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后我国政府采购的应对措施作者:许博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参考文献(39条)1.参考文献2.约瑟夫L卡维纳托.拉尔夫G考夫曼采购手册:专业采购与供应人员指南20013.米歇尔R利恩德斯.哈罗德E费伦采购与供应管理20014.冯秀华.秦晓膺政府采购全书19995.苏明政府采购20036.楼继伟政府采购19987.A普雷姆詹德公共支出管理19958.万芳.赵海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指南20019.曹国富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的运用200210.刘小川.王庆华经济全球化的政府采购200111.曹国富.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199812.王亚星中国政府采购的市场化运作200313.马海涛政府采购管理200314.齐小乎.沈建阳.张雷宝政府采购知识读本200015.倪东升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200316.胡家诗.杨志安政府采购研究200217.刘慧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则及我国的对策200218.王家林对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几点看法200219.杨汉平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200220.WTO《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200221.日本政府采购中的质疑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00222.论我国政府采购的国际借鉴200223.WTO《政府采购协议》例外条款解读200424.2004年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运行状况200525.查看详情26.中国国际招标网数据库27.查看详情28.邹进文.余英西方政府采购理论的变迁[期刊论文]-经济学动态2001(12)29.曹国富国外政府采购理论研究199830.杨慧芳应对如实挑战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200331.崔超关于政府采购就业影响的评价方法研究200332.贾康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义和作用200133.周新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经验及对策200134.王习武.唐龙生.陈永宁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200535.MiyagiwaKazOligopolyandDiscriminatoryGovernmentProcurementPolicy1991(05)36.EvenettSimonJ.HoekmanBernardMGovernmentprocurement:marketaccess.transparencyandmultilateraltraderules2005(01)37.ArrowsmithSueTransparencyinGovernmentProcurement:TheObjectivesofRegulationandtheBoundaries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2003(02)38.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39.DavidPrice.AllysonMPollock.JeanShaoulHow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isshapingdomesticpoliciesinhealthcare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杨玫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2006政府采购制度是伴随着政府管理公共职能的转变而建立和完善的,因此要弄清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动因、内容及两者的关联性,就必须要先理清政府采购法制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这种背景与法制内容的关联性。本文第一章就详细地分析和阐述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如何作为商品经济和政府“守夜人”角色定位下的收支平衡财经政策工具而萌芽并形成雏形的,并且又是如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主义下的赤字财经政策的推行而得以全面形成的。当政府采购的功能从单纯的保持预算平衡发展成为干预社会经济、实现政府合法政治目标的工具时,政府采购在国内可以帮助实现宏观调控、增加就业机会、保护和扶持民族工业,而它的这些功能在国际贸易领域却成为阻碍全球自由贸易发展的贸易壁垒。本文第二章就WTO对贸易自由化的追求如何促成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和完善作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其具体内容的详细介绍阐明了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如何通过自身的制度设计达成其所追求的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的。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才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分散的地方性法律规制到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法》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有了一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贸易全球化进程的背景下制定的,因而它肩负了两个重要的任务: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核心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形成背景和法律定位的不同使二者的立法价值目标有所不同,但对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的共同追求又使二者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有必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及以其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虽然吸收了国际社会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在某些方面注重了与国际规范的接轨,但考虑更多的是我国尚未加入GPA、未向国际社会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情况。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WTO这一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已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因此有必要对WTO《政府采购协议》进行学习和借鉴。本文第四章从立法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五个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以找出我国《政府采购法》与国际政府采购法律规制之间的差距,指出我国法律应当加以完善的地方。从立法目标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它期望构建的是一个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和讲究纪律的采购制度体系。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它节约财政资金,更多关注的是政府采购对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对采购项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腐败的抑制,所以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列入其立法目标的考虑之内。从基本原则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原则是公开、公平、竞争性原则,其它原则都是为了公开、公平原则而展开的。从表面上看,它与政府采购国际社会立法趋势趋于一致,将公开、公平、竞争确定为其基本原则,但实际上它只承认建立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基础上的公平合理、充分竞争及对国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暂时并没考虑促进政府采购面向国际市场进行充分竞争。考虑到目前国内企业竞争力较差、需要空间和时间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这样的立法原则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更深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开放应该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应该为对外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作好准备,吸收GPA的成果,增加有利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WTO《政府采购协议》对它们完善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其对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的追求,与之相比较,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则显得简单、有很多缺陷,不能充分实现其所追求的公开、公平原则。就适用范围来说,从GPA的立法目的上讲,它期望将尽可能大的政府采购范围纳入其适用,以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但是,考虑到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重要位置及其对社会目标的调控作用,GPA在确定了其基本标准后便将具体的范围交由各成员国通过承诺表的形式列出,这样,GPA将各国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交给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是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与采购活动的内容等三个方面来界定其适用范围的,但并没有确定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而是将其留给各级政府通过他们的自由裁量来划定。从采购方式来看,GPA在采购方式上只选择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模式,并通过大量篇幅为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程序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期望通过在招标中实施强制性的竞争投标来提高采购效率,保证财政资金能得到公平、公正的使用。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整部法律中却只有三个条款对其程序做出了笼统、模糊的规定,而对其它本来竞争性就不是很强的采购方式的规定非常笼统和原则化,未能通过对程序的合理设置来缩小这些采购方式对竞争的影响。从救济制度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以质疑程序作为其救济制度的核心,它将提出质疑的权利赋予利益或曾经所有的利益受到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协议情况损害的所有供应商,并且强调审理质疑机构的独立性,规定质疑要么由法院市议,要么由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机构进行审理并接受司法审查,这种质疑程序实际上包含了质疑、投诉甚至诉讼。我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包含质疑和投诉在内的救济制度,但却将质疑主体限定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这实际上将一部分潜在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排除在质疑投诉主体范围之外。另外,《政府采购法》规定由政府采购实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或当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果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这显然与GPA要求的受理质疑投诉的主体必须是与采购结果无关、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存在较大差距。并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法院受案的范围仅限于投诉,这使那些被排除在质疑主体之外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再次被排除在权利救济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因投诉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实际上只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的司法审查,却忽略了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最主要的主体——政府采购实体行为的审查。2.期刊论文王勇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之比较-政治与法律2002,(6)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为自身消费而不是为商业转售目的所进行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不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我国也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价值.我国已经制定并且通过了政府采购法.同时入世以后,我国就要进行有关接受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所以,本文结合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主要从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以及如何保护国内产业等五个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希望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的完善以及我国就接受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有所帮助.3.期刊论文危晓美依照WTO《政府采购协议》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市场论坛2004,(5)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WTO框架内推进政府采购自由化,扩大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数量,进一步推进各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将是今后国际贸易发展的热点问题.国内的竞争立法,是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重要准备.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WTO政府采购协议和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比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只有进一步加以完善,才能适应政府采购的国际竞争要求.4.学位论文李悦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2003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中国自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后,政府采购的范围迅速扩大,资金迅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该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政府采购的快速健康发展也有着重大意义.该文中,作者将中国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采购协议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比较分析,进而阐述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