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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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案件类型法定审限起算日期1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审限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的审限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的审限经最高法院决定,可以延长的审限刑事2一审简易程序案件20日3A普通程序公诉1.5月4B2月51月6普通程序自诉被告人被羁押1.5月4A2月51月6被告人未被羁押6月7A3月7刑罚变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2月8B拘役、管制、缓刑的减刑1月9B撤销缓刑、假释案件1月10B减刑、假释复裁1月11B特殊情况假释复核12\二审案件1.5月4A2月51月61月13死刑、死缓、法定刑以下处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3月14C3月14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案件3月15A普通程序案件6月16A6月163月16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171年186月18特殊程序特别程序30日19D30日19督促程序15日20A公示催告程序21\D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15日22B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7日23B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裁定的复议7日23B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月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6月其他特殊程序案件24\破产程序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5日25B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30日26B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其他27\二审对判决上诉3月28A3月28对裁定上诉(包括对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30日29A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裁定上诉15日30A再审31按一审程序再审326月C6月3月对生效判决按二审程序再审3月C3月2案件类型法定审限起算日期1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审限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的审限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的审限经最高法院决定,可以延长的审限对生效裁定按二审程序再审30日C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3\行政一审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月34A3月343月34二审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月35B2月352月35再审31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3月C3月3月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2月C2月2月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非诉执行审查30日36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37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复议3839B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海事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审查48小时40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7日41申请扣押或拍卖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海事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裁定的复议5日42执行一般执行6月433月43委托执行30日44行政非诉执行3月453月43刑事罚金刑执行6月46刑事没收财产刑执行6月47受托外国港澳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2月48受托外国港澳台法院调查取证2月49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违法异议审查15日50执行违法异议裁定复议30日5130日51其他52\国家赔偿确认违法侵权确认6月53E3月53下级法院不予确认裁定申诉3月54B3月54下级法院逾期未处理案件直接确认3月55B3月55下级法院确认有误直接确认3月56B3月56国家赔偿立案庭受理的2月57B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3月571月573月57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再审审查刑事申诉6月58B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3月59B3月60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613月B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62\B赔偿确认申请人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决定复议30日63B抗诉对刑事生效裁判抗诉指令再审1月64B对民事生效裁判抗诉的再审30日65B对生效行政裁判抗诉的再审6130日确认对逾期未处理案件限期裁定3月54B3案件类型法定审限起算日期1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审限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的审限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的审限经最高法院决定,可以延长的审限监督指令下级法院重新确认3月55B赔偿监督决定重新审理或指令重新审理66\执行监督执行监督67\1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实际审理时间的起算日期,一般应当自实际收(立)案日期的次日起算。A为立案日期次日,B为收到案件材料日期次日,C为决定再审日期次日,或者收到指令再审裁定(决定)及其案件材料日期,或者收到抗诉材料日期,D针对需要公告的特殊程序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从公告期满之日次日起算。E为受理通知送达之日次日起算。其他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审限,自然没有实际审理时间起算日期。2刑事涉外案件审限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应当认为审限与一般刑事案件审限没有区别。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如果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重新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诉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期限记入案件审理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半个月按15日计算。5对于公诉与自诉中不附带民诉的情况,此期限为空,不可适用于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6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条件是: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这里并未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故认为此类案件的法定审限为2个月。9《刑诉解释》第362条第7项规定,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10《刑诉解释》第357条第1款: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11《刑诉法解释》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12特殊程序假释复核是指刑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此类假释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且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13《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14《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4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415民诉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也有规定。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连续计算。16《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17《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都没有规定船舶碰撞、共同海损二审、再审案件的审限。18《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1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需要公告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从公告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0民诉法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21《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申报期届满判决作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这些规定,不能确定除权判决或终结裁定的法定期间。2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5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已知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公告;第106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23海诉法第123条规定,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24其他特殊程序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海事债权确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以及申请承认或认可外国或者港澳(不含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案件。25《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20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6《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87条分别规定,终结破产程序前的重整程序,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应当自收到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对于其他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没有期限要求。27包括裁定重整计划的执行、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变价方案所做的裁定的复议等。目前尚无审限方面的规定。28《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2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规定,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未规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但该法第4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上诉,其二审审理期限与不服其他民事裁定的上诉的二审审理期限相同。30《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包括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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