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业务重组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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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前业务重组最新解读演讲人:陈坚律师2008.082内容•什么是上市前业务重组•上市前业务重组的目的•上市前业务重组的要点3与业务重组相关的监管法规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简称《办法》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简称《意见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简称《意见3》4、《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4什么是上市前业务重组•上市前业务重组是指对上市前企业的业务进行重新划分并决定将哪些业务纳入股份公司的过程。•分类:•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的重组•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对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的重组5重组方式•(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五)资产剥离6•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发行上市;•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规范企业运作,优化公司治理上市前业务重组的目的7上市前业务重组的要点•突出主营业务•“四独立一完整”--业务、机构、财务、人员独立及资产完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8突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的选择:•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应该与企业经营的业务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来的发展目标必须考虑公司自身的能力,目标过低,不利于吸引投资者,过高会给公司未来的发展带来压力;•主营业务应专注于一个行业,把不相关的业务捆在一起的企业不适合上市。9突出主营业务•资产剥离:•(1)被剥离的资产或下属公司在运作上不及该行业其它竞争者,或跟不上剥离者组合之内的其它业务。••(2)被剥离的部分表现不错,但它在行业内所处的情形可能使它缺乏长期的竞争优势。•(3)被剥离的部分与主业没有很大关系。•(4)公司可能涉面过广,对下属公司难以监控,必须剥离相当部分业务。••(5)其他剥离后可使公司上市后增值的因素。••公司剥离的形式:出售、拆股(子公司上市,母公司保留控股权)、管理层收购(MBO)及其衍生形式。10实际控制人变更•《办法》所指实际控制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11实际控制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意见1》规定以下主体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12案例某航运软件公司,丈夫拥有35%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妻子拥有40%股份,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在认定时夫妻双方应认定为同一控制人。1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实际控制人变更14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条件:(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注:•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15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多人共同控制:•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16实际控制人变更•国有控股企业的特别规定:•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包括国务院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17实际控制人变更国有股东的特别规定:•(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18主营业务重大变化•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排除了期间股权变更的情形!)(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排除了不相关行业收购的情形!)19•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注: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2、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主营业务重大变化20主营业务重大变化•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防止拼凑上市、突击重组!)•注:•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21案例某公司本身从事纺织业务,2004年收购一医疗企业,2005年和2006年医疗企业的利润占公司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近三年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如单独计算纺织行业,达不到上市标准,且公司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被证监会否决。22案例--晋城蓝焰•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晋城蓝焰是晋煤集团控股子公司,2008年向证监会递交IPO申请,拟发行不超过4亿股A股,募集资金约为95亿元,其中88亿元主要用来收购集团下属的优质煤矿寺河矿。•晋城蓝焰上市后马上对大股东资产进行并购重组,并向大股东支付几乎全部额度的募集资金以购买资产,因此有大股东套现之嫌。•4月14日证监会发审委召开第55次工作会议,否决了晋城蓝焰的IPO申请。23案例--九阳股份(002242)•2007年6月18日,九阳股份以46,734,487.06元的价格受让杭州九阳74%股权。•固定资产大幅增加,金额由2005年末的3,838,462.72元增加至2007年末的115,798,312.64元,比重由2005年末的1.73%增加至10.10%。•杭州九阳均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使本公司2007年、2006年和2005年净利润分别增加88,016,340.98元、42,439,080.23元和27,714,429.27元,占当期备考合并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4.17%、35.84%和37.86%。•九阳股份关联交易遭遇致疑,2008年5月15日全景网的路演中著名财务揭黑专家夏草针对九阳股份的财务状况,提出了一个个尖锐的问题,双方在网络上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24谢谢!东方华银律师所陈坚合伙人Kennyc719@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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