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竞买及其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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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竞买及其法律问题探析【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上以竞价方式来进行商务活动已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主要形式。在网上竞买的概念、特点分析的基础上,对网上竞买与网上拍卖的差异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网上竞买;竞买定价;拍卖;竞价策略许多研究认为只要采用了公开竞价机制的在线交易便将其算作网上拍卖,这是不准确的。本文从对网上竞买的特征入手,阐述了网上竞买和网上拍卖的异同点,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网上竞买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适用的思考。一、网上竞买及其特征网上竞买是一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采用公开竞价机制进行的特殊在线交易方式。与现实中的竞买相类似,竞买人可以对感兴趣的商品在网上叫价,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断出价,从而达成一个相对合理的最终价格,竞买交易即可完成。网上竞买作为现代网上竞价买卖活动中最常见的方式,具备自己的独特性:1.网上竞买中的卖方主体范围很广。不仅同站经营者可以从事网上竞买,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也可以在网上开辟一个虚拟空间以竞价方式出售自己的物品。2.网上竞买的主持者可以自由选择,网站经营者可以自由指定工作人员主持竞买活动,其他出售自己物品的卖方也可亲自主持,甚至有时根本不需要任何主持人,竞买活动可以通过电脑程序自动进行。3.网上竞买是电脑显示屏上的价格变化过程。网上竞买是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进行的,竞买者可以各自参加竞买,而价格则根据事先设计好的程序变化,达到一个特定的数额后买卖又重新开始。4.网上竞买的标的物通常是某一类商品,不具有特定性。一般情况下,竞买者无法实地考察标的物,而只能依据网上宣传资料对之有一个大概认识,在这点意义上,网上竞买类似于电视购物或网上购物。二、网上竞买与网上拍卖的异同点网上竞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具有较低交易成本的平台、强大的列名功能和搜索技术为特定类别的拍卖品产生了具大的流动市场。由于网上竞买容易访问高质量的数据和灵活便利的贸易机制,使越来越多的理论与实务被进一步探讨。作为目前互联网上竞价买卖中的两种常见的交易方式,网上竞买与网上拍卖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标的物成交价格都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决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都呈现出一个销售者面对多个购买者等特点。因此,二者之间极易产生混淆,甚至许多研究者就把网上竞买归于网上拍卖之内。其实,网上拍卖与网上竞买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在线交易方式,其本质性差别是由传统拍卖和普通货物买卖之间的差别衍生而来的。1.网站经营的主体不同。在网上竞买中,网站经营者只需符合一般网站的设立条件,拥有相应的网络技术人员即可。而在网上拍卖中,网站经营者必符合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并且必须拥有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2.网站经营者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网上竞买活动中,同站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依竞买形式的不同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在出卖者自己开设销售平台的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处于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法律地位,对买方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等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其二,在出卖者使用网络服务商的销售平台的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处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地位,仅仅是为销售商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并没有真正介人到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之中。而在网上拍卖活动中,网站经营者处于拍卖人的地位,在合同法上属于行纪人,与买受人之间形成买卖法律关系。3.买卖关系成立的最终确定权人不同。在网上竞买活动中,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是否成交都是有作为出卖人的标的物所有人确定的。而网上拍卖中拍卖人即同站经营者最终拍定成交,标的物所有人或处分权人无权决定。4.竞价原则不同。网上竞买活动只需遵守一般交易规则即可,灵活性较大,最终确定买受人时可以选择综合条件最优者而不是出价最高者。而网上拍卖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拍卖业务规则进行,实行“最高价者得”的原则。三、网上竞买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网上竞买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在于其采取的是公开竞价机制。但是网络匿名性,隐蔽性,为一些暗箱操作提供了天然的保护屏障。1.竞买人合谋在拍卖过程中,一组竞买人合谋而形成一个圈,圈内的成员承诺互不竞争,拍卖结束以后,如果圈内的某一成员中标,则该物品在圈内成员之间再次拍卖,将第一次拍卖价格与第二次拍卖价格之差作为利润在圈内成员之间分配,网络使得圈的形成更加容易,竞买人可以使用加密机制使他们的聊天室形成一个圈,即使缺乏这种集中的聊天室,如果竞买人的身份相互都知道,也很容易形成圈,2.雇佣出价雇佣出价是卖方雇佣出价人扮作竞买人故意人为地抬高被拍卖物品的出价,雇佣出价通常发生在拍卖价值较高的物品且竞买人对这些物品估价差异较大的情况下,这样卖方就能从雇佣出价中获得较高的收益,随着网上拍卖的迅速发展,雇佣出价已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主要的一种欺诈行为,由于网上难以确认买卖双方的身份,使得卖方更容易以虚假的身份对自己拍卖的物品进行竞价,3.在公开叫价拍卖中撤回出价在传统的公开叫价拍卖中,竞买人提交的出价是不可撤回的,但在网上拍卖中,由于拍卖要持续数小时或数天,竞买人有撤回出价的可能,因此,网上公开叫价拍卖必须给予竞买人选择是否撤消出价的机会,决策支持工具应具有这种选择功能,4.拍卖应用软件的可操作性问题网上拍卖涉及到各种类型的人,而且一般的参与者对拍卖知识了解甚少,因此,拍卖应用软件的可操作性是非常重要的,软件的导航系统应简单和直观,系统要有帮助功能,帮助功能应包括:(1)如何使用拍卖应用软件;(2)解释所采用的拍卖方式;(3)买方可用的竞价策略;(4)卖方可用的拍卖机制,5.竞价代理竞价代理是网上拍卖发展较快的领域之一,竞价代理是一个程序,它能搜索买方感兴趣的拍卖网站并自动出价,这些程序还应能搜索到最近结束的拍卖中特定产品的最后出价,并根据这些价格作出出价策略,6.竞买活动中的归责问题。此时竞买活动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其中网站经营者与商品销售者之间形成的是有偿或无偿使用网络平台的民事法律关系,网站经营者与竞买人之间亦形成网络平台的有偿或无偿的使用关系,而商品销售者与竞买人之间则是买卖法律关系。出卖者自己开设销售平台。此时出卖者即为网站经营者,整个竞买活动中只有两方当事人,即出卖者与竞买人,双方之间形成买卖法律关系。四、网上竞买中的应对措施网上竞价买卖中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极度挫伤社会公众的信心,最终势必将阻碍这种新型交易方式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对之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从而切实增强交易过程的透明度,确保竞买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不法商人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或误导,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1.应当充分发挥拍卖网站或销售商的行业自律。一方面,网络交易的技术性较强:需要本行业制定规范的行为标准。另一方面,网络的超地域性也决定了仅凭一国政府的力量,其管理效果难以令人满意。而行业自律则不仅能够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而且其管辖范围比较全面。2.应当实行网上竞价买卖参与者的身份确认制度。网上竞价买卖的竞买人通常是匿名的网络用户,拍卖人和销售商都很难了解交易对方的确切身份,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这一特征随意参与竞价活动而不负担相应后果,不仅损害拍卖人和销售商的权益,而且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因而应当明确网上竞价参与者的身份,其中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是由具有良好信誉的公正第三方对其进行身份认证。3.应当加强政府的管理力度。国家强制力的实施是对于不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应当授予某些政府机构相应的监督和查处违法活动的权力。目前我国对于商事贸易的管理职能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因而可以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网络行进监管,同时有权禁止欺诈或显示失公平的交易活动并做出处罚决定。网上竞买尚处于发展阶段,世界各国在对其采取宽容、鼓励政策的同时,都纷纷寻求适当的规范模式。我国政应在这方面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例如,商务部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指定,拍得网站,这家拍卖行业出身的拍实网站,作为中国国际互联网电子商务实验基地和网上拍卖实验基地。借此研究网上拍卖的行为规范和法律问题。参考文献:[1]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汪立东.网上竞价—网络时代的定价模式.价格理论与实践[J],2006(1)[3]张雨林.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4866[4]杨太兰.网上拍卖法律问题探析.问题探讨[J],2002(11).[5]文彬.网上竞拍白忙活.中国技术监督[J],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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