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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录1.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温州小金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6)浙0304民初2066号】..........................................................12.潘某某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钱仓村委会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6)浙0381民初2935号】......................................................33.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诉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91号、(2016)浙民终字第506号】.....................................................................................................................54.温州市双马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恒顺汽车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6)浙03民初678、679、680号】......................................................................................................85.八达机电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温州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行政登记一案【(2016)浙0302行初156号、(2016)浙03行终422号】..................................................................96.吴某某与永嘉县桥头镇爱得儿教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117.瓯海区潘桥街道潘桥物流园侵害商标权案......................................158.浙江新塬实业有限公司、周海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2015)温永刑初字第781号、(2015)浙温知刑终字第4号】........................119.虞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2015)温苍刑初字第1709号】...................................................................................................................1510.乐清市和元电气有限公司、柏某、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2016)浙0382刑初1926号】......................错误!未定义书签。1611.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温州小金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6)浙0304民初2066号】【入选理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来的商品交易借助网络手段得以实现。网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本案中,被告没有实体店铺,所有的销售均在网络上进行。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原告侵权的时间较长、销售量巨大,且涉及的消费者超越了地理空间的限制,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万元。该案的主要意义在于为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案件在侵权事实认定、侵权判定及确定赔偿数额等方面提供借鉴。【基本案情】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为第1489454号商标、第G730835号商标、169865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原告长期在鞋类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使上述商标在公众中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温州小金蛋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30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万元,天猫网站上的“小金蛋旗舰店”由其经营,从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6月份,被告通过其天猫旗舰店共出售了标注有“”、“”“”等商标的鞋类商品共计16万余双,销售金额近100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据了解,该案为阿迪达斯公司提起的第一个要求按照法定赔偿额上限300万元进行赔偿的案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上述鞋子上使用2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适用法定赔偿。鉴于被告的经营模式为线上销售,涉及的消费者超出了地理空间的限制,侵权时间持续较长,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达十几万双,结合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进行本案诉讼支出了合理的费用等因素,瓯海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20万元。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送)32.潘某某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钱仓村委会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6)浙0381民初2935号】【入选理由】本案对政府部门参与民俗文化节活动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大小进行了明确,并向平阳县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就如何加强民俗文化活动知产保护及侵权防范提出司法建议,对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民俗文化节在内的各种活动具有积极指引作用。首先,对于在文化节展台中显示为主办方的被告,应根据其在该项活动中的作用及实际参与程度,确定应否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其次,受活动举办方委托发布、传播相关信息的主体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考虑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具有相应的预见能力及管控能力,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明显过错,不能宽泛地将任何有一定牵连关系的行为都简单地认定为帮助行为。【基本案情】2014年4月间,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钱仓村举办了“鳌江镇首届钱仓清明文化节”。活动由鳌江镇政府主办,钱仓社区、钱仓村委会承办。因举办活动需要,活动举办方委托平阳县一朵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开办的猪八戒网平台公开征集Logo(徽标)信息,悬赏金为350元。潘某某通过在该网站平台注册账号并以“隐藏交稿”方式参与了投稿。最终,活动筹备会议选中案外人投稿的徽标。但是,活动举办方在文化节新闻发布会现场布置背景及开幕式主席台布置背景的显著位置上,均使用了被诉侵权徽标。潘某某知晓后,与鳌江镇政府等被告交涉,均无果。2015年、2016年间,钱仓村委会举办了第二届、第三届钱仓清明文化节,活动主要内容及4在展台背景使用的徽标与首届文化节相同。在该两届活动中,鳌江镇政府及钱仓社区均未再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潘某某遂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鳌江镇政府、钱仓村委会、一朵花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3600元,猪八戒网络公司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追加温州钱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钱仓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钱仓村委会、鳌江镇政府以书面方式向潘某某赔礼道歉;钱仓村委会赔偿潘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600元;鳌江镇政府对该款项在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息诉服判,被告方已自动履行相关义务。审理法院还向平阳县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就如何加强民俗文化活动知产保护及侵权防范提出司法建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送)53.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诉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91号、(2016)浙民终字第506号】【入选理由】本案入选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五十大典型案例和浙江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该案对如何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功能性技术特征权利保护范围以及比对方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尤其是创造性的提出了:1.应将该功能性技术特征所对应的具体实施方式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在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对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时,对于与实现功能或效果无直接、必然联系的特征应予排除。2.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例及其等同方式的比对,应根据该领域技术的公开程度决定采用相对上位的比对方式,即在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其他与发明点紧密相关的技术特征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对非发明点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应适当从宽把握,以保护涉案专利真正的创新点所在。该案对涉及功能性特征的专利侵权比对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指导意义。【基本案情】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泰机械公司)系名称为“一种裁剪机”(专利号:ZL201210508388.7)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2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4月1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裁剪机,包括机架,固定设置在机架上的下切刀及设置在下切刀上方的上切刀,所述上切刀与下切刀上设有相互配合的上切削面与下切削面,其特征是,所述上切刀或下切刀上设有基准块,该基准块上6设有与其所在切刀的切削面位于同一平面内的基准面;所述机架上设有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所述上切刀可沿与上切削面相垂直方向移动的设置在上切刀安装板上,且上切刀位于上切刀安装板下方;所述上切刀与上切刀安装板之间设有使基准块上的基准面往下切削面上靠拢或使上切削面往基准块上的基准面靠拢的弹性预紧装置,所述上切刀上设有向上延伸的上支撑部;所述上切刀安装板设有与上支撑部相对应的第一通孔,上切刀安装板上位于第一通孔的两侧设有相互平行的第一支撑板及第二支撑板,第一支撑板与第二支撑板之间设有至少一根平置导杆,且该平置导杆与上切削面相垂直;所述上支撑部的上部穿过第一通孔位于第一支撑板与第二支撑板之间,且上支撑部的上部还设有与平置导杆相配合的平置导向套,使上支撑部可沿平置导杆移动;所述第一支撑板与上切削面位于上切刀的两侧,所述弹性预紧装置包括设置在第一支撑板与上支撑部之间的预紧弹簧。涉案专利已缴纳专利年费,至今有效。2015年11月3日,一审法院根据宁泰机械公司申请,对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峰科技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经现场清点及宁泰机械公司、钱峰科技公司确认,共发现名称为“全自动彩印编织袋高速缝纫机”的成品一台,半成品2台。该三台产品上均有相同裁剪机构。钱峰科技公司称其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生产“全自动彩印编织袋高速缝纫机”,并以7万元/台的价格销售了3-4台。现场还发现印有“全自动彩印编织袋高速缝纫机”图片及介绍的产品宣传册若干。7宁泰机械公司以钱峰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全自动彩印编织袋高速缝纫机”中裁剪机构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钱峰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赔偿宁泰机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权利保护范围的时候,应将该项技术特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或一个整体对待,从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中正确归纳出实现该功能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对于与实现功能或效果无直接、必然联系的特征应予排除,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不当缩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后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在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其他与发明点紧密相关的技术特征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对此项非发明点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应适当从宽把握,以保护涉案专利真正的创新点所在。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判决钱峰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万元。一审宣判后,钱峰科技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3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送)84.温州市双马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恒顺汽车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6)浙03民初678、679、680号】【入选理由】该案系民诉法修改后浙江省法院首例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妨碍证据保全被司法拘留的案例。在执行司法拘留过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与专利权人联系,并达成和解。该案对推进诚信诉讼,打击妨碍知识产权审判行为,树立法权威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基本案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双马抛光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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