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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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总体要求第四条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报董事会审批。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第六条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各项负债应当反映公司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公司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第七条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第八条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第九条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第十条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公司的合并财务状况、合并经营成果和合并现金流量。第十一条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第三章财务报告的编制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至少包括以下3个方面内容:1.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2.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3.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时间要求。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提交财务总监核准,财务总监确认无误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第十三条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具体包括:1.各项结算款项(包括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银行借款等)、有价证券是否存在,与债权、债务单位的相应金额是否核对一致。2.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4.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5.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是否进行减值测试,测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6.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7.其他方面。第十四条财产清查包括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编制季报、半年报及年报之前应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月度报告一般只需要进行局部清查。局部清查的范围包括库存现金、各种贵重物资及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第十五条开展全面清查时,应成立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一般由财务总监负责,制定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第十六条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或毁损,需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财务经理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等相关资料提交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初审后向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七条财务部应指派准人通过人工分析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校验以下项目。1.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3.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第十八条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应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进行逐级复核后,报董事会批准。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第二十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签名并盖章。第二十一条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由行政办公室和财务部分别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第五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公司财务分析会议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分析公司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第二十六条公司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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