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陈敏尔2013年4月8日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和信息产业为主集聚发展的、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工业园区设立、分类和认定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六)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工业园区的申请;(二)设立工业园区的可行性报告;(三)土地利用方案;(四)选址意见书;(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为了对工业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第七条一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著;(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8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4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10亿元以上;(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到25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基础上,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已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第八条二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较高,有鲜明的主导产业,创新能力较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明显;(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2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5亿元以上;(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5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应达到18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基础上,至少实现(供气、宽带网络)中的一项,达到“六通一平”;(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初步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九条三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业集聚度较高、主导产业明确;(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3000万元以上;(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到12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第十条分类认定程序:(一)一、二类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向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三)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一、二类工业园区进行公布、授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四)三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工业园区分类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申请表;(二)证明具备该类工业园区条件的材料及相关资料;(三)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方案;(四)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五)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批文件;(六)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七)工业园区其他专项规划及批准文件;(八)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水源供给保障证明材料;(九)成立管理机构的文件;(十)省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工业园区管理第十二条工业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领导干部和部分骨干外,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业园区管理制度;(二)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四)负责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六)设立工业园区投融资机构,拓展工业园区融资渠道;(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工业园区相关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相关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一)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认定的一、二类工业园区组织考核,对已认定分类等级、但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园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园区分类等级;(二)三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三)二类或三类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第十七条工业园区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第十八条鼓励在工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二)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四)国家供地目录中列入鼓励用地目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第十九条禁止在工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二)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三)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项目。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园区内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第四章扶持措施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区土地优惠政策。(一)鼓励和支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工业园区存量用地利用效率,在工业园区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按相关地价优惠政策执行;(二)鼓励和引导工业园区建设向未利用低丘缓坡发展,对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按照规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二条工业园区财税扶持政策。(一)工业园区的财政收支实施单列管理,收支预算并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园区的财政收入属于市(州)、县(市、区、特区)的留存部分,全部留给工业园区滚动发展;(二)由省和市(州)统一规划布局的资源性开发项目,依法建立合理的财税分配机制,调节资源供给地和资源加工地之间的利益关系;(三)工业园区土地收益重点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四)年度考核合格的一、二、三类工业园区作为重点工作园区,在政策引导、资金支持、要素保障等方面优先享受省级层面的扶持。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等项目给予扶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标准厂房补助以及工业园区扶持奖励等。第二十三条市场投资主体参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扶持。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工业园区内设立银行、担保、保险、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和科研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服务。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省内的县(市、区、特区)利用资本和资源,联合兴办工业园区或者到工业园区创办工业集聚区,协议分配产值、利润、劳动指标等。第二十六条对特色产业突出,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并通过年度考核的二类以上工业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应减免而未减免相关规费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业园区管理、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