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序号内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7部委12#(评标办法)8部委12#(勘察设计)7部委30#(工程施工)7部委27#(工程货物)商务部13#(机电国际)财务部18#(政府货物、服务)建设部89#(施工)1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预审公告结束之日起前3个工作日适当的投标有效期适当的投标有效期2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公告期不少7个工作日出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期限:(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不得少于20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少于20日不得少于20日不得少于20日,大型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变更公告间隔不少于7日;4招标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公告期5招标人对已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时限开标日15日前开标日15日前延长开标时间至少投标截止3日前书面通知,媒介发布变更公告澄清和修改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或修改投标截止前投标截止前开标日5日前7招标文件审核或备案评审专家审核网报主管部门备案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开标记录网上备案时间开标后2日9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限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2天;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不早于开标前48h,外省72h10评标公示期评标结束后7日中标结果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11开标和定标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12确定中标人的时限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一般提出评标报告后15日,最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一般提出评标报告后15日,最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自行招标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13招标人向主管部门报告时限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自中标通知书15日内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评标公示期内备案合同签订7日县以上建设序号内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7部委12#(评标办法)8部委12#(勘察设计)7部委30#(工程施工)7部委27#(工程货物)商务部13#(机电国际)财务部18#(政府货物、服务)建设部89#(施工)14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限(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无异议期如无质疑,公告后3日发面中标公告的同时15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16投标保证金有限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应该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7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限-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及招标服务费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18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限-非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投标有效期满30日内中标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中标之日起7日内19暂停采购时间处理投诉期间可以暂停不超过30日20投标文件保存至少15年21联合体变更联合体通过审查后变更废标或否决投标截止日前征得招标人同意应在预审时提出申请,预审后不得组成联合体22实施时间2000年1月1日2003年1月1日23招标备选方案可以要求提交备先方案,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非中标人备选方案不予考虑可以要求提交备先方案,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非中标人备选方案不予考虑如招标文件要求可以提交一个备案方案,且报价不高于主方案;提交两个以上或未注明主方案的投标将被拒绝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并明确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24适用范围的约定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国两制除外;2、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公民个人及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在我境内参与投标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3、例外情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或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对限额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货物、服务项目的单独采购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国两制除外;2、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3、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投资不包括在内),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4、调整对象范围: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5、例外情形: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或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军事采购法规;国家有关法规关于招投标程序及评标办法要求的规定汇总表序号内容标准预审文件内容标准预审文件内容招标投标法内容招标投标法内容7部委12#(评标办法)商务部13#(机电国际)财务部18#(政府货物、服务)1资格预审程序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预审公告3、出售预审文件4、预审文件澄清、修改5、潜在投标人编制提交预审申请文件6、预审文件评审编制评审报告7、招标人审核报告确定预审合格人8、发出投标邀请书,通知未通过人资格评审程序1、初步审查2、详细审查3、预审申请文件澄清4、综合评议5、招标人审核确定预审合格申请人6、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投标基本程序1、招标2、投标3、开标4、评标5、中标6、签订书面合同开标程序1、密封情况检查2、开封3、唱标4、记录并存档(投标截止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均开拆封、唱标;开标记录要求所有投标人代表签字)评标程序1、评标的准备(评委编制评标用表)2、初步评审(审查并逐项列明偏差)3、澄清(非必备程序-评标委员会启动、书面形式)4、详细评审5、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一、最低评标价法1、符合性检查2、商务评标3、技术评标4、技术标未废标的,进行价格评标;5、编制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6、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二、综合评价法1、初步评审2、综合评价3、价格评价4、综合得分排名1、投标文件初审: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2、澄清问题3、比较评价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办法12#、30#、27#13#18#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调整包括投标报价及商务部分):适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项目;2、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综合评价标准):技术复杂、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勘察设计一般采用此方法;3、其它方法1、最低评标价法(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依据;如有漏项,按其它有效中的最高价计入;评标总价为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按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中间价转换;2、综合评价法:适用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评价内容包括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它;价格权重不低于30%,技术权重不高于60%;不得推荐中标人的情况:1、评标价格高于有效投标均价一定比例的(40%);2、技术得分低于有效投标技术得分均值一定比例的(30%).1、最低评标价法(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或通用服务;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扣除;2、综合评分法(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对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给予4-8%幅度不等的加分;3、性价比法(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它各项汇总得分/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中标):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给予4-8%幅度不等的扣除;确定中标人的程序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2、招标人自行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要求;4、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5、发出中标通知书;6、订立合同;7、投标保证金退还;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各类原则及施工许可、国有资产转让等要求的规定汇总表序号内容内容内容内容内容内容内容内容内容1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严格保密3、独立评审4、严格遵守评标办法招投标法基本原则1、公开2、公平3、公正4、诚实信用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2、公平竞争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2、自愿3、公平4、诚实信用5、合法性民法通则原则1、当事人地位平等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4、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政策5、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经济计划、社会经济秩序行政监督基本原则1、职权法定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确定中标人原则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2、确定中标人权利受限原则(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勘察设计和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只能确定第1名)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原则1、质量优先、价格合理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依法独立4、一裁终局2施工许可证1、开工前办理2、建设单位负责3、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收到后15日内办理4、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5、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超过6个月应重新办理6、中止施工时,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告法人从业资格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2、勘察企业:综合资质(甲级)、专业资质(甲、乙级)、劳务资质(不分级)3、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甲级,其它均设甲、乙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4、监理单位:综合资质(不分级)、专业资质(甲、乙,房建、水利水电、公路、市政可设丙级)、事务资质(不分级)建设工程发包主体1、建设单位2、总承包单位禁止发包承包的规定禁止发包规定:1、禁止限定发包2、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3、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禁止承包规定:1、禁止违法转包2、禁止违法分包A、禁止主体结构分包B、禁止未经建设同意分包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D、禁止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民事责任1、合同无效引起的民事责任:A、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借用他人资质;必须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或中标无效的B、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2、民事连带责任A、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C、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转让适用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3、清产合资、财务审计4、资产评估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6、合理选择交易方式(拍卖或招标方式;只有一个受让方时,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及组织实施7、合同签订8、价款支付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转让后致使国家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的转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国家有关法规关于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责任的规定汇总表序号定义内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1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盗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质疑内容1、招标文件2、招标过程3、中标结果1、招标程序合法性;2、评标结果合法性;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