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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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管理规定一、依据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文件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8号)文件的要求,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二、成立安康市中心医院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详情见安医发[2011]14号)三、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的责任和权利1、熟悉抗菌药物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其要求。2、带头规范、合理地使用抗菌药物,并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3、对本科室或分管的科室医生使用特殊类别抗菌药物时审核申请单,并在审核栏签字,并加强规范特殊类别抗菌药物使用的宣教、指导、监督。4、应邀参加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会诊。四、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1、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2、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则不建议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4、临床医师在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不能作为预防性用药。5、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在经专家组专家审核通过后,可以使用上述药物,但经验性用药不得超过5天。6、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7、门、急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五、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的注意事项1、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必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并于24小时内填写《安康市中心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见附表),请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表格随运行病历归档备查,并做好相关病程记录。2、紧急情况下需越级使用的,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如需继续使用,须专家组专家于24小时内审核。3、工作小组会定期对全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做得好的科室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遵守规定的科室或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附表:安康市中心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申请科室:申请时间:年月日患者姓名住院号床号诊断患者病情简介:使用理由(临床指征、实验室依据、其他),必须回答以下问题:1)体温:°C,寒战(有/无)2)白细胞计数(WBC):109/L,中性粒细胞(NEUT%):%3)院内获得性肺炎(是/否)4)留置中心静脉导管大于48小时(是/否)5)病原学检测:1.未做2.做:标本-(未检出/检出-菌)6)药敏试验:1.未做2.做:(相符/不相符)7)高龄、有影响感染治疗的基础疾病、90天内用过抗菌药物(是/否)8)其他需具体说明的情况:申请用药原因:拟申请抗菌药物名称(通用名)、用法、用量及给药次数:申请人:职称:年月日专家组专家会诊意见:会诊专家签名:年月日注:1、请在病史中记录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与使用原因。2、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医嘱与处方。3、紧急情况下需越级使用的,不得超过1日常用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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