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义(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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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的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内容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工会(各部分有关工会的条款)为了保证顺利实施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权利救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新旧法律的衔接(有关过渡性条款)法律责任一、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中的劳动合同(我们为什么选择劳动合同立法)(一)与劳动合同相近的几个合同;(二)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三)多层次的劳动条件决定结构(企业内劳动关系调整工具)。(一)与劳动合同相近的几个合同劳动合同雇用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承包合同民法、合同法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从民法独立出来(二)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工会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一般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就业等二、立法背景、目的、体系(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沿革;(二)为什么制定劳动合同法?(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合同法》的关系;(四)围绕立法目的争论;(五)立法体系。(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沿革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扩大劳动合同制实施范围的通知(1992年)《劳动法》第三章(1995年实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005年1月报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公开、191849意见、四审通过。在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80年)国有企业内适用范围由临时工到正式工种中的农民轮换工(1984年)(二)为什么制定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2、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一年一签普遍、形成不好管理模式);3、劳动关系多样化、新就业形式不断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增多、劳动关系模糊化(劳务派遣等);4、劳动争议不断增加,预防个别争议(事先原则);5、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过于粗糙(滥用试用期、违约金不明僚、当时局限性旧体制和过渡性痕迹、纲要式立法、);如何应对上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选择只有两个:1、修改现行法律;2、重新立法。选择了后者。以上也是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立新法的依据。(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合同法》的关系(一审、二审稿都是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关于与《劳动法》关系两种观点主张依据《劳动法》:原因,《劳动法》为基本法,位阶高于单项法,只可细化和补充,不可突破。平行:处于同一位阶,新法优于旧法原理,予以突破关于与《合同法》的关系是《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无须以《合同法》为依据,基于一般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补充特别法的原理,对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条件下,可适用《合同法》(四)立法目的单、双保护之争双保护主张:1、地位平等是合同一般属性;2、有将劳动合同纳入民法的国家3、单个劳动法弱于劳动基准法等;4、高素质劳动者并非弱者等。单保护主张:1、不平等性;2、尽管纳入民法,民事的特别法;3、尽管弱于基准法,还是偏保护;4、双保护容易诱导按民法思路理解;5、强资本、弱劳动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总则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些劳动关系。一审、二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五)立法体系(八章九十八条)第一章总则1-6(共6条):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会等,对整个劳动合同法齐统帅作用第二章订立7-28(共22条):形式、期限、必备条款、使用期、保密条款、竟业限制。将实事劳动关系纳入。第三章履行和变更29-35(共7条)加班费、拖欠劳动报酬,及劳动合同变更作了规定,支付令,降低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第四章解除和终止36-50(共15条):单方面解除、裁员、不得解除、终止等,后合同义务,终止合同补偿金等新规定第五章特别规定51-72(33条):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73-79(共7条):政府、工会监督检查检查以及任何组织、个人的检举控告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80-95(16条):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96-98(3):聘用制事业单位、过渡期、适时开始时间三、《劳动合同法》立法总则的变化(一)适用范围的变化(二)订立原则变化(三)规章制度的变化(一)适用范围的扩大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范围比较;2、为什么扩大范围?3、扩大范围的影响;(二)订立原则发生的变化1、公平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民法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与补充,第8条、23条等)。(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新变化1、示意图;2、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3、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4、用好规章制度的意义。1、示意图规章制度作成修改、变更、决定1、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提示:1、法定义务2、可以理解为不可缺少的法定内容;3、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4、程序合法5、不涉及切身利益,不强制上述程序对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等规定,工会与职工,有权提出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告示员工手册、附件等形式制定程序异议程序告知程序依据本法74条规定:受行政权力监督案例1:肖某是上海一中日合资企业的员工。公司没有汽车和专职司机,为了工作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他偷偷配了公车钥匙。某年7月,他乘司机不在,与同事开车出去,被领导发现,肖某与同事受到罚处理。按理说,肖某应该吸取教训。但同年8月,他又开着公车带女友兜风。为了不让公司发觉,他将油箱里的汽油加满,又让人氢记程器往回调,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谁料,就在他偷偷送车回单位时,恰巧碰上了一个日方管理人员。公司以肖某偷开公车,屡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肖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丢了工作的肖某,很不服气。于是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对此解释:公司有《业务规定》,入职培训时,就明确告诉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车。但肖某却对此置若罔闻,屡屡违反。因此,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案例2:魏某是一家挂毯厂的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魏某月保底工资为700元,另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此外,挂毯厂还在销售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经办代销的挂毯,如果在3个月内既没返回贷款,也不能将代售挂毯完整收回,销售人员本人应承担代销挂毯无法收回的损失。但是,该规定并没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只是在魏某入职培训时,向魏某等销售人员进行过宣读,并发给每人一份。合同履行期间,魏某按挂毯厂的规定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3万元挂毯去代销,之后一直未能返回货款。三个月后,由于魏某已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挂毯厂依据管理规定作出由魏某赔偿代销款的决定,并开始在月工资中予以扣除。魏某不服,认为自己与挂毯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赔偿规定,该赔偿规定对自己没有法律约束力。于是,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仲裁委撤销挂毯厂对自己的赔偿责任决定。后经仲裁委查核属实后,裁决驳回了魏某的请求。魏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败诉。四、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告知义务;(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订立时间;(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合同的内容;(五)劳动合同无效及其处理;(六)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七)工资支付令;(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十)经济补偿金;(十一)后合同义务;(十二)过渡性条款。(一)告知义务(第八条)(一)告知义务与调查权(八条)告知义务(尽先合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提示:1、双方要尽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2、遵守告知时间,签订合同之前;3、不能选择性告知;4、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调查权)有限的。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26条);2、有欺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根据38条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39条随时解除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时间(如何提高书面合同签订率是这部分立法的核心,涉及的主要条款第7、10、11条)1、继续坚持采取书面形式的理由;2、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示意图;3、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2、劳动关系建立与书面合同法律意义示意图劳动关系建立自用工之日起(第7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十条一款)本法八十二条一款:超一个月未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法十四条三款: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自用工之日一个月以内(十条二款)签订时间不签书面合同用工开始之前,签订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本法十条第三款)用工开始即签合同所涉及主法条:七、十、十一、十四、八十二未签合同约定不明(本法第十一条)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及时间(三)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为国家长远利益,恢复以中长期劳动合同模式为主的管理模式)1、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定义;2、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3、对诱导劳动合同长期化意义的思考。1、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定义按期限份种类(本法第十二条)固定期限合同(简称为定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法十三条)协商一致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称为无期劳动合同):约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法十四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法第十五条)所涉及主法条:十三、十四、十五、八十二第二款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示意图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协商订立(本法十四条第一款)任意性规范法定情形出现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订立(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强制性规范逾期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法14条第三款)法律责任:本法第82条第二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1、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案例3:刘某1994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进入到上海某电器公司工作,并按照当时的规定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该公司管理混乱,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一直亏损。2002年,经过上海市国资委同意,被上海另外一家电子集团兼并。兼并之后,该集团公司与原电器公司的的部分员工重新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刘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集团公司不同意,并终止了同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其符合《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该集团公司应该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集团公司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内容示意图;2、禁止担保;3、试用期;4、违约金问题;5、服务期;6、竟业限制;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1、竟业禁止义务2、保守秘密义务3、遵守劳动纪律与企业内规章制度义务4、提高职业技能义务1、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2、提供生产、工作条件的义务;3、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5、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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