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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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2010.3.28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突出问题网吧提供作品案件定时播放的法律适用在线直播的法律适用视频网站的法律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网尚公司与亿兆先锋案原告经权利人许可获得电视剧《东方之珠》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播映使用的必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被告经营的网吧提供局域网服务,其局域网服务器上存储有涉案作品。使用网吧提供的“网吧帐号”进入“网吧自有的windows操作平台”,点击页面上的“电影子站”,页面地址栏显示\\server-vod\moviel\web\index.htm,点击“港台古装连续剧”栏中《东方之珠》,分别点击页面上的“01”到“30”,可以观看电视剧,拖动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各时段均可播放。一审法院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为由认定侵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在理由中认为被告行为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释义: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本质:一种特殊的机械表演权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1、放映与公众接收的同地性2、非线路再现方式3、放映与接收的同时性网吧提供作品的几种情况局域网服务器存储提供互联网服务器远程提供第三方的问题第三方向网吧提供软件,包括两种情况:1、软件及作品2、软件,软件中锁定互联网的特定网站,通过该特定网站提供作品,可称之为远程提供问题:网吧与第三方的关系第三方是否需要进入诉讼定时播放案例:成功多媒体与时越公司案原告获得电视剧《奋斗》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经营的悠视网提供该剧的播放,具体为:点击“内地电视剧”,下方显示“奋斗(李小璐、佟大为)”等选项。将鼠标移至“奋斗(李小璐、佟大为)”选项,出现一个显示框,显示《奋斗》第6集正在播放,并显示《奋斗》第9集于16:54播放、《奋斗》第10集于17:37播放、《奋斗》第11集于18:19播放。点击“奋斗(李小璐、佟大为)”选项,“UUsee网络电视”播放《奋斗》第6集。播放器的进程条无法回放。一审法院以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可以获得作品部分内容为由认定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审维持。定时播放案例:安乐公司与时越公司案被告提供影片《霍元甲》的定时播放,其提供的事实与案例4相同,具体为:安装完成并运行“UUSee网络电视”软件,显示影片《霍元甲》的播放时间分别为07:18、08:58、10:37、12:16、13:56、15:35、17:15、18:54。点击播放后,该软件即开始播放影片《霍元甲》,但并未从起始时间开始而是按照上述时间表预订的时间进行播放。该软件还提供录制服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涉案网站“悠视网”(域名为:uusee.com)的经营者,在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霍元甲》的定时在线播放服务和定时录制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该网站确定的时间和用户选定的计算机终端上观看和下载涉案影片《霍元甲》。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通过有线和无线方式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提供作品的定时在线播放、下载、传播的权利,按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即其他权利判决承担责任。但对为何适用其他项未作说明。广播是非交互性的?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理解:广义的无线方式仅指无线电波的形式一切无线方式与有线形式特征:传播地与公众所在地的异地性传播与公众接收的同时性?信息网络传播是交互性的?传统领域的交互性使用卡拉OK宾馆饭店的闭路电视点播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的理解:是信息网络传播的必要条件并非必要条件网络直播案例6:央视公众与多普达案中央电视台将中央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各栏目的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通讯领域、移动通讯领域、互联网及宽带通讯等领域的专有使用权,以下简称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独家授予原告。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将中央电视台节目进行复制、整理、汇编后,以文字、图片、语音等形式通过通讯手段进行发布、传播(如WAP、中文短信、彩信、GPRS、CDMA、3G等)。使用多普达手机,可以进入多普达网站,该网站提供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等节目的观看。法院以多普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生产的多普达dopod535手机中,并在其网站上为销售此款手机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侵犯了原告在电信领域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专有使用权为由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二审调解。网络直播案例6:央视国际与世纪龙公司中央电视台从2008年5月8日上午6点钟开始直播奥运圣火照耀珠穆朗玛的节目,分设了北京演播室、珠峰5200米珠峰大本营演播室、6500米营地、7028米营地、7790米营地、8300米营地,同时央视专门培训了高山摄像队员随登顶队员前往顶峰摄制火炬接力珠峰传递的实况,同时配备了专门的微波接力队员,全程使用高清信号转播。除了对珠穆朗玛峰登顶过程和点燃圣火、传递圣火成功、各地欢庆画面的实时直播以外,中央电视台在节目当中还介绍了以下内容:1、有关珠穆朗玛峰的地理环境;2、2008年北京奥运会圣火传递过程的回顾;3、动画演示登山过程;4、珠峰登顶的历史影像;5、登顶路线的介绍和演示;6、5200米大本营的主持人互动;7、西藏登山队队长桑珠、原中国登山队队长马欣祥的访谈;8、8300米登山指挥部送行画面的回放;9、对主要登山队员事先录制的个人介绍的播放;10、火炬制造工程师的访谈,央视现场总指挥的访谈等。中央电视台通过与新浪合作,由新浪提供网络的实时直播。电视直播同时,被告在其网站上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5直播的节目。并且可以回放。网络直播2008年7月22日,中央电视台向原告出具声明,将其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火炬传递、登顶珠峰、奥运开幕式、闭幕式、北京2008年奥运会及与奥运相关之所有赛事直播或录播节目、所有与奥运相关活动的新闻或者专题报道、评论节目,以及我台2008年春节联欢晚会及此前各年的我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独占行使。网络直播法院认为该直播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国际奥委会所有。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该转播权包含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中央电视台对涉案节目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转播并回放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从中央电视台处获得的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直播案例:何勇与新浪何勇在音乐节上现场表演了歌曲,音乐节策划者授权新浪进行网络直播,新浪网在网站长期提供何勇在音乐节上的视频录像。网络直播法院认为网络直播一般系指将现场采集的视频信号和音频信号等通过网络实现的实时传播,此处的实时应为与实际进行的现场表演等同时开始、同时结束之义,或因信号传输速度等原因可以适当地稍有迟延;不特定人可以在不特定地点在特定时间进行浏览,有时网络直播者为保证直播本身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等需要进行复制,但亦应在网络直播结束之后即删除该复制件。网络直播者如欲留存复制件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之单独许可,而其欲对复制件进行制作加工或进行其他使用亦自不待言。新浪公司于2004年8月8日晚对“贺兰山摇滚音乐节”进行网络直播之后,未经何勇许可留存其对歌曲《风铃》和《垃圾场》进行的现场表演复制件,并将该复制件制作加工成为涉案视频录像,于2004年8月10日上载于新浪网供公众在线浏览和下载,此举已超出了何勇许可新浪公司对其表演进行网络直播的授权范围,侵犯了何勇对涉案歌曲词曲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对其现场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网络直播与网络传播网络直播是否属于网络传播广播还是网播从定义上看从传播方式上看从与点播的关系上看从市场习惯上看从立法背景的本义上看离网播更近与广播电视台有关的权利广播电视台的著作权与广播组织权的关系1、客体的不同广播电视台作为著作权人对其独立制作的作品的权利广播电视台对其播放的信号的权利2、权利的不同作为著作权人,其可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广播组织权,其并无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网站信息存储空间提供的认定1、典型的服务:博客、论坛、虚拟主机、空间出租2、主要特征:用户有独立的空间用户上传、删除其作品不受控制用户间的互动性空间对公共的开放性存储空间的标识性3、视频网站,模糊的服务多数采用当事人认可的方式认定免责条件1、编辑和改动整理推荐图片介绍标识广告免责条件2、营利性要素收费广告播放器广告贴片页面免责条件3、知道性要素重点推荐首页排行榜知名度热映或热播期通知免责条件知道,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应知有理由知道通知删除规则通知的形式要件可以确定具体的作品通知的本质知道没有通知不意味着行为人不知赔偿法定赔偿额北京、广东等地参照许可使用合同大腕案按点击量计算集结号Thankyou马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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