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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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指南GuideforProtectionandAssistanceServic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编制说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指南》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一、任务来源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的要求,制定此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监督局于2017年8月11日批准立项,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深标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等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123)归口。二、背景和意义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一直自发存在,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指引,多是政府或行业组织的偶然性行为,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意见》,启动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规范化的序幕。近几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工作,并着眼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整体布局和科学构建,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76个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若干地方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通统一的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热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地方层级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二是积极推动搭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平台,在发达省市基本实现了维权援助信息接收、审核、处理、反馈的一站式线上处理;三是集合社会各方力量,调动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智库,开展专业性较强、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广东省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发展迅猛,目前已获批成立6家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别是中国(广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中国(汕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中国(佛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中国(东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其中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成绩最为突出,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17年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绩效考核结果显示,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勇创佳绩,在全国参评的76个维权援助中心中排名第1,全年办理维权援助、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案件总量均大幅上升。维权援助作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构建的第一线,是执法信息搜集、疑2难纠纷处理、弱势群体保护、政府决策制定的重要依据。经过十年来的沉淀、发展,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成效已位居全国前列,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研制本标准,对于进一步总结优化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流程,整合政府、司法、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民间组织等各方资源,畅通维权渠道,进而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特定群体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三、编制原则及技术依据(一)编制原则编制组充分考虑了目前国内发达省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开展现状,以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开展情况为研究蓝本,确立了本标准的编制原则:明确性、可行性、适用性、吻合性。“明确性”即本标准所规定的服务技术要素,如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工作年限等指标需明确,且可量化;“可行性”是指本标准需设计一个可能实现的工作流程,并使之不断执行下去;“适用性”使指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吻合性”指标准的内容应与服务对象的需求相契合,体现在本标准中,即符合维权援助申请人的实际服务需求。(二)技术依据本标准的编写规则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进行。四、标准制订过程(一)前期准备2017年3月,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深标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等单位对国内特别是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现状进行了资料搜集,并初步论证了编制广东省地方标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指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此,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开展了本标准的前期研究工作,探讨本标准立项目的、工作任务和结构要点,为本标准的立项、起草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二)标准立项2017年4-6月,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征集2017年度广东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项3目的通知,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组织人员填报了《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指南》,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2017年8月11日广东省质监局发布通知,决定给予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指南》在内的68项技术标准文件批准立项。(三)成立标准编制组2017年9月,项目立项后,牵头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与深圳市深标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等单位联合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确定标准编制原则,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标准的研制。(四)提出标准草案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标准编制组工作人员充分收集和研究了国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相关的文献资料,开会讨论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相关的研究成果,并就标准编制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咨询有关的专家。在比较准确和充分地掌握了有关信息后,根据标准编制的原则、综合了标准编制组的文献分析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实际经验,经过充分讨论,给出了标准的初步架构和主要内容,形成标准草案。五、主要内容本标准文件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一)标准的属性本标准为广东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二)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三)有关条款的说明1、术语和定义根据对国内相关政策、标准和文献进行研究,本标准确定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两个术语和定义,其中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定义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组织相关协作机构和各类专家,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维权4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的活动。2、基本要求本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一些总体要求,包括向符合条件者公平公开地提供服务与支持,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搭建资源共享平台,逐步拓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深度,逐步加大对援助对象开展“事前援助”比重,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特点,建立面向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园区的专业对口、富有特色的工作站等。3、服务主体本章分别从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协作机构与专家库等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主体进行规定。其中5.1“服务机构”对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机构类型进行分类,并对维权援助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所应具备的基础设施进行规定,同时罗列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5.2“服务人员”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服务团队人员组成,各类人员所具备的资质、能力和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5.3“协作机构与专家库”,该条规定了协作机构与专家库的组建原则、构成及保障和激励机制。4、服务内容本章主要规定了维权援助形式和维权援助内容。其中6.1“维权援助形式”规定了智力支持和资金资助两种维权援助形式,并以注释的形式将两种维权援助形式所适用的情形进行说明;6.2“维权援助内容”则分别列举了智力支持和资金支持的维权援助内容,同时规定了弹性条款,即维权援助机构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根据实际需求,对中心的援助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开展电子商务、展会、涉外维权等专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5、服务流程本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流程,包括总则、一般程序、特殊程序和终止程序。其中7.1“总则”梳理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流程;7.2“一般程序”规定了依申请启动维权援助服务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处理、总结分析等流程;7.3“特殊程序”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重大知识产权事项主动介入的程序;7.4“终止程序”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维权援助服务终止事由进行梳理。56评价与改进本章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评价与改进作出规定,要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构应及时开展自我评价,以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受援人员、协作机构、专家等相关方意见,对维权援助服务进行评价改进。六、涉及专利情况本标准不涉及专利和专利技术。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本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相冲突,与相应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协调。标准编制组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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