册原则1、自愿注册原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由使用人自主决定2、强制注册原则:国家规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其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中国: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强制注册的商品有一类: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三)商标注册的程序1、申请(1)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即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注册一件商标,并且限定使用于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申请的,可跨类申请。(3)申请方式直接申请代理申请:涉外申请实行强制代理制度。(4)申请日的确定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日期为申请日;或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或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2、审查(1)审查原则:以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商标法》第29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2)审查步骤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2)实质审查3、驳回、复审初步审定、公告4、异议、裁定、复审核准注册、公告商标权生效日期:核准注册之日;商标权的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二、商标权的丧失(一)注册商标被注销1、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又未续展《商标法》第38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2、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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