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龚辉文2010年8月21日于广州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3.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4.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5.研究开发(R&D)费用的加计扣除6.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7.风险投资税收优惠8.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征税问题9.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优惠的内容与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变化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管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资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过渡政策的一些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内容与条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R&D占销售收入的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5)高新技术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4.14)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高企定义: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占比30%,研发人员占比10%;近3年R&D占比3%-6%,且60%在国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60%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72.网上注册登记3.准备并提交材料4.审查认定备案、公告、颁发证书5.公示核实处理无异议有异议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1.自我评价根据认定条件自我评价注册网址:;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应提交的材料60日内:专家评审意见+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机构的认定意见、确定名单公示15日证书有效期:3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变化1)取消“区内”限制;2)未再规定2免;3)提高和规范认定标准;4)2免享受过渡政策;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1.1起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所得:享受2免3减半过渡优惠1991.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高新区内企业:15%高新区内企业:15%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15%区内新建内资企业:投资年度起2免投资年度改为获利年度:2免无区内新建外资企业:获利年度起2免2免无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优惠政策内容:2007.3.16以前设立的原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且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2006.1.1日-2007.3.16期间成立,2007年底仍未获利的高企,重新认定后,优惠期从2008.1.1起计算实质:(1)2007.3.16以前设立的原高新技术企业:重新取得高新资格认定的,适用15%优惠税率,并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原定期减免优惠执行到期满;未重新取得高新资格认定的,适用25%优惠税率,且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2)依法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企业的:可以选择过渡期内适用税率并减半征收至期满,也可以选择适用15%税率,但不再减半。(3)2007.3.16以后设立的,为新企业,不享受过渡政策过渡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1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高新企业优惠管理认定合格: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减免: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高新企业优惠备案资料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背景优惠内容优惠管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背景2006.12.31四部委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47号)2007.3.19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8.3.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9.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政策脉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发〔2007〕7号国办发〔2008〕11号国办函[2009]9号2007.3.192008.3.132009.1.15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要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加快形成若干服务业外包中心确定北京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2009.1.1-2013.12.3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施3项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大专以上毕业生给予每人4500元财政补贴;培训机构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苏州工业园区试点优惠政策2006.7.1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外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工资总额2.5%以内据实扣除。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税收政策2009.1.1-2013.12.3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的8%限额内据实扣除。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营业税优惠的扩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增加到21个扩大优惠范围: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都免征营业税优惠期限:2010.7.1-2013.12.3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从事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3.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优惠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优惠的内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优惠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优惠的演变双软认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2000.6.24-2010年底,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经本地化改造后的进口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全额扣除。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进软件的摊销年限最短可以缩短至2年。软件出口企业出口软件产品可按征税率退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照执行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5免5减半;线宽小于0.8的2免3减半;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VAT。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VAT。2002.1.1-2010年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利润再投资:退税40%,投资于西部的退80%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优惠的演变⑴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⑵《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第25号)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双软认定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软件产品登记备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1 / 7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