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普法讲座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肖翔、杨新登律师一、未成年人保护(一)消费领域•案例1:•6年级学生黄莉在“文轩连锁”购书中心文具超市购物时,由于手持过去购买的“笔袋”文具和商场的相同,遭到服务员的盘查,并称超市进口处贴有“偷一罚十”的告示,要求赔十倍的“笔袋”款,虽然后来讲清楚了,但在同学中造成了“拿商场商品不付钱”,是“小偷”的负面影响。•案例2:•黄先生刚上小学5年级的儿子在期末考中取得了好成绩,做父母的便履行“承诺”,奖励了儿子200元钱,让他购买学习用品。谁知道,当天晚上,才10岁的儿子竟自己拿着钱,到学校附近的一家文具店买下了一台售价230元的电子游戏机,且没有向店家索要任何票据。第二天,黄先生带着儿子到这家文具店,质问老板为何将价格不菲的游戏机随意卖给未成年人,并且不开发票?该店老板开始矢口否认游戏机是从她店里售出的,后来又理直气壮地说,她只管卖东西,顾客的年龄她管不着。黄先生愤而向市“12315”投诉,但工作人员却表示:没有保留购物凭证的消费纠纷无法受理,而且非商品质量问题一般不能退货。黄先生感到不解:刚满10岁的孩子买200多元的东西,店家能说卖就卖吗?孩子购物又如何能懂得索要发票呢?•案例3:•不久前,林女士才8岁的女儿从父母的口袋中翻出几百元钱,约上同学直奔某自助餐厅,三个孩子连带吃喝花了近200元,吃饱了喝足了,还花了100元每人拎回几大包炸鸡腿炸薯条。林女士知道后,严厉责骂,孩子边哭边说,是老板让她买这买那的,还让她吃完了再买一些带回家。•案例4:•最低消费666元”一店堂告示的效力如何?•一日陆某邀请6位同学来到一家名叫“鸿运来”的餐馆就餐。结账时,服务员告知餐费共430元,离该餐馆最低消费标准666元尚差236元,必须补足方能结账。陆某遂找餐馆经理协商,经理说餐馆店堂告示牌(在餐厅角落)上写得清清楚楚,餐馆最低消费是666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陆某只好予以补足。•未成年人消费特点:•1、购物易冲动,不理性2、购物不懂开发票3、购物易受引诱•4、购物前不问清楚5、缺少法律知识、社会经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包括未成年消费者)权利•1、保障安全权•2、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3、消费者的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索赔权•6、消费者的结社权•7、消费者的受教育权•8、消费者的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的具体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4.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义务•8.依法或依约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售后服务的义务)•9.不以格式合同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二)未成年人感情领域•案例1:•合肥市高一学生钱峰(化名)与芜湖市女生赵晶(化名)在网上“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不久,赵晶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合肥,钱峰将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开始时父母坚决反对,无奈儿子以不再上学相威胁,父母只好妥协,暂时收留了赵晶。半个月后,赵晶怕父母担心,就在夜里打电话告诉父母她“一切都好”。得知女儿在合肥,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又马不停蹄地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钱家。在民警面前,赵晶的母亲哭诉道“钱家父母不教育、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安心上学,留宿我女儿,我强烈要求按拐卖人口定他们的罪!”钱峰的父母反驳说。“我们又没有亏待你女儿,她在合肥没有住处,我们管她吃、管她住,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在一起,我们犯了啥法?”•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情况后,认为,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钱峰和赵晶的不良行为远远超出了“夜不归宿”的范围,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赵晶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建议学校给予钱峰和赵晶相应的处分。•案例2:•14岁的王强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谈恋爱。杨某的母亲李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李还多次劝王强:“你年纪还小,应以读书为重,不是谈恋爱的时候。”王强听不进去,认为是李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怀恨在心,并产生将李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随后,王强将此想法告诉了同学大伟(男,14岁)。两人预谋后将李杀死,他们还抢走李身上的钱。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王强、大伟抓获。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例3:•某中学一名品学兼优的班长,因为出言制止了一起两个女同学间的争执,竟然被其中一名女同学叫来社会闲散人员伤害致死。案情水落石出之后,人们很震惊地发现,这起命案的背后,隐约有早恋的影子,两名女同学争执的缘由,是她们都“爱”上同一名男生。(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青少年违纪、违法、犯罪(一)、法律与纪律•1、什么是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运用各种手段在调整人民内部关系、扩大人民民主、保护人民利益的同时。对各种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法律的表现形式•a.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等。•c.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条例、规定、办法三种形式。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d.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和发布、只在本辖区内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3、纪律•什么是纪律?纪律是指由各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制定的,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各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为了规范自己的工作人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秩序,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要求他们遵守。•4、法律与纪律的关系•异:•1)制定机关不同•纪律是由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制定的,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2)约束对象不同•纪律约束的是本组织内部人员,而法律则约束的是社会上所有的公民;•同:•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前提,不愿遵守纪律的人,任其发展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案例:•18岁学生王某上课时不遵守纪律,嘻嘻哈哈,又说又闹,扰乱课堂秩序。班长上前制止,他不仅不听,反而拿起凳子向班长头部砸去,致使班长受重伤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从纪律方面看,王某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十分恶劣,应受到纪律处分。从法律角度看.王某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见违反纪律和违反法律只有一步之遥。这就要求我们青少年应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修养,遵守纪律,养成好习惯,做一名好学生。只有这样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二)违纪、违法与犯罪•1.违纪行为。什么是违纪,我想同学们是很清楚的,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比如违反听课或者自习纪律,违反宿舍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等等,都属于违纪的范畴。•2.违法行为•1)概念•一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首先,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次,违法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我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也就是我国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行为人却偏偏去做了。•二、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也有能力实施某种行为,但行为人却没有实施这种行为。•如:小李今年15岁,初中三年级学生。她的父母因为感情破裂离婚了,小李由母亲抚养,她的父亲应当每月给她800元生活费,但她父亲无正当理由一直不给。•2)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民事违法(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政责任)•——刑事违法(刑事责任)•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其行为共有八大类:第一类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主要包括:•A、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B、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C、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D、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E、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例:•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赵某,一个星期天,他的父母外出,只有他一人在家,无意之中翻弄电话号码簿,看到火警电话“119”,即拨打“119”称某商店起火。消防队火速赶到现场,却发现该商店平安无事。事后,公安机关在电信局的帮助下,查明是赵某所为。赵某谎报火警,就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第二类是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主要有:•A、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B、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C、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D、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是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1:•某大学一年级学生甲在校吃过晚饭后,沿铁路散步时,将一块砖头扔在两根铁轨之中,甲的行为就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案例2:•持有仿真枪案例。•案例3:•在家的周围安装电网,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类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A、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B、非法限制他人人身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C、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D、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E、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案例:•某中学学生王某某是一位集邮爱好者。一日,投递员给其邻居送信,恰好其邻居不在,投递员便委托他将信件转交他的邻居。他一看信封上的邮票是自己所没有的,便将邮票揭下来,又担心受到邻居的责备,便将信扔到垃圾箱。王某某私揭他人信件上的邮票,毁弃他人信件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四类是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主要有:•A、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B、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C、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D、故意损坏公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