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培训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是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生产工艺过程中、劳动过程中和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常见的危害因素有:一、生产性粉尘常见的粉尘有: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煤尘、石墨尘、石棉尘、水泥尘等。二、化学毒物1、有机溶剂类常见的有机溶剂类毒物有以下几类:(1)芳香族烃类:经常接触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2)卤代烃类:常见的有:氯甲烷、氯乙烷、氯仿、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3)混合烃类:常见的有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2、常见的窒息性气体一类称为单纯性窒息性气体。比如:氮气、甲烷和二氧化碳,其本身无毒,但由于它们对氧的排斥,使肺内氧分压降低,因而造成机体缺氧。另一类称为化学性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氰化物和硫化氢,其主要危害是对血液或组织产生特殊的化学作用,毒作用的特点在于使氧的运送和组织利用氧的功能发生障碍;而且它们都和细胞色素氧化酶中的铁结合,抑制细胞呼吸酶的氧化作用,阻断组织呼吸,引起组织“内窒息”。3、常见的刺激性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特点是对呼吸道黏膜、眼有刺激作用,在工业生产中十分常见。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刺激性化学品的作业,均有接触机会。刺激性气体的急性毒作用(急性中毒)表现在喉头痉挛或水肿,化学性肺炎,化学性肺水肿等。例如酸类、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氯化氢、氨、溴甲烷、甲醛、丙烯醛等气体易引起急性化学中毒性肺水肿。4、金属与类金属毒物铅、锰、汞、砷及其化合物等是常见的应用广泛、易引起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金属及类金属,多以烟尘、蒸汽、粉尘的形式进入人体,主要损害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血系统。三、物理因素:1、生产性有害噪声:稳态、脉冲2、电离辐射:各种放射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振动:手臂振动病(白指病)4、异常气压:高气压—减压病,底气压--高原病;5、高温中暑:日射病、热射病四、生物因素1、布氏杆菌:传染源为疫区内的羊、牛,其病畜的分泌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人接触可被传染。多见畜牧业、牲畜检疫。2、炭疽杆菌:人畜共患疾病,传染源为牧区患病的牛、马、羊,人直接接触病畜可被传染,另外,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吸血昆虫刺咬也可被传染。多见畜牧业、牲畜检疫。3、森林脑炎病毒:主要由蜱传播,传染源为疫区内的啮齿类动物,经蜱叮咬后再叮咬人而感染。多见于森林伐木业。法定职业病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目录10类115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职业卫生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影响劳动生产效率,为此职业病防治法对作业场所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2家)工作场所中存在各种化学性、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物理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确保对在该场所工作的劳动者健康基本无害。这是对工作场所最基本的职业卫生要求二、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例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设施。有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质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如果这些设施不能是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责可认定为无效。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毒与无毒作业分开的原则。总平面布置、厂区和设备等生产布局、生产流程必须合理,生活场所与生产场所分开、有毒与无毒分开、高毒与低毒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同时也缩小了有害作业的范围,减少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量,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更加有效,这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又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四、有配备的更衣间、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更衣间、洗浴间可以避免或者降低劳动者在非工作场所继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危险,也可以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生活环境的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人数配备相应数量、面积的更衣间、洗浴间。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工作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例如适当的操作高度、劳动强度等。另外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还应符合劳动者的心理特点为劳动者创造身心愉快的工作环境。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措施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一、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组织机构1、确定最高负责人,一般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2、确立职业卫生管理专职部门。可以设立独立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也可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3、确定职业卫生组织机构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涉及部门包括生产、设备、技术、物资供应、工会、安全环保、人事劳资、财务等。4、根据机构职责,分解任务和责任5、定期检查机构运作是否有效。职业病防治计划企业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计划前企业必须对本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种类浓度(强度)及危害后果,了解有关防护设施的运转和能效,了解职工健康及发病情况。实施方案应着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明确实施时间,以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企业应将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纳入生产经营成本,经费包括防护设施配置及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治理、工伤保险缴纳等方面。经费投入应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般性规章制度一、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业内部按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而建立的一种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责任制应明确规定各种工作岗位的职能、工作内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各岗位员工严格执行。主要包括厂长(经理)岗位责任制、主管职业卫生厂长(经理)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班(组)长岗位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等。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企业应根据《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明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的内容、范围及时限,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和变更申报。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掌握企业内部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有人单位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2、建立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管。3、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定期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4、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应及时确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委托检测费用应该列入年度预算。四、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时应结合单位设备状况,在制度中做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时,对设备设施的选购要满足职业病防护技术要求,产品应该具备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该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2、应当确定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4、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五、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佩戴的特殊用品,这些用品能消除或者减轻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例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面罩)、防护耳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制度应该强调以下几点:1、购置防护用品时应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产品应当具备QS标志和LA标志。什么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QS和LA标志认证规定,如:防尘口罩/面罩,防毒面罩,滤毒盒,防护眼镜,焊接防护面屏,安全帽,安全鞋,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以下产品没有QS/LA认证:护耳器(耳塞,而罩)化学防护服化学防护手套使用自行装填活性炭的滤毒盒,防护效果不能保障=自己生产滤毒盒。常见错误:使用纱布口罩。纱布口罩不得用作防尘口罩。2、确定防护用品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人员。明确防护用品的发放、保管、使用、报废等要求。3、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4、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六、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应强调以下几点:1、企业负责人应定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增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2、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应急救援措施等。3、新录用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应当接受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4、应组织劳动者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5、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七、职业健康体检制度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体检,不能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其原来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3、应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体检中若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并于接触有害有毒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并提出防治措施。5、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要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反馈给体检者本人。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度应规定下列相关内容: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部门或者个人要保护好现场,不得将事故现场随意变动或者恢复。3、发生事故部门或事故当事人要积极协调调查分析,不得隐瞒事故真相。4、对发生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接受教育提出处理意见,建立防范措施。5、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按照事故大小对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标准作为条款编入制度中。以上制度是企业应建立的必要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卫生考核、检查等管理制度。专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岗位操作规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