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发行流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私募基金发行流程行业生态系统份额登记估值清算会计师事务所行政服务托管机构研究评价机构信息技术机构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行业生态系统外包机构管理人基金份额(权益)持有人托管人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管理交易估值信息披露销售服务(监督机构)份额登记投资顾问交易服务资产托管估值服务数据报送投资监督资产托管账户开立清算交割凭证保管估值复核信息披露双重受托关系双重受托关系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如下图基金产品开发产品包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宣传推介基金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签署基金合同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行为主要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活动。特定对象确定基金管理人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自身相关信息,宣传内容仅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不同的情况用不同的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1)若是针对非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特定对象,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强调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2)若是针对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即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推介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必须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特定对象确定基金宣传确定特定对象基金管理人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备案基本信息问卷调查在线程序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辨识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电话短信电子邮箱其它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在确定特定对象的基础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然后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管理人向经过筛选的特定对象进行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由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同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要求必须是非公开。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九)恶意贬低同行;(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基金风险揭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揭示基金风险,风险提示环节尤为重要,要求相关内容清晰、醒目,并以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基金风险的情况下作出投资与否的决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投资者签订书面的风险揭示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全面披露私募基金涉及的所有风险,并要求投资者就风险揭示书中的内容逐条进行确认,风险揭示书于投资者、经办人及募集机构盖章后生效。合格投资者确认(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豁免制度:(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签署基金合同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但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基金合同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金的投资,私募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揭示,分级安排,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其他事项等。投资冷静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因基金类型不同而不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投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的投资冷静期可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自行约定。其实在保险和银行行业在较早的时候已经存在类似于“冷静期”这样的制度,目的是给投资者多一点独立思考的空间和时间。但就目前而言,私募基金销售市场良莠不齐,很多销售人员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使投资人失去自主判断的能力,在他们的引导下作出冲动的投资决定。投资冷静期的规定,给与了投资人单独思考、自我分析判断的时间,更加慎重的作出投资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日后的纠纷。回访确认投资冷静期结束后,由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回访确认制度是对投资者的再次提醒,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过回访让投资者对自己选择的基金产品进行仔细斟酌与考量,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其所购买的产品的情况下做出最终决定。在回访确认成功前,第一,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第二,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若解除合同的,基金管理人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回访确认成功后,基金合同即告生效。回访确认回访确认基金账户或托管账户合同生效确认后确认前募集账户全额退款电话电邮信函其它方式认购款若解除合同成功认购款募集结束感谢聆听

1 / 1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