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水县困难职工爱心救助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白水县爱心救助会。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会由白水县总工会、白水县民间爱心人士,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自发组建的民间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是社会各界有意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地方民间群众互助性公益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扶贫帮困献爱心。本会的宗旨是以开展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宗旨。以传递真情、汇聚爱心、关注公益、共创和谐社会为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和帮扶。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白水县困难职工爱心救助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白水县总工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民政局。条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地址在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爱国、爱民、扶贫帮困献爱心、做好事为出发点开展工作,使人们在参加本会活动的同时受到爱国主义感染和德育的熏陶。第七条本会根据社会需要和救助会自己的条件,开展扶贫济困、2助残、赈灾等活动;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的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上述活动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第八条接受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捐款以用于需要救助的人。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建伊始,对本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志愿为爱心公益事业服务;(二)拥护本会的章程;(三)年满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和劳模先进人物都积极吸收参加。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3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4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5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6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各阶层人士的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7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8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