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因施工、改造、安装等工程需要使用临时电源时,应由用电单位相关负责人向物业提出申请,说明用电地点、容量、使用时间、现场安全负责人等;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及线路,必须由物业专业人员确认合格,经批准之后方可进行临时电源接驳。1.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申请。2.接驳临时用电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方可操作。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的接驳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和安装规程的相关规定。(1)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临时电源时,必须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原材料,同时布置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芯橡胶绝缘护套软线或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线,中间不得有接头,接地可靠。(3)施工现场照明不得使用金属卤化物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如安装高度不足5米以上,应采用安全电压灯具,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米。(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利用树木或脚手架敷设临时用电线路。(5)采用地下敷设的临时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6)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等要有防雨、保护接地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并加锁;用电单位应设置总电源箱,用电设备需另设置电源箱,两者之间不得超过30米。电源箱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不宜超过3米。(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手持电动工具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漏电动作时间0.1秒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4.物业专业人员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安全要求后,在临时用电申请表确认栏内签字方可送电。5.用电单位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管理,物业进行巡视检查,建立检查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6.用电单位必须在工作区域内按照区域面积大小,配置相应数量的、符合其施工状况的灭火器。7.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临电使用地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若违规用电,物业有权停止供电。8.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物业停电,由值班人员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用电单位不得私自拆除。9.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