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对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影响康丽娅【摘要】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的时代,基督教几乎支配、控制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对比古代罗马婚姻制度和基督教确立的婚姻制度,阐述、分析基督教对于婚姻成立、婚姻障碍、婚姻形式和婚姻解除的观点,具体分析了基督教对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影响。基督教对于婚姻的观念主要来自宗教经典《圣经》和教会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又不断吸收罗马法中有利于巩固基督教宗教统治地位的条款,再加上与当时社会现实的不断磨合最终定型。基督教对于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确立一夫一妻制度和慎重婚姻解除等方面。【关键词】基督教中世纪婚姻制度影响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和睦,则整个社会和谐向上;家庭不和,则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的动荡不稳。家庭产生于婚姻,人们对于婚姻的看法影响着家庭的形成和发展。而现代社会,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人们对于婚姻、对于家庭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多反传统的趋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基督教作为一种世界性宗教,以其众多观念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包括婚姻和家庭。本文拟以西欧中世纪时期基督教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为研究对象,让读者对于基督教在中世纪所确立的婚姻缔结原则、一夫一妻制度和婚姻形成障碍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现实婚姻的缔结提供指导。而之所以选择一般人认为无关紧要、“黑暗”的中世纪这个时段,是因为尽管1000年的欧洲封建社会无法与近代的工业文明相提并论,但它的漫长进程却是历史的深厚铺垫,它所产生的思想、观念、制度,许多一直影响到近代乃至现代,对婚姻的规范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表现。①对中世纪婚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在中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基督教对婚姻制度的影响显得尤为突出,西方学者较早开展了对此问题的研究,因而成果丰硕,而我国对于西欧中世纪史的研究本来就起步晚,基础薄弱,研究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学者更是寥寥可数,至今仍未有这方面的学术专著问世。就西方和国内学者对中世纪欧洲婚姻问题的探讨范围来说,可以概括为宏观性考察和个案研究两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中世纪婚姻思想的历史根源、教会与婚姻、男女的结婚年龄、王室与婚姻和宗教改革与中世纪的婚姻等。②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的罗马下层民众中间,从诞生之日起就和罗马帝国如影随形,在和罗马帝国当时现实无可避免的冲突碰撞中,基督教也融合吸收了当时主流的意识形态。而正是凭借基督教这种广泛包容、吸收其他文化不断整合的特质,基督教逐渐摆脱了初期受排挤、遭迫害的境地,逐渐发展成为罗马帝国的主流宗教。所以,基督教很多观念的出现和发展都是以罗马帝国原来的社会现实为依据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因此,研究基督教对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影响有必要先了解当时罗马的婚姻制度。一、罗马的婚姻制度①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②石德才《当代国内外学者对欧洲中世纪婚姻问题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制度的核心是婚姻观,因为婚姻观影响着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以至于整个婚姻制度的制定,而婚姻概念又是婚姻观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①有鉴于此,我将以罗马古典时期法学家莫德斯丁的婚姻观念为例证来探究罗马古典时期的婚姻观。莫德斯丁是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他将婚姻界定为: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生活的各方面的结合,神法和人法的结合。(Nuptiaesuntconiunctiomarisetfeminaeetconsortiumomnisvitae,di2viniethumaniiuriscommunicatio)②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1)婚姻是异性间的结合;(2)从maris和feminae单复数形式来看,两个词均为单数形式,可见,莫德斯丁所指的婚姻是一男与一女的结合,即一夫一妻制;(3)婚姻是一个抽象的且涵盖全面的概念,它囊括了基于婚姻而发生的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夫权婚姻中的宗亲关系,等等;③(4)所谓“神法和人法的结合”是指,婚姻既是世俗事务,又是宗教事务,其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以宗族利益为基础,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④但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此处的宗教性是罗马传统宗教还是基督教赋予的?事实上,从基督教产生到313年君士坦丁大帝(324——337年在位)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是合法宗教以来的4个世纪中,基督教都被看作非法宗教,因此,罗马异教徒的歧视和排斥、罗马皇帝的残酷迫害就变得理所当然了,而“3世纪正是基督教迫害史上最为严峻的时期,所以,这一时期基督教不可能影响罗马的政治活动和立法”⑤所以,莫德斯丁所谓的“神法”就不可能是指基督教信仰。除此之外,莫德斯丁的这一概念丝毫没有表明罗马人的婚姻是基于双方的同意形成的,或是建立在个人情感与爱情之上的,或是永久的结合。在这种婚姻观的指导下,罗马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制度,或者称为“要式婚姻”。也就是说,女子出嫁后,只是由原来从属于父权变为从属于夫权,如夫为他权人(罗马法以家属权为标准把罗马市民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凡在家庭中有权独立行使个人权利的人为自权人;凡处于自权人权力之下的人为他权人)则由家长代行夫权⑥。同时,妻子完全脱离其母家,在夫家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完全变成了丈夫生儿育女的工具。可见,这一时期,继血统、承祭祀是婚姻的最主要目的。在这种婚姻中,婚姻的缔结须履行特别的仪式,而且,对于形式的要求严格到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地步。罗马“有夫权婚姻”的缔结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共食婚,也叫祭祀婚,这是宗教仪式的婚姻,程序隆重而繁复。共食婚要选定吉月吉日,经历送亲、迎亲和共食三个阶段,以丘比特神位、10名证人和僧正为见证人,共食麦饼,婚姻关系才能成立;其二,买卖婚,是指依“要式买卖”(mancipacis)所缔结的婚姻,该婚姻缔结时,男方只要在证人和司秤前面说固定套语买下女子,就可取得对该女子的夫权,婚姻便成立;其三,时效婚,即丈夫因为婚姻时效的完成而取得对妻子的夫权,这个时效一般是一年。具体而言,就是如果男女继续同居一年以上,女方的家长并不行使对她的权利而使她回家,这个女子就被视为处于夫或夫的家长的权力下,则临时性的结合转为正式的婚姻。⑦这实际上是罗马市民法物权取得制度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适用。由于“共食婚”太过隆重和繁复,更适用于贵族,而时效婚又不能使丈夫即时取得夫权,因此,在这三种婚姻形式中,买卖婚是当时最普遍的一种婚姻形式。但是,随着罗马法形式主义的衰落,罗马婚姻制度中的形式主义也逐渐淡化。主要表现在“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过渡上。依罗马法规定,当①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②意大利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30页转引自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③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④谭建华《试论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⑤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⑥谭建华《试论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⑦《罗马法》群众出版社周吴文翰谢邦宇编写,1983年,104页缔结“无夫权婚姻”时,无需特别的程序和仪式,仅凭当事人的合意即可。“无夫权婚姻”到罗马帝国已经很盛行,到查士丁尼大帝时已成为罗马唯一适用的结婚方式。①除了正式婚姻制度之外,罗马还存在一种称为“姘合”的非正式的婚姻制度,即在罗马法上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公开的结合。但是,罗马法上的姘合并非临时的苟合,因此它与通奸和私奔不同,它具有永久性,而且姘合的双方是单身,无配偶。②从其产生的根源来讲,姘合主要是罗马法对于婚姻限制条件太过严厉的结果——一些罗马男女因为结婚权、财产、身份等的限制而不能成婚,不得不采取事实结合的方式,于是姘合由此而生。二、基督教对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影响1、基督教的婚姻观早期基督教婚姻观主要体现在《圣经》中,之后随着基督教国教地位的确立,基督教有了自成体系的教会法。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之外的另一主要的法律体系,③在中世纪欧洲社会同样占据着重要地位。教会法主要源于《圣经》、《教皇教令集》等,由早期教父对《圣经》的解释汇编而成。但是,出于基督教统治现实世界的需要,教会一直援引、借鉴罗马法的内容,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对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等各方面都有所涉及。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教会就是通过关于婚姻的理论和教会的婚姻法对世俗婚姻施加权威性影响的。教会婚姻法的权威地位是逐渐形成的:中世纪初期,教会开始倡导由配偶双方同意的一夫一妻制,10世纪开始颁布有关婚姻契约、通奸、子女身份及继承事务的法令,但这些法令多是劝告性质的。11世纪后期,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教会婚姻家庭法规逐渐取得支配地位。全部家庭关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法律实践上都要建立在教会法基础上。基督教的婚姻观最早见于《圣经》,在其发展过程中,又不得不和当时罗马社会现实发生碰撞、融合,直到最后成形,所以,基督教婚姻观有自己的矛盾之处。基督教是在罗马帝国的下层民众中兴起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罗马的下层民众受到奴隶主的残酷剥削和压榨,对于现世的生活彻底绝望,因此他们更乐意把对幸福的希望寄托于来世。与此同时,他们“对现世的一切欲望、享受对现世的一切欲望、享受都持批判、蔑视以至拒斥的态度,”④而且越是奴隶主享有“特权”的方面,他们的反感越是强烈。当时的政论家塞内加对当时罗马帝国奴隶主贵族的道德沦丧、放荡荒淫有过十分生动的描述:“妇女之中还有谁会因为想到离婚而害羞么?有许多贵妇和名媛们,不以执政官而以他们离婚丈夫的数目来计算年号了,结婚即所以为离婚,离婚即所以为再婚……妇女现在的丈夫,就是她所曾以通奸引诱过的男子,那么为什么她对于通奸还会害羞呢?贞洁被认为是表示本人丑陋和残缺的证据——凡不懂得结婚就是长期的通奸者,他就是蠢货和废物”⑤在当时的民众看来,奴隶主的这种放荡荒淫完全是因性欲而起,因此,性欲便成了万恶之源,这也就成为基督教禁欲主义的认识基础。另一方面,基督徒笃信来世,认为通过跟随神的引领可以达到自身的万世不朽,于是“那种在子女身上延续自己生命的古老而朴素的愿望趋于淡漠”⑥,这成为禁欲主义的心理基础。基督教的禁欲主义思想首先体现在《新约·马太福音》中,耶稣曾将不婚者称为“得到①曲可伸《罗马法原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134页②谭建华《试论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③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11页④刘新成《西欧中世纪基督教婚姻观》⑤缪勒利尔《家族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影印本291页⑥刘新成《西欧中世纪基督教婚姻观》上帝特别恩典的人”,认为只有选择独身,才有可能全心全意地事奉上帝。中世纪早期一些著名神学家或神父一度热烈鼓吹禁欲主义,他们“以耶稣产生于处女之身为由,宣布基督徒没有为诞子而结婚的义务。而且,既然末世的审判即将来临,人们面对的是就一个衰老的、正在死去的世界,所以没有必要再生育注定要随着这个世界一同毁灭的伴侣。”①然而,基督教却不得不面对广大民众普遍结婚的事实,而且若是要求人人独身,人类的繁衍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基督教也并非绝对禁止结婚,在《新约·约翰福音》中也记载过耶稣出席迦拿的婚宴,并给新人祝福显神迹的事情。此外早期教会神学家也表示,独身与结婚之区别是“行善”与“避免罪恶”的区别,这里不存在“好与坏”,而只有“最好与次好”。②以上种种表明基督教会承认了婚姻的积极意义,奥古斯丁的名著《论婚姻的好处》是基督教会第一部系统地论述婚姻价值和智能的著作,奠定了教会婚姻理论的基础。③在此书中,奥古斯丁首先阐明了上帝建立婚姻制度的原因,接着,又论述了婚姻制度与原罪带来的性邪恶之间的区别,指出婚姻具有生育、防恶和圣事的功能。亚历山大的克莱门也提出独身和结婚是两种侍奉主的不同方式,而上帝之所以不结婚,是因为“他有自己的新娘即教会;他非凡人所以不需伴侣;他能永生所以不需生育。”④到了13世纪,基督教婚姻思想经过托马斯·阿奎那的发展最终定型,成为基督教会的正统思想。而且,到了12世纪,随着基督教势力的增强,婚姻逐渐被定为与圣洗、坚振、告解、圣体、病人傅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